《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与释义深度解析

先说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动人。顾名思义,广义的一致行动人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

公司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公司主要股东按一般理解应该是这些股东的股份加起来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0%,或者他们的对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投票权超过50%。如果这样一伙儿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就是在告诉外界:我们几个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除非重大事项需要更多股权的时候,比如三分之二的股权,具体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约定的),其他人可以提意见,但基本也就止于提意见了。

公司治理结构强健,适合做一些长远的业务和布局,有利于战略发展。不利的是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而用脚投票。

从股东层面看,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

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章节,内容太多了我就不转了。简单说就是这几个股东将公开要约收购该上市该公司其余股东手里的所有股份(最少不低于5%),除非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并得到批准。这种事件属于证券市场里的核爆炸,抢某峰的头条是一定的。

一、一致行动协议要点分析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4)一致行动意思表示及矛盾解决方式

【二】网宿科技

发行人披露,陈宝珍、刘成彦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陈宝珍、刘成彦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首发后的可预期内如何稳定,提供充分事实与证据表明,相关事实与证据,并予以披露。】

一、2005年10月27日,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陈宝珍和刘成彦分别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并持续至今;陈宝珍在2000年 1月至2007年5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监事,刘成彦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2007年5月后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自2005年10月27日起,陈宝珍和刘成彦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表决中均保持一致,共同控制公司,具体如下:

二、陈宝珍、刘成彦于2009年4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该协议中对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事宜作出如下约定:(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上述一致行动的约定充分保证了陈宝珍和刘成彦两人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陈宝珍、刘成彦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了《关于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保证了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股份的稳定性。除此之外,刘成彦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宝珍和刘成彦共同控制公司,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十六个月内,陈宝珍和刘成彦稳定享有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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