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网是立足于上市减持网是立足于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退出的专业咨询机构。在减持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我们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创投机构,提供专业的减持咨询和非标方案设计服务,不止于解答客户当下面临的问题,更着眼长远,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客户降低交易结构风险,以已之长,陪伴客户稳健退出。
一文读懂减持新规下不同主体减持要点(附图)
一文读懂减持新规下不同主体减持要点(附图)

一文读懂减持新规下不同主体减持要点(附图)

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在维护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减持新规,有闻咨询针对此次修订将新规与旧规进行了详细梳理对比,详见:减持新规核心变化要点(附新旧规则对比)。本文有闻咨询将根据不同减持主体,归纳总结了新规对不同减持主体减持的比例及信息披露要求,供大家参考学习。

大股东减持篇

一、减持比例

(1)集中竞价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至低于5%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至低于5%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预披露、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比例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破净、分红不达标时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

(4)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所有股东适用)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5)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

大股东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6)按照规定赠与股份

大股东赠与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7)询价转让方式(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大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8)向股东配售方式(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大股东向上市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9)其他方式减持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10)其他规定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破净、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情形。

二、减持信息披露要点

(1)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事中披露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达到或者超过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减持5%或减持至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③事后披露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大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暂无事前披露要求。

②事中披露

每减持达到或者超过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③事后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三、禁止减持情形

(1)大股东禁止减持情形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止减持情形

①禁止减持情形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回购股份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

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情形

分红不达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净利润为负的年份不计算在内)。

破净: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破发: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首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已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注:适用于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发时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发时持股5%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破发不得减持的规定,不具有相关身份后,仍需继续遵守)。

(3)科创板、创业板特殊规定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相关规定。

②公司实现盈利后,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特定股东减持篇

一、减持比例

特定股东即大股东以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1)集中竞价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宗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协议转让

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二、减持信息披露要点

规则无明确要求,需遵守股东本身承诺。

三、其他减持情形

(1)非交易过户

首发前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适用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2)其他情形

转板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发行的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的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重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在退市期间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董监高减持篇

一、减持比例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董监高持有的股份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减持信息披露要点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事中披露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③事后披露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2)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①事前披露

暂无事前披露的相关要求。

②事中披露

同大股东披露要求。每减持达到或者超过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③事后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3)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监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三、禁止减持情形

(1)特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①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其他不得减持的期间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回购股份的,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科创板、创业板特殊规定

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公司的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①实现盈利前,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

②实现盈利后,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关注我们

Copyright ©2013 -2025 上海择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 2021155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