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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创投基金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上市公司创投基金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上市公司创投基金合规减持股份指南

上市公司创投基金

合规减持股份指南特别提示

创投基金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释义

1、创投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2、早期企业: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3、中小企业: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高新技术企业: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投资期限:自创投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止。


计算要点

1、减持比例(减持数量/股份总数)的确定: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优先股不计入股份总数;减持数量,是指减持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亦不包括优先股。

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一人多户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


适用范围

1、创投基金在所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减持所持该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IPO前股份,适用本分册。

2、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参照创投基金执行。

3、创投基金构成大股东的,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适用大股东分册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4、创投基金构成大股东的,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低于5%的,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5、创投基金构成大股东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创投基金在所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是大股东的,需遵守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的规定。

二、可减持股份数量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创投基金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投资期限不同,适用如下:

(二)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创投基金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分投资期限不同,适用如下:

(三)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具体请见《受让方合规减持股份指南》分册。

(四)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创投基金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提示

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请见《受让方合规减持股份指南》分册。

(五)通过向股东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创投基金向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应当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暂无披露要求。

(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暂无披露要求。

(三)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暂无披露要求。

(四)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科创板、创业板)

1、事前披露

认购邀请书发出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创投基金应当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证券公司对参与转让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当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事中披露

确定转让价格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创投基金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

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前,出现不得减持或不得询价转让情形的,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转让结果。

3、事后披露

询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参与转让的创投基金应当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参与转让的创投基金因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转让,或者受让方未认购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中应当披露。证券公司应当就本次询价转让出具核查报告,并应当作为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五)通过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科创板、创业板)

1、事前披露

创投基金以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披露配售计划书。证券公司对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当作为配售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事中披露

股份配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实施配售的创投基金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配售的配售权比例。配售权比例为拟配售转让的股份总数占配售对象持股总数的比例。

3、事后披露

股份配售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实施配售的创投基金应当披露配售结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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