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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篇)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篇)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篇)

【适用减持规定的范围】

1、大股东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2、特定股东

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3、董监高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不得减持的特殊情形】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5%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转板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时、重新上市公司在上交所重新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基础;在上交所上市、重新上市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当时持有5%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述规定。

特别注意,涉及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上述规定。

【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相关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减持计划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减持比例限制】

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述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除外:(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董监高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持股数量计算原则】

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关于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的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规定。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非正常交易情况下股份减持需遵守的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2、上市公司股东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无需满足最低受让比例5%、转让价格下限(大宗交易下限)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但是,不需要披露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股东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4、上市公司股东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无需满足最低受让比例5%、转让价格下限(大宗交易下限)的相关规定。

5、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股比例首次低于5%之后的减持要求】

上市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融券、转融通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转板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

转板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的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重新上市公司的规定】

重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在退市期间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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