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份时,应根据各板块规定在首次质押、补充质押、延期或解除质押、平仓风险等关键节点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比例达50%、80%时需更高频次、更详尽披露,若质押比例超80%将影响交易所信息披露评级;定期报告须列明5%以上股东质押情况,若控股股东质押比例≥80%还需披露融资总额、偿债风险及控制权稳定性;若曾承诺不质押或质押导致权益变动,须同步履行承诺及减持披露义务;违规迟报、漏报将受警示或监管措施。
股份质押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常见的融资方式,既与股东个人资金安排紧密相关,又可能牵动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控制权安全等重大事项,因而始终是资本市场监管与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对于上市公司董办而言,精准把握各板块上市规则中关于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承诺履行等要求,既是保障公司合规运作的基础,也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关键。接下来本文将对股份质押的内容进行详细梳理。
一、股份质押的首次信息披露要求
沪深主板、创业板、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股份质押的持续披露要求
1、高比例质押
沪深交易所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比例50%、80%作为质押风险分层标准,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北交所规定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还应说明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80%的,对于本次及后续每笔股份质押,需额外披露相关内容。(具体可参考公告格式中要求)
其中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或冻结的,评价结果不高于C;北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或冻结的,评价结果不得为A。
2、补充质押公告
股东补充质押需按照新的质押行为进行披露质押公告。

【违规案例】–未及时披露补充质押公告
案例介绍:
A公司作为B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7月5日质押8,988.72万股B公司的股份,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到期后实际未解除质押。A公司又于2019年1月21日补充质押2,300万股B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上述合计11,288.72万股股份的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占B公司总股本的9.93%。A公司未及时将股票质押到期后仍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告知B公司,直至4月24日才将补充质押和股票质押延期购回的情况告知B公司,导致其于4月25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处罚情况: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A予以警示。
3、质押延期公告
沪深交易所《质押公告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股东(深交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质押股份发生延期等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公告格式披露该部分股份当时质押的基本情况及当前最新情况,并说明发生延期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涉及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深交所: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说明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违规案例】–质押延期未及时披露
案例介绍:
公司股东A于2022年8月11日与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将其质押给B的32,963,000股公司股票购回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8月16日,占公司总股本的5.69%。但A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A才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处罚情况:
交易所对A出具书面警示。
4、解除质押公告
根据各板块《质押公告格式》,大股东解除质押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解除质押的公告。其中沪主板要求说明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是否用于后续质押及其具体情况。

5、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该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上述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对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股份被强制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要求董事会及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就上述风险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及可能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平仓导致的权益变动
因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等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7、定期报告中的质押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以及是否会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

8、质押与承诺
如果股东在IPO或者重组等情况下,作出了不得将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承诺,应该严格履行承诺。
三、质押相关公告格式
适用板块 | 公告格式 |
沪主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第三十一号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标记、解质、解冻、解除标记)公告 |
科创板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
深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其他事项类第9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 |
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 |
北交所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39号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司法冻结、解除质押、解除冻结公告格式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