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可转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董监高及大股东以及前述主体的父母配偶子女可转债的买入(含申购)和卖出如果在六个月内,是构成短线交易的。同时也明确了可转债的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规定。
那也就是说,如果是董监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认购了可转债,然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话,是认为是短线交易的,同理如果是董事认购了可转债,其配偶六个月内减持,也是认定为短线交易。
那我是认购了可转债之后六个月内减持了股票的,会认定为短线交易吗?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特定身份投资者涉及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应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认定。
虽然目前还没正式生效,但是大家可以理解为可转债和股票是分别认定的。
随着现在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做可转债融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认购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大家一定要提示相关主体注意短线交易,否则最严重的话是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的,上周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经查明,深主板某上市公司的高管邱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邱某自2011年6月30日起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邱某某系邱某父亲。2023年7月3日,邱某某证券账户获配售“XX转债”7,467张,成交金额746,700元;2023年7月19日,邱某某证券账户将上述可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08,045元,存在将持有的“XX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解读:
这个案例违规比较明显,就是高管的父亲在六个月内买卖可转债了,属于短线交易了。
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大家注意到了吗,虽然是高管的父亲短线交易,但是监管处分都是针对高管本人的,所以董监高日常要提醒好一致行动人做好规避短线交易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