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该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优惠政策将一直有效至2027年底。按照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通过中基协或发改委备案成为创投企业。除前述税收政策外,在中基协进行创投备案的合伙企业,在减持方面,还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即投资期限越长,减持限制越少,超过5年投资期限的基金减持比例不受限制。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本文参考了发改委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相关规定,对中基协创投基金备案与发改委创投企业备案的异同进行了详细介绍,以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备案方式
1.备案方式
创投企业要享受20%的个税优惠,有两种备案方式:一是通过中基协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二是通过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两种备案方式的关系
中基协备案与发改委备案两者备案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既可以在中基协备案,也可以在发改委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备案。在中基协进行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前,需要首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在没有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之前,创业投资基金无法直接申请备案。
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时,不需要进行管理人的登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备案。
备案要求



关于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有的是地方发改委,有的是地方金融办,不同的地区备案管理部门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会将接收材料、初审的程序进一步下放到各市级发改委,所以大家根据自己的公司注册地的情况向对应的部门申请。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通知可知,各地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部门分别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