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避税1.0:陈发树模式
1、事件
紫金矿业08年上市,09年陈发树减持33亿,税负为零。
2、背景:09年之前的税收政策
对于个人减持股票,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税。
对于个人减持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个税。
而对于企业减持股权/股票,没有区别,纳入应税所得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再将利润税后分红给个人,还要按20%代扣代缴个税。就是共要交40%的税!
企业间接持股,减持时要交40%的税;而用个人直接持股,分文不交。
企业持股和个人持股,税率差异巨大,存在套利空间。
陈发树的操作过程
紫金矿业上市前,07年2月,陈发树将其中2家公司将所持股份3.6亿股(陈发树所占比例部分),全部以0.1元/股转让给自己。
08年4月,紫金矿业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限售期1年。
09年4月,陈发树所持3.6亿股解禁流通,当日最低价9.18元/股。
自解禁日至财税[2009]167号文生效之日,陈发树已将3.6亿股减持完毕(其实不止,他还减持了另外方式持股部分),按9.18元/股粗算,套现33亿,忽略成本。33亿全部落袋,没有任何所得税负!而如果陈发树当时未将股票转到个人名下,他需纳税13个亿,最终收益只有20个亿。

4、税局急发文,个人卖出限售股要征20%的税
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税总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167号文开始实施,对限售股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陈发树避税模式终于此时。
避税2.0:ETF模式
1、背景:167号文的漏洞
167号文件简单粗暴,要对首发形成的限售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原非流通股征税。然而,以限售股申购ETF份额,或者禁售期内就协议转让出去、因离婚或继承而被分割出去、因债务或股票质押穿仓被司法划扣过户的等等,在禁售期内过了手,就不属于文件所指“限售股”了?!
2、ETF避税操作过程:
用限售股加上其他一揽子股票申购ETF基金,后面直接出售ETF基金,把现金方式的转让所得改为证券方式的转让所得,而国内对证券基金转让所得免征个税。以中国平安为例,持有中国平安的个人限售股东可以通过购买上证50除平安外的其他49只股票,然后将包括中国平安在内的一揽子50只股票拿去申购上证50ETF基金,再将这些基金售出,售出后获利部分免税。
3、税局急补救,申赎ETF等应纳税10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税总、证监会又联合发财税【2010】70号补充文件,对个人以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采用协议低价转让、司法划扣、离婚或继承过户等都要纳税,对价格无法确定或过低的由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堵了167号文的漏。
ETF避税模式终于此时。但低价大宗交易过手减持、低价司法过户、低价协议转让模式未终,反而顺势滋生。股东心态趋于平和,不祈求能换手后分文不交,但求把转让价拉低少交点。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看到了这块大蛋糕,开始争相抢食。
避税3.0:鹰潭模式
1、背景:地方政府苦,等米来下釜限售股解禁缴纳的个税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交易过户的),就是股份转托管到哪里就在哪里交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个税,60%缴中央,40%归地方。财政吃紧的地方政府,开始打那40%的主意………
2、鹰潭模式操作过程10年7月,江西省鹰潭市政府出台鼓励政策,个人限售股东来鹰潭的证券营业部减持的,政府可将归地方的40%部分的80%~9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股东。鹰潭的证券营业部拔地而起,光环笼罩。证券公司都为拥有一个鹰潭营业部傲娇啊,傲娇!同时,西藏、江苏、福建、江西萍乡、景德镇、吉州等地区等地也争相推出减持优惠,疯狂抢食大蛋糕。
你问我这税负符合国务院规定,看下面,人家不是“给你优惠”,是“奖励你”,我愿意。情真意浓地。

但这自诞生日仍是“地下”交易。文件迅速的给你扫一眼。你提心吊胆地等“奖励”。转托管过去了,减持了,税交了,奖励却没下来的情况,那必须有。目前,地方政府奖励模式仍是个人股东减持的标配,再配合其他低价模式使用更是极好的。但是近两年国家清理地方优惠再发力,得额度者得天下,你还得眼疾手快心更要明。
避税4.0:大宗交易模式
1、背景:股东也炒股,高点低点赌一赌ETF被禁后,股东开始在减持的价格上做文章,价格低了收益低,交税就少嘛。而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可以为收盘价的九折,再放个利空拉低点价格,能省点就省点嘛。
2、操作过程:
昆明制药、国电南瑞、欧亚集团和张江高科等4只股票,在东方证券总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打包卖给海通证券上海香港路营业部,而次日海通证券上海香港路营业部又将这4只股票原封不动以原价卖还给东方证券总部。原因:无他,唯低价尔。过了这手,你就是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了。即便至今,方法仍通用,但苦于9折太少,没劲。
避税5.0:司法划扣模式
1、背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我能大宗9折,我看着利空放尽价格也低,减持避税好时机,可是臣妾做不到吖。苦于臣妾是董监高,只能减持25%,空余恨。但大A股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你不能,有人能。
2、减持操作看同洲电子,16年3月,实际控制人袁明持1.26亿股,高管锁定股,就是每年只能减持25%啦。此为前提。16年3月25日,因同舟共创(袁明的公司)未在小牛龙行提供借款之日起两日内与小牛龙行签署担保协议,小牛龙行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袁明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16年4月1日,小牛龙行与被袁明达成和解,袁明自愿以其所持有的1.23亿股抵偿欠小牛借款本金8.7亿元,确认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前述全部股份即归申请人所有。16年4月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随后,小牛龙行表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另行向袁明支付3.3亿元。
就是袁明通过仲裁,减持了1.23亿股套现了12个亿,并且还找了个利空放尽的最低价,还在最低价的基础上打了个小折。并且,还是高管锁定股。穷尽你的想象力,大胆想象一下吧。
避税6.0:协议转让模式
1、背景:一次转让5%以上,能打个狠折
大宗交易打九折,更聪明者,不断探寻有没其他降低交易价格的方法。功夫不负有心人,他们找到一个更小众的交易工具——协议转让。
2、操作过程我们看早期的ST九发(现在的瑞茂通):2012年2月28日,ST九发第三大股东沈仁荣将所持 2,250万股已解禁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妻子于彩君,转让价为5.243元/股,仅相当于市价的50%。
夫妻互转的,转给直系亲属的,公司转给个人的。
就是为了过手,就是如此纯粹。我是合规省下的税我就是牛逼怎么了。为什么能按50%折扣?协议转让本来就是超大宗交易,适用于战略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间转让的、收购相关的等等,至少一次性交易5%的上市公司股份,直接在登记公司协议划转,不影响股价。交易价格上,深圳窗口指导是市价的50%,沪市是市价的90%
减持新规后
协议转让避税终于此时。被阉割了。
阉割版的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只能打9折,这就是大宗交易2版
避税7.0:高送转模式
1、背景:
江湖代有人才出。规则就是文字游戏,税收规则也是。
你税局来定规则,我券商IT系统来扣税,你没说清楚,我不想告诉你,就不想告诉你。

就是说,解禁后限售股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征税。这个可以理解,没问题。但问题是,高送转使得股价除权后价格变低了,而税局没有说解禁后的征税,也没说将前面要征税的限售股调回除权前的价格。限售股卖出时的股价就这样被打折了,送转越高打折越多。10转10、转20、转30,挡不住的疯狂。
简单点,说人话,就是你有1000万股限售股,现在股价是10元/股。解禁后你10送10,纳尼,你还是有1000万要交税的限售股,你还有1000万股不用交税的流通股。除权价可能在5元/股,你要交税的限售股的市价变低了低了低了,你要交的税少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 7 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 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税〔2010〕7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