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集中竞价减持?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而集中竞价减持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和特定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来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比例要求
1. 大股东
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3、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受上述减持比例及减持时间的限制。
2.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3、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信息披露要求
1. 事前披露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2、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2.事中披露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3.事后披露
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不得减持情形
1.大股东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2、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4、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2、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4、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分红不达标: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2、破净: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破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2、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6、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7、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法规具体来源: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5、《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