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结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税收洼地只有三个:西藏、新疆(霍尔果斯、喀什)、海南岛。
近日,中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的文件里又出现了“税收洼地“这个词,而且是带双引号的。这个词过去一直被大家所熟知,也经常被大家提及,但是对于”税收洼地“的理解,则是”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税收洼地,迄今没有官方定义。一般指的是,当地税收政策相对于正常情况更优惠,税负成本更低的区域。
然而过往十年,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吸引税源和招商引资,争相出台各种“眼花缭乱“的地方招商优惠政策,包括行业补贴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税收奖返政策、人才个税政策等各种与税收优惠相挂钩的政策,客观上导致全国”洼地“遍布,成了“湿地”了。
国务院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在2014年出台了62号文,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给”税收洼地“乱象踩了一脚急刹车。结果由于一刀切政策太猛,导致各地反应强烈,国务院只好在2015年紧急出台了25号文,给之前62号文政策做了缓冲过渡期,之前已经签订了的优惠政策仍然有效执行。
实际情况是,2015年之后的5年时间,各地仍然是优惠政策频出,毕竟在GDP考核压力之下,谁也不想因为政策不给力落在后面。
2020年疫情爆发后,各地财政吃紧,很多以地方财政补贴为支撑的优惠政策难以为继,从中央到地方政策优惠收紧的态势愈发明显。
直至今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号文,明确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各省也紧随出台清理优惠政策的文件,算是给各类地方优惠政策敲响了丧钟,也让“税收洼地”乱象逐步平息。
按照目前的形势,在咱们国家的经济体制运行大框架下,今后根红苗正的“税收洼地”只能有一个源头,那就是中央,只有国务院有权力批准。各地方再不能自己给自己贴“税收洼地”的标签了。
能够成为税收洼地,有两个途径,一是在业务或行业上有税务豁免,二是实打实的税率有优惠。
西藏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基础上,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地方分享部分可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按照9%缴纳,远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正常税率。
新疆(主要指霍尔果斯、喀什等地)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缴,第六至第十年地方部分免征(相当于按9%缴纳),比西藏还要优惠。政策期限到2030年底。
为了支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中央直接给出了“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王炸政策。其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个人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率比照内地综合所得最高45%的七档税率和经营所得最高35%的五档税率,优惠力度不能说不大。而在生产加工贸易环节,针对两头在外贸易和贸易港内部自用商品的“零关税”,以及免除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把“自由贸易”四个字发挥到淋漓尽致了。编者认为,单从税收优惠政策层面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至名归。
编者认为,这三个省的优惠政策力度,毫无疑问占据了国内前三甲,也是名副其实的“税收洼地”。其他地区(包括西部大开发政策地区)相比而言,都不能叫“洼地”,最多只能说是“促销”,名不正、言不顺。
至于一些用财政扶持、核定征收等方式做公司税务安排的行为,原本是合法合规的税务规划,却非要贴上“税收洼地”的标签,不仅是对“税收洼地”本身的误解,也把本来泾渭分明的河水给搅浑了。难怪国家要出台文件规范。
那么,中央为什么要让西藏、新疆、海南这三个地方成为“税收洼地”呢?还是因为国家确实想要扶持这三个地方的经济,这三个地方都远离传统经济腹地,常规经济手段很难辐射拉动,特殊财税政策安排就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而且其相对偏远的位置(海南虽然紧邻广东,但是隔着琼州海峡)不会直接冲击内地经济政策。
同时,国家也考虑到了避免政策被钻空子的问题,所以同步出台了享受洼地政策的限制性条件,简单来说就两条,需要同时满足属地管理和实质经营。如果希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除了必须在当地注册和当地办公外,企业的经营业务也必须在当地发生,企业开展业务的员工也必须在当地工作和生活。如果个人想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那么个人也必须在当地工作和生活;海南直接借用了税收居民的概念,要求个人当年在岛内住满183天才可享受政策。
编者认为有了海南的先例,各地基本都会参照学习此标准。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前些年一些只通过注册在当地享受政策的企业基本上都会被清理掉。
企业想享受“税收洼地”政策,只剩下合规一条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