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招股书一般是会有提及的,或者说有的公司股东,好几方会一起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的话,并不能说明就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举个例子,某个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实控人(持股30%以上)和实控人的配偶的哥哥都有持股,招股书里面没有明文去写两者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关系,那等到后续解锁之后减持的时候,就不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吗?
不是的,关于这块,我们得结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去看:

通过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知道,上面举例中的两者是属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属于天然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不用说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去认定。那有的小伙伴就要说了,天然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可以不认定一致行动人呢,比如股东和他的配偶都持股,是否有空间不认定一致行动人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5第五规定了: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所以并不是说招股书没写或者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就可以不算一致行动人,只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双方都持股的话,就可以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所以大家要对这个法规进行研究,判断公司内部是否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因为一致行动人要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的额度是共享的,所以判断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对于后续他们的减持尤为重要,否则可能会导致披露的公告不准确,超比例减持等情形。
上周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经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范围并报告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同一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不准确。
解读:
这个股东未能正确理解一致行动人的含义,导致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股东方也出现多次权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停止买卖以及超比例减持的情形,可见没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对于股东减持的影响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影响多大。
处分决定:
云南监管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对股东方采取出具了警示函的决定。
所以大家一定要有这个意识,一致行动人是要从收购管理办法的法规中去认定的,而不仅仅是靠招股书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