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股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份减持、分红的纳税梳理 24.08.09
关于A股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份减持、分红的纳税梳理 24.08.09

关于A股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份减持、分红的纳税梳理 24.08.09

一、减持个税

(一)首发前持有的限售股减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首发前持有的限售股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获得的送、转股减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三)首发前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日后获得的股票股利免税。

法规依据:

1、《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分红个税

(一)限售股-解禁前

10%。

(二)限售股-解禁后

持股1个月内:20%;

持股1个月-1年:10%;

持股1年以上:免税。

持股期从解禁日起算。

法规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免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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