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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实控人前妻违规减持,上市公司索要收益,深圳中院认为新型、疑难复杂,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判决生效,股东已主动上交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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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夏*波先生IPO前取得公司股份20,547,000股,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8月夏*波先生与丁*菁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就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等相关事项作出安排,根据夏*波先生与丁*菁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夏*波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6,300,000股股份转至丁*菁女士名下,鉴于夏*波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尚在锁定、减持承诺期内,丁*菁女士签署《承诺函》承诺就其该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夏*波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截至2021年8月31日,股东丁*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363,300股,结合中登公司2021年7月30日发送的股东名册中股东丁*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50,000股,由此推算股东丁*菁女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6,700股,超过了股东丁*菁女士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的股份数额,合计超出1,741,700股(因丁*菁女士不配合提供其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减持公司股份的数据,故丁*菁女士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减持公司股份的数据不包含在内)。

股东丁*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后,公司及时向股东丁*菁女士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告知股东丁*菁女士限期纠正及时补救,截至本公告日,股东丁*菁女士认为其减持系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合规减持,对违反承诺事项不予认可。

被告违反承诺减持原告股份后,原告已及时向被告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原告告知被告限期纠正及时补救,但被告对其违反承诺事项不予认可,且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继续减持原告股份8,500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诉减持股东,索要减持收益,案件疑难复杂且有指导意义

一、上市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购回其超额减持的原告股份共计1,830,200股;

2、判令被告将违反承诺获得的收益共计人民币46,477,738元支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案件疑难复杂且有指导意义,深圳中院提审

“本案系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而分割转让部分其持有的限制流通的股份,受让方根据原股东限制减持的承诺而另行签订相应的承诺函,涉及到承诺函的法律性质、证券价值损益的认定、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可履行性等问题,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因此,本案有必要由本院审理,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一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丁*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得收益款6,926,365.51元(计算方法后文附注);

2、被告丁*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向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规减持收益的计算

附注:关于所得收益计算从《民事判决书》中摘取的原文内容如下:

鉴于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具体规定,且市场也没有通行的做法,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考证券监督部门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计算内幕交易收益时采用的“虚拟成本法”等方法,酌定以丁*菁应启动回购程序最后1日即原告发布公告之日(2021年9月18日)起第10个交易日(2021年10月12日)的均价为基准价,与被告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卖出的减持均价比较,计算出所得收益为6,926,365.51元[(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得股票额75,744,958元/卖出股数3,065,200股-2021年10月12日成交额91,840,000元/2021年10月12日成交量4,282,700股)×超比例股数2,120,200股]归入原告所有。

四、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丁*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得收益款5,964,000元;

4.驳回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判决履行,减持股东向公司上缴收益

丁*菁女士已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向公司支付5,964,000元。

减持股东诉上市公司,要求删除已有公告、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股数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2、依法判令被告一发布澄清更正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从其官网https://www.stockstar.com/删除《禾望电气:股东丁*菁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采取法律措施》的报道;

4、依法判令各被告在和讯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财经、中新经纬、证券之星等媒体连续3天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同意、法院审定;

5、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6、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人民币4,322元;

二、一审判决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丁*菁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2022)沪01民终967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1-114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望电气”)于近日注意到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违反承诺减持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夏泉波先生IPO前取得公司股份20,547,000股,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8月夏泉波先生与丁文菁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就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等相关事项作出安排,根据夏泉波先生与丁文菁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夏泉波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6,300,000股股份转至丁文菁女士名下,鉴于夏泉波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尚在锁定、减持承诺期内,丁文菁女士签署《承诺函》承诺就其该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夏泉波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承诺函》部分内容如下:

“上述锁定期(锁定期是指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直接、间接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满两年内,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公司股份数量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禾望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禾望电气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禾望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禾望电气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禾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禾望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2020年7月28日,夏泉波先生IPO前取得的20,547,000股全部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2021年4月26日,公司股东深圳市平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韩玉先生与盛小军先生、夏泉波先生、柳国英女士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前述一致行动人自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续将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1年5月17日,股东夏泉波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6,300,000股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转至丁文菁女士名下,过户完成后,丁文菁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300,000股。

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根据股东丁文菁女士作出的承诺,丁文菁女士在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公司股份额度为945,000股,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公司股份额度为945,000股。

二、本次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发送的股东名册,截至2021年8月31日,股东丁文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363,300股,结合中登公司2021年7月30日发送的股东名册中股东丁文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50,000股,由此推算股东丁文菁女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6,700股,超过了股东丁文菁女士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的股份数额,合计超出1,741,700股(因丁文菁女士不配合提供其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减持公司股份的数据,故丁文菁女士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减持公司股份的数据不包含在内)。

三、本次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处理情况

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后,公司及时向股东丁文菁女士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告知股东丁文菁女士限期纠正及时补救,截至本公告日,股东丁文菁女士认为其减持系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合规减持,对违反承诺事项不予认可。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丁文菁女士作出的承诺。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l涉案的金额:46,477,738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2年6月6日

2、受理时间:2022年6月14日

3、受诉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丁文菁(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身份证号码:440402************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与原告股东夏泉波先生离婚财产分割取得630万股原告股票(简称“标的股权”),夏泉波先生于2021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将标的股权转至被告名下,被告承诺就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夏泉波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被告在《承诺函》中就持有的原告630万股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被告承诺在持有标的股权期间,自锁定期(锁定期是指原告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原告股票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原告股权的数量不超过标的股权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原告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格指禾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如被告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原告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原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被告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原告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原告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原告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经原告自查,被告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已减持原告股份268.67万股,超过了被告在本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额94.50万股,合计超出174.17万股,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被告的承诺。

被告违反承诺减持原告股份后,原告已及时向被告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原告告知被告限期纠正及时补救,但被告对其违反承诺事项不予认可,且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继续减持原告股份8,500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函》的约定遵守其对所持有的原告股份锁定及减持约定,被告现违反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购回其超额减持的原告股份共计1,830,200股;

2、判令被告将违反承诺获得的收益共计人民币46,477,738元支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 603063 证券简称: 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 2022-08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提审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l 涉案的金额: 46,477,738 元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辖 375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案系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而分割转让部分其持有的限制流通的股份,受让方根据原股东限制减持的承诺而另行签订相应的承诺函,涉及到承诺函的法律性质、证券价值损益的认定、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可履行性等问题,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因此,本案有必要由本院审理,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l涉案的金额:128,617,570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辖375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公司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更正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更正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初7385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得收益款6,926,365.51元(计算方法后文附注);

2、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向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4,887.85元(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8,005元,由被告丁文菁负担36,882.85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丁文菁负担。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上述诉讼费41,882.85元。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1,882.85元,逾期不缴,则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附注:关于所得收益计算从《民事判决书》中摘取的原文内容如下:

鉴于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具体规定,且市场也没有通行的做法,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考证券监督部门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计算内幕交易收益时采用的“虚拟成本法”等方法,酌定以丁文菁应启动回购程序最后1日即原告发布公告之日(2021年9月18日)起第10个交易日(2021年10月12日)的均价为基准价,与被告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卖出的减持均价比较,计算出所得收益为6,926,365.51元[(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得股票额75,744,958元/卖出股数3,065,200股-2021年10月12日成交额91,840,000元/2021年10月12日成交量4,282,700股)×超比例股数2,120,200股]归入原告所有。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l涉案的金额:128,617,570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被上诉人”)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辖375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公司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更正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更正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初7385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丁文菁女士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的《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丁文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得收益款5,964,000元;

4.驳回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4,887.85元,由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3,887.85元,由丁文菁负担3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丁文菁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4.56元,由丁文菁负担51,905元,由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79.56元。丁文菁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4.56元,由本院向其清退8,379.56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37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履行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l涉案的金额:128,617,57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款项的收回,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5,964,000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被上诉人”)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辖375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公司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更正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更正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3民初7385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丁文菁女士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385号的《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丁文菁女士已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向公司支付5,964,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款项的收回,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5,964,000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l涉案的金额:10,000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诉讼文件日期:2022年1月10日

2、受诉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丁文菁

被告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二: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五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全民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之一。

被告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气设备研发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代码为603063。

被告二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是证券之星网站所有权和运作权的权利人。证券之星是中国最早的理财服务专业网站,是中国最大的财经资讯网站与移动财经服务提供商。

2021年9月18日,被告一在原告依法按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合法合规减持了所持有被告部分股份后,其在公司官网平台发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一份。公告内容称:“······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推算股东丁文菁女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6,799股,超过了股东丁文菁女士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的股份数额,合计超出1,741,700股······”、“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丁文菁女士作出的承诺。”对此,原告认为前述公告内容存在严重失实情形,被告一没有全面客观地对事实真相进行陈述披露,有意隐瞒了诸多事实细节,且在被告一公司近期(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股价平稳甚至上涨的情况下,刻意指责原告减持行为给公司和股民带来了严重损害,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原告身上,试图混淆视听、诋毁原告的人格,严重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

另,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被告一违反最基本的披露要求,在相关监管部门未做任何监管措施或认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细节、主观臆断、以偏概全,对原告合法合规的减持行为乱下定义,导致了谣言的产生于传播;同时,以被告二为首的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和讯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财经、中新经纬等,未经核实,在报道和转载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前述关于原告的不实公告,造成前述侵权内容大范围传播,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和媒体,引起强烈反响,破坏了原告向来良好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二)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股数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2、依法判令被告一发布澄清更正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从其官网https://www.stockstar.com/删除《禾望电气:股东丁文菁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采取法律措施》的报道;

4、依法判令各被告在和讯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财经、中新经纬、证券之星等媒体连续3天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同意、法院审定;

5、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6、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人民币4,322元;

(以上费用合计为人民币64,322元)

7、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2022-059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l涉案的金额:10,000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丁文菁女士就与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2022-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丁文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丁文菁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63证券简称:禾望电气公告编号:2022-09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生效判决)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之一

l涉案的金额:10,000元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已生效,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丁文菁女士就与公司的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丁文菁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丁文菁女士因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上诉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2022)沪01民终967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元,由丁文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已生效,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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