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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核心变化要点(附新旧规则对比)
减持新规核心变化要点(附新旧规则对比)

减持新规核心变化要点(附新旧规则对比)

2024年5月24日,最严减持新规重磅发布,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减持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的框架和主体内容,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针对性调整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大股东及董事会秘书的责任等五大内容。有闻咨询从股东和董监高两个方面整理新规的变化要点供小伙伴参考。

一、股东篇

1、明确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股份买入股份的适用情形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不适用减持预披露、减持比例限制及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的减持限制,但仍需要遵守《减持管理办法》中大股东的相关规定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的相关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公开发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预披露及减持比例的限制,需要遵守《减持管理办法》中大股东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的减持限制,及禁止大股东、董监高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2、强化大股东和董事会秘书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3、大股东减持不再受上市公司本身违规限制

大股东减持股份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删除了原上市公司违规,大股东也不得减持的要求

新增大股东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减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明确上市公司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明确上市公司本身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即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方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予以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新增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删除减持时间过半、数量过半的事中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6、明确上市公司存在分红不达标、破净、破发等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不得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若上市公司存在分红不达标、破净、破发等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此举意在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注公司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7、明确大股东和特定股东的协议转让减持限制

明确大股东和特定股东的协议转让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要求协议转让后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额度和预披露等要求,转让行为导致转让方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其在六个月内还应当遵守分红不达标以及破净情形下不得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8、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根据减持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减持要求

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根据减持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减持要求;明确被司法强制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执行减持的披露时点,不适用减持预披露(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9、明确大股东因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的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明确股东通过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ETF认购/申购减持的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1、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12、明确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股份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13、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14、明确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15、明确上市公司无实控人时对第一大股东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16、明确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股份,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且购回违规减持股份时不适用短线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2024年5月)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7、因减持或被动稀释丧失大股东身份需遵守90天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4年5月)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方式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有闻提示】

本次减持新规删除《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要求,后续大股东任意质押(未达到5%以上比例时)不用披露了。

二、董监高篇

1、明确董监高承诺必须严格遵守

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2、明确董监高持股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股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利用他人账户一般是指能够控制这个账户的买入卖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明确上市公司违规董监高不得减持

明确董监高在上市公司违法、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优化董监高信息披露要求

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

删除减持时间过半、数量过半的事中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5、明确董监高因离婚,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董监高的减持限制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缩短窗口期限制期间

将董监高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公告前三十日内”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限制期间由“公告前十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明确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时间

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修改为“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8、明确董监高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9、明确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1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5月)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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