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2020年3月修订前是12个月,其他要求一样。
上面那条里面有两点没有明确:
1、什么是收购?
2002年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面说了: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不过后来在历次修订的时候这条就消失了,目前还有效的只有证监会的一个函:

这个函的意思是,你成为控股股东或者你本身就是控股股东再增加持股比例,不管合计持股过不过30%,都叫收购。
2、老股是否也一起锁定?
关于老股有个窗口指导意见:

嗯嗯,上面的意见是体现在控股股东自己的承诺里面的,没有承诺的话就自由了。比如在上述窗口指导意见出来之前,云海金属控股股东梅小明于2016年3月认购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16年3月23日完成股权登记。非公开发行后,梅小明持股比例由30.18%上升至32.34%(未对老股锁定做承诺)。梅小明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减持时间距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时间不足12个月,未收到相关监管措施。
在上面的指导意见之前,深交所也对此问题做过解释,但是是基于定增后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来说的,那么如果定增后持股比例低于30%,按这条问答的意思老股减持只要不触发短线交易(6个月)即可。

所以在实践中就会演变出两种做法:
1、定增后合计持股不超过30%,老股锁定6个月

2、定增后合计超过30%,锁定18个月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先定增后协议转让取得控制权,同步锁定定增老股案例:先定增后协议转让成为控股股东(之前不是),定增股份本来按新规只锁6个月,加锁到18个月:

也就是说取得控制权的情况下,不管超不超30%都是18个月,本身就是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巩固持股比例,巩的太多了超过30%了18个月,没有到30%的话6个月。但是这点也需要看股东承诺里面具体是怎么写的:
好了,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类型的违规案例:
1、被动平仓未满18个月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主动减持


3、接受表决权委托后未满18个月

4、表决权委托变来变去

5、变成控股股东后就应当遵守18个月限制

6、忘记了自己的承诺

当然,市场中的案例也有很刚的,直接说我不适用收购办法的74条:
1、不适用,不需遵守

具体情况和理由如下:

2、不属于二级市场获利行为,所以不违反:

当然也有刚柔并进的,先说是间接层面的控制权变化不适用,但是为了给监管机构一个台阶下,依然遵守:

看了这么多的分析和案例,估计你已经晕了,那么到底怎么选怎么办呢?从严吧,自己不甘心,直接减吧,又害怕被处罚。
下面推荐一个方法,虽然会有点显得脸皮厚,但确实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即行不行先试一下,不行就终止,反正就是多发一个公告的事,这叫投石问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