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及此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3个交易日,达到5%及此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新:“刻度标准”
2025年1月1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采取“刻度标准”,并完善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新规下,如股东权益从11%降至9%,在跨越10%刻度时即触发相关义务。
旧:“幅度标准”
此前,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收购办法》中“每增加或者减少”的比例按照实际增减持的“幅度标准”理解,如从11%降至9%,虽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
证监会做这方面的优化,本意上是希望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减少计算复杂程度,降低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显然每家上市公司的董办和股东,监管老师都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以至于出现了以下的披露风格。







我总结为两个流派:
1,从7.3%减持到6.99%就披露的;
2,从7.3%减持到6.3%再披露的;
从实际的公告情况来看,这两者目前都没有被交易所问询或者监管的先例,不知道是目前处于“试用期”还是怎么样。
我个人建议相关的管理层,对于这类不同的披露情况做个统一,这样对于后续股东再进行披露的时候有个好的指引,不至于每每遇到这种情况,都得私下去问对应的监管老师,无故增加其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