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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减持新规下董监高哪些情况不能减持?
最严减持新规下董监高哪些情况不能减持?

最严减持新规下董监高哪些情况不能减持?

前言

      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相关监管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限制期、敏感期及短线交易对董监高哪些情形下不能减持进行了梳理。

01. 限制期 不得转让

法定要求

  1. 新规相关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变动提醒

1优化董监高自身违法情形。将原来规定“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以及“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缩小范围为“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以及“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2新增董监高自身违法情形。“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3新增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2. 其他法规规定

(1)涉及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2)上市时未盈利的禁止减持

(科创板、创业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注:主板不涉及上述情形。

Q&A

1.上述限制期内董监高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可以买入吗?

答:可以。但也应遵守相关要求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 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指的是直接持有还是包含间接持有(如通过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等)?

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董监高间接持股减持还需要看是否在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中(还包括重组承诺、在收购报告书或者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就间接持股作出相关承诺,如有,则董监高应当按照承诺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事项。

3. 不得转让,是指主动转让还是包括被动转让?

答: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既包含主动减持,也包含被动减持,包括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违约处置等。

4. 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如何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答: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5. 董监高能否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能否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答: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违规案例分析

GAKJ(300551)

——时任董事限制期买卖股票

事件:陈某于2023年5月19日起不担任公司董事,2023年8月1日和11日,因司法拍卖,导致陈某离职后半年内累计减持620万股。

处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分析:董监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陈某于2023年5月19日起不担任公司董事,因此,2023.5.19-2023.11.19期间,陈某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02. 敏感期 不得买卖

新规变化

——缩短买卖股票的窗口期

本次修订优化了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窗口期的规定,将相关窗口期分别从30日及10日缩短至15日及5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科创公司董监高亦不得在下述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实操举例

1. 正常按期披露

正常按期披露年报的,计算敏感期时往前推15日即可。举个例子:如果预约的披露时间是2024年3月29日,那么敏感期开始时间为披露日期往前推算15日,即2024年3月14日,敏感期结束时间为披露日期前一日。整个敏感期区间为:2024.3.14—2024.3.28,董监高在此期间内不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2. 提前披露

原本预约了时间,但现在公司要提前披露年报,那敏感期也要跟着提前。举个例子:预约的披露时间是2024年3月29日,实际披露时间提前至2024年3月25日,那么敏感期开始时间不再根据原本预约时间往前推,而是根据实际披露日期往前推15日,即敏感期开始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结束时间为实际披露日期前一日。整个敏感期区间为:2024.3.10—2024.3.24。

3. 推迟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推迟披露年报,计算敏感期开始时间要从原预约日期往前推。同样举个例子:预约日期是2024年3月20日,实际披露是2024年3月28日,敏感期开始时间应该是3月20日往前推15日,一直限制到实际披露日前一日。整个敏感期区间为:2024.3.5—2024.3.27。

重大事件及其窗口期界定

重大事件的界定

可以参考《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常见情形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重大事项的终止也要注意敏感期,比如终止重组事项、终止再融资事项、终止股权激励事项等。

重大事件窗口期起点界定

实务中,因为重大事项的类型不同,涉及的窗口期起点也有所差异。应当结合实际审慎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方开始研究、筹划、决策重大事项的时点。

违规案例分析

*STKY(300338)时任董事长,时任董秘窗口期买卖

事件:江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50万股,成交金额360万元。5月20日,公司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并于5月3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江某上述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构成违规减持。

处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江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分析:应当将董事会通知发出之日(而非董事会召开之日)界定为窗口期的起点,即从2022年5月20日起进入敏感期,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03. 短线交易 交易限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规定: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监会《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结合监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 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违规案例分析

(1)SFGF(603268)时任董事,时任财务总监短线交易

事件:2023年7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3年2月8日至6月29日,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之女林某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合计买入25,400股,买入金额396,030.16元;合计卖出25,400股,卖出金额416,482.10元。林某上述行为属于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林某以监管警示。

(2)XXZB(002933)高管短线交易

事件:2024年5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副总经理郎某于2023年12月29日卖出新兴装备股票76,000股,成交金额2,776,829元,郎某的配偶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5日买入新兴装备股票13,400股,成交金额308,046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郎某发出监管函。

特别注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同时还有其他身份,如同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还应遵守大股东的相关规定。 
2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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