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这“后税”咋办?-合伙企业系列之三 25.11.28
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这“后税”咋办?-合伙企业系列之三 25.11.28

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这“后税”咋办?-合伙企业系列之三 25.11.28

前二篇(系列之一)介绍了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及其应用场景。(系列之二)介绍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框架,即159号文规定的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分后税“原则,以及84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单独分配征税的规定。
      本篇开始具体介绍“先分后税”,这“后税”咋办?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分三步完成:第一步计算确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按合伙份额比例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至每一合伙人,第三步由每一合伙人将分配的所得纳入各自的所得税计算申报。下面对第三步分类别说明:

     一、法人合伙人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仅针对单层合伙企业说明)?
      无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从合伙企业分配的这部分所得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权益性的投资资产,都不影响25%(不考虑特殊税率,下同)税率适用。由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的复杂性,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定义为“其他所得”。
      1、分回所得直接汇总计入法人合伙人的整体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计税,而不是单独计税或单独申报。
       2、按159号文规定确认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意义上确认的所得额,无论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实际分配所得,都需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规定(即按实际分红)是不同的。这里有税会差异调整。
       3、分得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回的所得不是免税收入。
       4、分得所得为亏损的,“申报金额“确定为零。按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个人合伙人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项目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1、合并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合伙人应合并从各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经营所得,合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3、A表、B表、C表是什么?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
      ①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②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③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几点重要提示:
        1、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费用,如有,则需作纳税调整;
        2、“允许扣除的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合伙人在多处经营单位取得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在一处扣除。同时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个人所得税9大项目中的“经营所得”是唯一由个人合伙人自行申报的,不实行代扣代缴的项目。当然,实务中常由合伙企业代为办理个人合伙人个税申报。最能证明自行申报的,是税款直接从自然人名下银行账户扣缴,而不是从合伙企业银行账户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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