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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有限合伙,个人股东单独份额转让
案例丨有限合伙,个人股东单独份额转让

案例丨有限合伙,个人股东单独份额转让

2024年11月18日,博众精工发了份不太常见的协议转让公告,属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个人股东转让份额的公告,并且上市公司证券部申明:“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控股股东和持股平台是属于一致行动人关系,不知道是他们忘了删除模板条款,还是可以持股平台是一致行动人,平台个人可以不是。

控股股东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5.426%,转让给信科弘创。

把这个接盘机构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拆开来看,其实就是个有限合伙套私募+信托的结构,这样操作一手的好处在于,可以避税和盘活股份套现。

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仍直接持有上市公29.216%。

信科弘创直接持有5.426%。

上市公司特别标注:本次协转是系苏州众二合伙人邱明毅由于个人资金需要,所以做的转让,且邱明毅均不是公司董监高人员。

这个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接盘平台的结构和卖出的股东或者整个平台,不要含有董监高在里面,他们受到卖出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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