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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 内幕交易警示交易手册(2020年5月发布)
江苏证监局 内幕交易警示交易手册(2020年5月发布)

江苏证监局 内幕交易警示交易手册(2020年5月发布)

内幕交易警示教育手册

二〇二〇年五月

前言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侵蚀和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加大内幕交易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处罚由1-5倍提高至1-10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罚由3-60万元提高至50-500万元;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由3-30万元提高至20-200万元。新证券法的施行,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帮助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强化内幕交易防控意识,我们对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收集整理了近年来查处的内幕交易典型案例,供学习参考。期望所有市场参与者和相关方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加强综合防控,远离内幕交易,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篇 内幕交易基础知识十问十答

1、什么是内幕交易?

2、什么是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敏感期?

3、哪些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4、哪些人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6、不盈利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7、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8、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

9、内幕信息泄露人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10、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趋势是怎么样的?

第二篇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一、按违法主体划分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方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方

3、上市公司员工及其关系方

4、重组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及其关系方

5、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及其关系方

6、专业机构投资者

7、政府官员

8、银行从业人员及其亲属

9、知名企业高管

10、校友、亲友、老师

11、超级牛散

二、按事项类别划分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重组上市

3、发行证券

4、重大投资行为

5、财务报告相关

6、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7、高比例送转股

8、控制权变更

9、要约收购

10、合并、分立

11、回购股份

12、订立重要合同

三、按信息传播途径划分

1、微信等通讯传播

2、故意打探

3、电话旁听

4、多向传递、多级传递

四、按交易行为划分

1、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2、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3、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5、利用信用账户买卖证券

6、利用一控多账户买卖证券

7、利用港股通账户买卖证券

8、通过大宗交易买卖证券

第三篇 内幕交易法律法规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3、《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5、《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6、《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四、自律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一篇  内幕交易基础知识十问十答

1、什么是内幕交易?

根据新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2、什么是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敏感期?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虽未明确列举但影响重大的信息也构成内幕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哪些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因职务、职责、工作或其他方式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八类人员,其他未明确列举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4、哪些人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属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5、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根据新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1)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且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必要条件。

(2)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泄露给他人。

(3)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指导和推动的作用。

6、不盈利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实施内幕交易的目的既可能是获取积极利益(违法所得),也可能是避免损失。不论基于何种目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施都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属于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无论盈亏,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7、内幕交易的危害有哪些?

(1)违背三公原则

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有违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公”原则。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的证券交易、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2)践踏诚信原则

内幕交易是对诚信守法原则的背离。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对公司及股东的信用义务,构成了对公司的背叛;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构成了利益冲突;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不得以公谋私、贪渎自肥的法纪信条。

(3)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者进行交易,加剧信息不对称,增加其在交易中受损失的概率;内幕交易助长市场上打探消息、迷信流言、投机炒作等不良风气;内幕交易的猖獗最终会使中小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损害市场参与各方的根本利益。

(4)阻挠市场化改革

诸多案例显示,一旦信息泄露或者泄露范围比较广,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的进程,影响公司正常资本运作,公司的市场形象也会受到损害。如果内幕交易得不到有效根治,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便难以有序推进。

8、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期货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5)视情节轻重,给予三至十年或终身市场禁入;

(6)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涉及期货内幕交易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相关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内幕信息泄露人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10、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趋势是怎么样的?

根据近年执法实践,内幕交易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1)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了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

(2)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其他还包括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上市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等;

(3)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

(4)违法情节上,一些案件违法所得与交易金额较大,内幕信息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内幕交易的操作更加隐蔽、复杂。

第二篇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根据证监会历年发布的《行政处罚情况综述》,2017年至2019年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共计202起,是第一大处罚案件类型。监管层通过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警示处于信息优势的“内部人”要常怀律己之心,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免受不法侵害,切实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按违法主体划分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方

案例简介:董事长亲属内幕交易,被判刑并没收违法所得

2016年8月27日,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闰土股份,证券代码:002440)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估值50亿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闰土股份董事长阮静波丈夫的亲属茹振刚利用“娄某”、“钱某”、“李某”、“茹振刚”股票账户操作闰土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净买入1,735,446股,合计金额人民币2,819.7万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6年10月20日下午,闰土股份第一大股东张爱娟的亲属张彩娟在其管理的闰土宾馆,窃听到阮静波等人谈论关于公司即将停牌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于10月21日上午股票停牌前突击买入“闰土股份”3.48万股,并将该内幕信息告知了其妯娌项某。

2016年10月24日,闰土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2017年1月12日,闰土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认定:茹振刚控制股票账户盈利共计116万元,张彩娟控制股票账户亏损4.7万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茹振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张彩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没收茹振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9万元上缴国库。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方

案例简介:实际控制人借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2014年,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远望谷,证券代码:002161)拟出资至少9,550万欧元分4笔收购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玉锁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玉锁控制“廖某某”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股,获利约542万元;此外,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徐玉锁为远望谷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此期间,其控制使用“廖某某”账户两次短线交易远望谷。

处理结果:

2017年1月,证监会决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542万元,并处以约1,627万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20万元罚款;同时对徐玉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上市公司员工及其关系方

案例简介:上市公司员工微信群泄露内幕信息,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奋达科技,证券代码:002681)董事长肖某与董事会秘书谢某平沟通了关于倡议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事项,并拟定了《关于向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

2017年6月2日上午,证券事务代表助理罗某斌不慎将《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遗忘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后被时任公司技术市场部工程师钟某文和销售技术中心文员杨小桃发现,杨小桃当场用手机对该文件进行了拍照并发到其微信朋友圈。钟某文将该文件图片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当日11点04分,林立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林立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买入成交金额806,630元,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6,715.08元。

2017年6月2日中午休市期间,奋达科技正式对外披露《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

处理结果:

2018年4月,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06,715.08元,并处以106,715.08元罚款。

4、重组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及其关系方

案例简介:重组标的董事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月3日,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拓尔思,证券代码:300229)董事长李某勤、董事会秘书何某炯等4人建了“拓尔思内部战略交流”微信群,开始研究商讨收购微梦传媒等公司股权事宜。

2018年3月6日,微梦传媒董事长赵某向微梦传媒董事袁智勇告知拓尔思及另一家上市公司有收购微梦传媒的意向。

2018年4月16日上午9时33分,袁智勇在接听赵某电话,知悉拓尔思收购微梦传媒已确定、拓尔思即将停牌的消息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使用本人笔记本电脑,合计买入拓尔思8,300股,金额128,486.00元。截至2019年4月29日,袁智勇持有拓尔思8,300股,亏损9,592.49元。

处理结果:

2019年9月,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袁智勇依法处理拓尔思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5、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及其关系方

案例简介:证券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罗向阳是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弟弟罗杨颖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总监。罗向阳作为专业人士为2013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铁塔,证券代码:002545)收购股权项目、2014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黄河旋风,证券代码:600172)定向增发项目、2015年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是促成相关项目的核心关键人员。

罗向阳利用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同其弟罗杨颖配合。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之间,罗氏兄弟在东方铁塔收购青岛海仁公开之前,利用控制的“汪某英”、“杨某玲”、“曹某涛”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方铁塔16.41万股。此次内幕交易导致亏损12.6万元。

2014年3月17日至6月16日间,罗氏兄弟利用实际控制的“汪某英”账户交易黄河旋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卖出后亏损486.7元。2015年1月19日至5月21日,罗向阳、罗杨颖利用实际控制的“曹某涛”账户交易10.6万股黄河旋风,实际盈利44.69万元。

处理结果:

2016年7月,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向阳、罗杨颖违法所得共计44.69万元(其中前两次内幕交易亏损),并对罗向阳、罗杨颖处以254万元罚款,对2人实施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6、专业机构投资者

案例简介: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2月13日,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农科技,证券代码:000004)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4年9月15日,国农科技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方案A。

2014年9月18日,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富投资)投资总监易向军、投资部负责人周岭松先后与国农科技董秘杨某联系,告知穗富投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希望能够与公司建立长期联系。

2014年9月25日,国农科技第二大股东向公司发送了增加临时提案非公开发行方案B的邮件。2014年9月27日,国农科技股东金鹰基金-工商银行-金鹰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行金鹰穗富1号)、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粤财穗富1号)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穗富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粤财穗富2号)提出非公开发行方案C,该方案不晚于9月28日晚22:35前与易向军、周岭松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10月9日,国农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C。

穗富投资是金鹰基金-光大银行-金鹰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鹰穗富6号)和工行金鹰穗富1号的项目发起人,担任上述产品的投资顾问。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易向军、周岭松做出投资决策,由金鹰穗富6号账户于9月29日买入成交国农科技1,600,000股,成交金额30,478,150.23元;10月9日工行金鹰穗富1号买入成交国农科技40,000股,成交金额766,992.57元;粤财穗富1号和粤财穗富2号买入成交420,000股,成交金额7,989,512.26元。

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其中,金鹰穗富6号账户获利3,289,468.29元,工行金鹰穗富1号账户获利45,405.52元,粤财穗富1号和粤财穗富2号没有获利,违法所得合计3,334,873.81元。

处理结果:

2017年10月,证监会决定:没收穗富投资3,334,873.81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334,873.81元罚款;对易向军、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7、政府官员

案例简介:原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被判刑11年,罚2,000万元

2007年4月至5月,时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公用科技,证券代码:000685,现公司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原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作了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

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李启红弟弟)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11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3)被告人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4)被告人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他判项略。)

8、银行从业人员及其亲属

案例简介: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5月,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维格娜丝,证券代码:603518,现公司名: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锦泓集团)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衣念时装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的TeenieWeenie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并就该事项向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贷款。银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胡忠权、南京江宁支行工作人员樊某分别参加授信审批及融资方案讨论会。

2016年8月,胡忠权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交易维格娜丝股票。樊通兴是樊某的父亲,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樊某父子共计通话48次。“樊通兴”信用证券账户在2016年8月24日买入维格娜丝4,650股,成交金额146,249元,12月1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8,053.5元,实际获利11,549.07元。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证监会决定:没收胡忠权违法所得82,980.15元,并处以248,940.45元的罚款;没收樊通兴违法所得11,549.07元,并处以34,647.21元的罚款。

9、知名企业高管

案例简介:李一男内幕交易华中数控,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刑

2014年4月中旬,华为原副总裁、时任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一男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中数控,证券代码:300161)总裁李某涛处获知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华中数控股票,并暗示其妹妹同期买入部分华中数控股票,两人合计获利700余万元,构成内幕交易。因涉嫌犯罪,证监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17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一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700余万元。

10、校友、亲友、老师

案例简介:大学老师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4月至6月,张健业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江泉实业,证券代码:600212)居间介绍并购重组方,为使唯美度与江泉实业顺利达成重组以便获得佣金,张健业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双方重组事项进展。期间,张健业买入江泉实业股票金额共计5452366元,卖出金额共计7452360元,获利共计2007606元。张健业还将相关内幕信息传递给其大学老师周继和。周继和控制“周继和”、“赖某财”、“李某玉”账户买入江泉实业,并于2014年5月12日至10月8日期间卖出,获利1,264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张健业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同时,张健业系初犯,且已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张健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张健业的违法所得2,007,606元予以追缴。2016年8月,证监会决定:对周继和没收违法所得12,640,120.03元,并处以12,640,120.03元罚款。

11、超级牛散

案例简介:前工信部人员泄密,女牛散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汇顶科技,证券代码:603160)高管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简称“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减持股份的事项,和上述基金管理人华芯投资副总裁高某涛沟通。当年11月22日,汇发国际、汇信投资(上述为汇顶科技股东)与大基金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汇顶科技于11月22日晚上发布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公告。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1月22日。王萍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工作,期间与高某涛曾为直接上下级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萍与高某涛有9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络,其中9月15日、16日、17日通话4次,11月6日、8日、12日、16日、17日通话5次,11月18日短信联络1次。王萍于2017年9月22日至11月16日买入汇顶科技合计451,746股,成交金额46,967,480.63元,期间无卖出,经计算亏损396.24万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王萍处以55万元罚款。

二、按事项类别划分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案例简介: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重组信息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4月8日,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苏州高新,证券代码:600736)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高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敏,2015年7月之前任苏州市高新区国资办主任,作为核心人员参与了苏州高新收购案的整个过程,系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敏与其妹刘英合谋通过“刘英”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获利约29万元;同时,刘敏与张永宁存在通话联络,两人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获利约78.4万元;另外兴业银行支行行长朱雪冬与刘敏、张永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并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没有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2017年7月,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敏及其妹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87万元罚款;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约78.4万元,并处以约235.4万元罚款;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2、重组上市

案例简介:借壳方副总裁内幕交易,被判刑5年并没一罚一

2006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江证券,证券代码:000783)开始筹划登陆资本市场,但由于上年度存在亏损,无法满足首发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因此“借壳上市”成了长江证券上市的首要途径。

2006年3月,长江证券准备参与石炼化(S*ST石炼)资产重组,与中石化进行磋商。同年4月,吴某斌被任命为长江证券副总裁,北京代表处负责人,代表长江证券与中石化进行联系。至2006年9月,中石化初步确定长江证券参与重组石炼化;11月24日,吴某斌参与长江证券与中石化签署合作备忘录和保密协议;12月9日,石炼化就此次资产重组发布公告。据调查,当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吴某斌通过其实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石炼化股票,交易金额共计约156万元,售出后非法获利702.05万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吴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702.05万元上缴国库,并处罚金702.05万元。

3、发行证券

案例简介:实控人亲属利用再融资信息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2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南瑞泽,证券代码:002596)总经理张艺林、董秘于某某、分管投融资的副总陈某某等开会讨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初步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冯某灵为海南瑞泽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冯某灵在2016年1月与张海某和张艺林均发生8次通讯联系,2016年2月与二人分别发生9次和12次通讯联系。吴国彪在2016年春节期间(2016年2月8日为农历正月初一)与张艺林有接触;吴国彪是冯某灵的外甥,其除经营自己的生意外,还帮助舅舅冯某晓和冯某灵打理家族生意。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吴国彪和冯某灵有3次通话联系。

2016年2月16日,张艺林控制“符某某”证券账户买入“海南瑞泽”157,200股,买入金额4,295,576元,4月1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亏损163,924元。

2016年3月7日、3月11日,吴国彪使用“曾某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海南瑞泽175,000股,买入金额4,059,624元。海南瑞泽复牌后,吴国彪于2016年5月13日卖出全部海南瑞泽,卖出金额5,305,304元,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237,565.22元。

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张艺林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吴国彪违法所得1,237,565.22元,并处以3,712,695.66元罚款。

4、重大投资行为

案例简介:利用上市公司战略转型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3月,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风股份,证券代码:601515)董事长黄某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务总监邓某恩等人提出,考虑推动公司向云印刷转型。

2014年8月9日上午,信息部经理杨某与黄某佳、邓某恩及EPRINT的佘某基、冯某强等人会谈,双方初步议定:由东风股份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EPRINT给东风股份在董事会留一个席位。

2014年8月11日,EPRINT宣布停牌。同日,东风股份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8月12日,东风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拟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并将云印刷列为战略发展板块。

钟琼及其丈夫与黄炳文相识十余年,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钟琼与黄炳文有17次通讯联系。2014年8月10日上午9:52,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

2014年8月11日,钟琼通过其本人账户及所控制的他人账户累计买入东风股份728,803股,累计成交金额7,710,337.8元。经计算,两账户前述交易账面获利共计786,020.57元。

处理结果:

2018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责令钟琼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其没收违法所得786,020.57元,并处以786,020.57元罚款。

5、财务报告相关

案例简介: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山东墨龙,证券代码:002490)财务部经理丁志水、财务部副经理杨俊秋向财务总监杨晋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2.19亿元,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确认公司截至三季度亏损的事实)。随后杨晋向总经理张云三汇报了公司财务情况,在张云三的授意下,

10月17日左右,杨晋要求丁志水、杨俊秋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丁志水与杨俊秋商议确定后,杨俊秋安排财务人员刘洪涛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公司于10月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2017年1月25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同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同意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7年2月3日,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董事长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股票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股票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

处理结果:

2017年9月,证监会决定:

(1)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59,280元,并处以48,777,840元罚款。

(2)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43,540元,并处以43,030,620元罚款。

6、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案例简介:股权激励内幕信息发微信群,分析师被罚20万

2014年5月30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丽珠集团,证券代码:000513)确定6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事项。2014年6月6日上午10点中信证券分析师张明芳主动联系时任丽珠集团董秘李如才。李如才将丽珠集团正在准备股权激励计划,近期会有公告的情况告知了张明芳。在与李如才通话后,张明芳指示其助手王某将张明芳口授并审阅定稿的关于丽珠集团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信息,发布到15个微信群。同时,张明芳将该信息转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6月9日,因媒体有关中信证券分析师张明芳泄露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内幕信息的报道,丽珠集团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公告称正在筹划股权激励事项。6月12日,丽珠集团复牌并决定延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李如才将信息泄露给张明芳,张明芳又通过微信泄露给多个机构和个人。

处理结果:

2015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李如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明芳处以20万元罚款。

7、高比例送转股

案例简介:利用“高送转”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6月26日至8月29日期间,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得邦照明,证券代码:603303)拟启动公司高送转事项,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时任得邦照明证券事务代表厉璟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计划的制定、论证。

2017年8月18日,厉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经沈某华账户中转向王俊伟转账11万元,王俊伟用该资金操作本人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买入金额108,222.62元。

2017年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王俊伟于8月30日将股票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82万余元。8月31日,王俊伟银证转出并向厉璟指定的应某玉账户转账12.82万元(最终转入沈某全账户)。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厉璟违法所得1.8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俊伟处以5万元罚款。

8、控制权变更

案例简介:利用控制权变更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2月11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筑股份,证券代码:002480)原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

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万元,其中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00股,2月14日买入695,700股,成交金额485.5663万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0,000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36.65元。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

9、要约收购

案例简介:利用要约收购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张某平向太平鸟集团总裁戴某勇提出考虑收购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波中百,证券代码:600857),谋求控股权;戴某勇、张某红等人与相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协商讨论确定收购方式、收购比例等具体方案;戴某勇找到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副总经理兼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C”)董事长卢某,提议与AMC合作收购宁波当地上市公司。2018年3月15日,经AMC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与太平鸟集团合作投资项目。

金控公司持有AMC4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江波时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就工作业务上的事项,卢某需要向江波汇报。2018年3月底卢某在向江波汇报工作时,提及AMC和太平鸟集团合作成立基金收购宁波中百事项。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买入宁波中百284,500股,成交金额3,323,054元。截至2019年1月11日,卖出74,500股,成交金额683,213元,根据实际和账面盈亏计算,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亏损130,206.22元。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江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波中百。

处理结果:

2019年9月,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江波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10、合并、分立

案例简介:利用吸收合并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16日,招商局总经理主持召开集团内部公路板块重组项目启动会,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集团公路板块在A股整体上市。招商局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邓某杰、资本运营部部长邓某栋、综合交通部部长李某汉等人参会。

2017年6月14日,华北高速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商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华北高速的相关议案,于6月15日公告了《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自2016年3月1日起,时任招商局综合交通部部长李某汉的下属俞亮开始频繁通话,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与李某汉累计通话10次,2016年3月14日至3月18日,俞亮连续买入49万股“华北高速”。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话2次,俞亮于次日买入1万股“华北高速”。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俞亮违法所得2,522,975.04元,并处以7,568,925.12元罚款。

11、回购股份

案例简介:利用股份回购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5月至10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隆平高科,证券代码:000998)就股权激励拟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性研究,最终确定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事项,并将上述详细方案报送中信建设(隆平高科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信有限”)审批。2018年10月12日,隆平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陶扬时任隆平高科董事、中信建设总经理,2018年9月18日11:42:16,陶扬审批中信建设内部报文《请示》及附件并签批同意。当日下午14:38:10,陶扬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买入隆平高科14,000股,买入金额213,360元。截至2019年3月4日,陶扬未卖出隆平高科,账面亏损33,360.04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证监会决定:责令陶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12、订立重要合同

案例简介:利用订立重要合同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从2006年11月起,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杭萧钢构,证券代码:600477)开始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接触,商讨安哥拉住宅项目合作事项。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00亿元。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了签订该项目合同的公告。

吴伟系职业股民,其前妻樊某与杭萧钢构总裁周某之妻谢霞琴是朋友。周某出差期间,谢霞琴聊天时告诉樊某杭萧钢构将签署一个重大合同,樊某又将该消息告诉了吴伟,吴伟开始大量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截至2007年3月16日,吴伟账户在2007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买入的杭萧钢构股票盈利798.42万元,扣除转让给谢霞琴10万股的盈利50万元,吴伟账户盈利748.42万元。

处理结果:

2013年12月,证监会决定:没收吴伟违法所得748.42万元,并处以748.42万元罚款;没收谢霞琴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按信息传播途径划分

1、微信等通讯传播

案例简介:微信聊天成内幕交易证据,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冠福,证券代码:002102)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成员包括林某椿、林某洪、林某智、林某昌4人)动议转让冠福股份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某华寻找重组方承接林氏家族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石某华找到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建议由钢钢网承接林氏家族股票,并将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并入冠福股份,同时建议周某锋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钢网”)董事长王某沟通,将找钢网也一起并入冠福股份。

刘长江持有上海山钢90%股权,是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2018年5月31日下午,刘长江累计买入冠福股份839,284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3,399,100.2元。截至冠福股份股票2018年6月1日停牌前,“刘长江”证券账户仅持有冠福股份1只股票。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日(2018年8月30日)的收盘价每股3.62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360,892.12元。以冠福股份复牌后首次打开跌停板日(2018年9月3日)的收盘价每股2.93元为基准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账面浮亏939,998.08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故意打探

案例简介:委托打探重大收购内幕信息,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3年3月28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时代新材,证券代码:600458)向德国采埃孚集团(以下简称“采埃孚”)发出了收购意向函。2013年4月11日,采埃孚回函接受时代新材作为潜在购买方。2013年5月17日,时代新材召开了总经理专题工作会议,会议详细讨论通过了对收购采埃孚相关业务项目立项及重组工作细节,董秘季某某参加此次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

陈某某退休前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董秘,与时代新材董秘季某某相熟。陈某某退休后,在齐建湘的公司上班,二人日常接触频繁。季某某、陈某某的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齐建湘委托陈某某联系季某某的目的是打探“并购一事”的内幕信息。齐建湘的笔录也表达了想通过陈某某向季某某了解时代新材情况的意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齐建湘通过陈某某打探内幕信息,陈某某联系季某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替齐建湘打探内幕信息。

2013年5月17日(周五),在时代新材召开了讨论重组细节方案的总经理专题工作会议后,陈某某与季某某联系,2013年5月21日至29日,齐建湘买入时代新材4,935,385股;2013年7月7日陈某某与季某某联系,2013年7月12日,齐建湘买入时代新材1,933,700股;2013年7月16日、17日,陈某某与季某某联系,2013年7月18日至20日,齐建湘买入时代新材961,601股。齐建湘买入时代新材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高度一致。

处理结果:

2015年4月,证监会决定:对齐建湘处以40万元罚款。

3、电话旁听

案例简介:高管亲属旁听通话,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2月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翔环境,证券代码:300362)总经理邓某、海外事业部财务经理郭某前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总经理劳某某、业务董事张某会面,初步探讨天翔环境收购欧绿保项目的可能性。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余某(天翔环境副总经理)等人召开了几次小范围的内部讨论,主要讨论了天翔环境收购欧绿保项目的时间及程序等事项。2018年4月底5月初,邓某、杨某及余某召开公司小范围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公司与AS重组事项的审核批文很快就会拿到,将启动天翔环境对欧绿保项目的收购工作。同时对收购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杨某负责境外投资者沟通,邓某负责境内投资人沟通,余某负责部分境内投资者沟通。

在2018年4月底5月份,当余明哥哥余某(天翔环境副总经理)回父母家探望时,余明在旁边听到了余某打电话商谈天翔环境重组收购德国欧绿保项目的事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余明控制的中原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3日,以10.45元/股价格买入天翔环境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209,000元,盈利为-97,783.03元。余明控制的中原证券账户交易天翔环境股票具有大额资金突击转入,重仓买入,成交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股票类别突变等特征,成交意愿坚决,

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余明处以150,000元罚款。

4、多向传递、多级传递

案例简介:内幕信息多层次传递,4人被判刑

2009年7月21日、22日,时任凯迪投资总经理的姚荣江在得知凯迪投资要参与重组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天山纺织,证券代码:000813,现公司名: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德展健康)的消息后,将此消息告知王清,并要求后者使用两人共同经营的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随后,王清于7月21日、22日,使用“瀚阳投资”、“谷国栋”及“王清”账户,买入天山纺织112万余股;并于7月22日使用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买入16万股;后又代“石效英”买入4万余股。

2009年7月22日,姚荣江因工作需要将重组内幕信息告知时任凯迪投资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获悉该消息后,曹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雪松,后者于7月22日使用其本人账户(与曹戈共同出资)买入天山纺织12万余股;当日曹戈还使用其弟媳张荣的账户买入8万余股。

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公告停牌(复牌后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因停牌前异动,证监会对此展开调查,并对瀚阳投资、谷国栋、王清、荣辉矿业、陈雪松、张荣等涉案账户实施冻结,后于2010年6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结果:

2011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荣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曹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及数额不等的罚金。

四、按交易行为划分

1、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多名中高层用实名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前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平潭发展,证券代码:000592)筹划非公开发行、筹划与台湾中振医疗合作投资新建严复纪念医院等一系列利好信息公布前,董事长助理夏雪等人名下证券账户频繁交易公司股票,交易金额多达3,239.36万元,获利近500万元,涉案人员包括两名董事长助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投资部副总经理。

其中,董事长助理夏雪和石乃珊,均长期使用名下账户,交易平潭发展股票。2016年9月1日,证监会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16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4名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近2,000万元。

2、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借用亲友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9月,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阳光股份,证券代码:000608)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2016年10月左右,阳光股份与京基集团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开展合作的全过程经历了京基集团购买持有阳光股份的某境外公司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阳光股份发行股份或现金出资购买京基集团资产两个阶段。

在相关事项前期推进过程中,时任京基集团审计部经理龙英通过直接负责开展对阳光股份的尽调工作,参加相关会谈,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阳光股份与京基集团合作”的事实,并参与了阳光股份与京基集团合作的两个阶段,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11月3日龙英知悉内幕信息后至2017年10月27日内幕信息公开前,龙英控制其儿子黄某隆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阳光股份22.49万股,买入金额174.48万元,亏损近9万元。

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证监会决定:对龙英处以20万元罚款。

3、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通过微信建议他人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9月,根据相关反垄断部门要求,智利化学矿业公司(SociedadQuímicayMineradeChileS.A.,以下缩写为SQM公司)的股东PotashCorporationofSaskatchewanInc.(后PotashCorporationofSaskatchewanInc.与AgriumInc.合并为NutrienLtd.,下文PotashCorporationofSaskatchewanInc.和NutrienLtd.统称卖方)准备出售其持有SQM公司的股权,聘请中介机构并启动SQM公司股权的出售流程。

2017年9月20日,卖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联系并邀请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齐锂业,证券代码:002466)参与对购买SQM公司股权的第一轮报价。杨欢是天齐锂业财务部员工,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天齐锂业战略发展部李某发来的关于天齐锂业收购SQM公司股权事项的邮件,参与相关交易架构税务分析的工作。

张文淞系杨欢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文淞”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天齐锂业股票13,700股,成交金额771,219元;配股股数300股,配股金额3,318元;现金分红2,800元。经测算,共计获利83,626.17元。

2018年3月22日、3月26日,杨欢通过微信建议其父亲杨某森买入天齐锂业。2018年3月23日至5月18日期间,杨某森共分4笔买入1,900股天齐锂业,成交金额100,540元,卖出300股,成交金额15,690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海南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文淞违法所得83,626.17元,并处以83,626.17元罚款;对杨欢处以30,000元罚款。

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案例简介:内幕交易同时泄露内幕信息供他人进行交易,被判刑7年

2013年11月7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简称:东源电器,证券代码:002074,现公司名: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国轩高科)第一大股东与金通智汇沟通确认将书面全权委托金通智汇代其处理股份减持及东源电器的重组事宜。

陈海啸为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原负责人,与东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时任金通智汇负责人薛某年同为铜陵学院校友。2013年11月中旬开始,陈海啸与薛某年多次联络、接触,利用薛某年泄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元,获利1.03亿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明某、石某泄露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推荐二人买入东源电器股票。明某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0.29万股,亏损0.30万元;石某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24.71万股,获利276.91万元。

处理结果:

2018年6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海啸内幕交易东源电器案作出公开宣判:陈海啸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违法所得1.04亿元,并处罚金1.5亿元。

5、利用信用账户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利用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瑞和股份,证券代码:002620)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筹划高送转方案。

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2016年11月7日至17日共有8次通话往来。

倪汉腾、郑少銮二人系夫妻,二人控制“郑少銮”“庄某莲”账户交易瑞和股份。“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买入605,7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35,481,962.3元。“郑少銮”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买入“瑞和股份”6,200股,成交金额350,020元。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证监会决定:责令倪汉腾、郑少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倪汉腾、郑少銮违法所得7,940,630.21元,并处以23,821,890.63元罚款。

6、利用一控多账户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利用一控多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6月起,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业,证券代码:600807)筹划采取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罕王澳洲100%股权,收购对价为18.3亿元,占天业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9.44%、净资产的95.53%。

李某召自2014年5月起任天业股份董事,苏建朝与李某召平时有业务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双方有多次通话联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建朝控制使用“苏某莲”、“苏某力”、“张某”光大证券、“张某”兴业证券、“张某”民族证券、“张某华”、“高某华”、“李某起”、“成某菊”共计9个证券账户交易天业股份,苏某莲账户组共计亏损1,250,160.29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苏建朝处以60万元罚款。

7、利用港股通账户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最高判刑9年,罚金2.5亿元

2017年5月,曾任瑞银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桑仁兆,获悉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远海控,证券代码:601919)收购港股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海外国际,证券代码:00316.HK)的内幕信息,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中远海控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共计获利13万余元。

2017年5月12日和6月10日,桑仁兆分别将中远海控和东方海外国际两只股票信息泄露给王欢。王欢先买卖中远海控股票,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港股通账户买卖东方海外国际,获利139万余元,共计盈利171万余元。

桑仁兆还将东方海外国际将被收购的消息告诉了陈某。陈某找人开通港股通功能,然后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之后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东方海外国际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超过3.41亿元,下半年陆续卖出,总计获利超过1.2亿元。

处理结果:

2019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仁兆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欢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4亿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8、通过大宗交易买卖证券

案例简介:利用内幕信息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以规避损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现公司名: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已发生严重亏损,2014年收购城市之光股权。在收购相关的公告信息中,宏达新材将该收购事项描述为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举措,对公司未来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宏达新材收购后发现城市之光业绩问题突出,远不能达到收购公告的预期。

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在确信上市公司收购的项目业绩远不及预期的情况后,把相关利空信息泄露给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金力方”)的李某雷,并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股票。

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根据朱德洪的居中介绍,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以图规避损失。

处理结果:

2016年3月,证监会决定: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第三篇  内幕交易法律法规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注:第八十条 第二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4日

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8日

文号:主席令第十号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1日

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文号:公通字〔2010〕23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9日

文号:法释〔2012〕6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文号:法释〔2019〕19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

文号:国办发〔2010〕5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3日

文号:法〔2011〕225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会议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30日

文号:证监会令第40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文号:证监会令第166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文号:证监会令第166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文号:证监会令第148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8日

文号:证监会令115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

6、《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

文号: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文号:证监会公告〔2016〕16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

(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第九条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该项举报进行核查。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相关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关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

文号: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知印发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国办发〔2010〕55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梳理与自查,抓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并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9、《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1日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问:近期并购重组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新举措,同时改革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请问在此背景下应如何强化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

答: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做好重组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暂无法及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文件的,可在后续取得相关文件时补充提交。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时,应一并向所在派出机构报告名单。各派出机构可根据需要对辖区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防控工作实施专项现场检查。

四、自律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文号:上证发〔2019〕52号、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2.9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14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文号:上证发〔2019〕53号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5.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4.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8日

文号:上证发〔2020〕10号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上市公司如发生第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四)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行为。

本所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适用本指引规定。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符合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可以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文号:深证上〔2019〕245号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14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文号:深证上〔2019〕245号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16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8日

文号:深证上〔2020〕125号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4.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上市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5.4.2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5.4.3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4.4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4.5公司进行第5.4.4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5.4.6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指引第5.4.4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5.4.7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本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5.4.8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5.4.9在本指引第5.4.4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4.10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4.1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5.4.1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5.4.13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5.4.1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5.4.15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5.4.16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1日

文号:深证上〔2015〕65号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5.4.4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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