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减持规则对比 |
要点 | 北交所规则 | 沪深交易所规则 | 新三板规则 |
减持预披露时间 | 所有减持方式(含协议转让)均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若3个月内减持超1%,需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协议转让无预披露要求; | 减持达1%时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需在3日内提示报告,无提前披露要求; |
减持限制触发条件 | 1. 破发、破净或最近一期净利润为负时,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减持; | 1. 破发、破净或累计分红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时,控股股东不得减持 | 无明确破发、破净或净利润限制,仅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
2. 上市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需锁定2年; | 2. 未盈利公司减持限制较少,主要针对IPO控股股东; | ||
敏感期交易限制 | 年报前15日、季报前5日等不得减持; | 与北交所基本一致; | 无明确规定,但需遵守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
融券限制 | 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 限售股禁止融券; | 限售股禁止融券,未明确禁止大股东融券; | 未提及融券限制,限售股可能适用一般规定; |
锁定期与减持比例 | 董监高任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超过25%;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锁定2年; | 董监高减持比例与北交所一致,未盈利公司无额外锁定期; | 无锁定期限制,但大股东减持后需履行披露义务; |
二、协议转让规则对比 |
要点 | 北交所规则 | 沪深交易所规则 | 新三板规则 |
协议转让披露要求 | 必须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无明确预披露要求,但受让方需遵守减持限制; | 无需提前披露,但减持达1%需事后公告; |
受让方限制 | 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需遵守原股东减持限制(如破发、破净等); | 受让方无锁定期,但若成为大股东(5%以上)需遵守减持规定; | 无锁定期要求,但受让方若持股达5%以上需履行大股东披露义务; |
适用情形 | 允许协议转让,但需符合减持条件(如无破发、破净等); | 允许协议转让,控股股东破发时仍可通过协议转让规避限制; | 协议转让为主要交易方式,无特殊限制; |
股份合并计算 | 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合并计算; | 合并计算,但未明确信用账户衔接; | 未明确合并计算规则,但多账户持股需统一管理; |
三、核心差异总结
1. 减持披露范围:北交所要求协议转让也预披露,沪深仅限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新三板仅要求事后披露。
2. 减持限制触发条件:北交所新增净利润为负限制,沪深关注分红未达标,新三板无财务指标限制。
3. 协议转让后限制:北交所对受让方施加6个月锁定期+原股东条件,沪深无锁定期,新三板无限制。
4. 未盈利公司锁定期:北交所明确2年锁定期,沪深和新三板均无类似规定。
四、减持违规案例(以下基于最新监管动态及公开案例)
案例1:北交所“快闪式”大宗交易减持违规
违规行为:
2024年10月,北交所三位自然人投资者(魏昌伟、孙肖文、汪小清)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后,次日或短期内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违反“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的规定。例如,孙肖文在受让艾融软件80万股后次日全部卖出,单日获利近50%。 (减持先生:其实之前再这三个马甲被查之前,市场上有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只能说是他们被当做典型来查办了吧!)
规则依据:
北交所明确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受让股份的投资者需遵守6个月锁定期,且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处理结果:
魏昌伟、孙肖文被出具警示函;
汪小清因多次违规被公开谴责、限制账户交易6个月,并记入诚信档案。
总结:
北交所对绕道减持行为监管严格,6个月锁定期是其区别于沪深交易所的核心规则(沪深无此限制)。此类案例凸显北交所对市场操纵和短期套利的零容忍。
案例2:沪深交易所未预披露减持(通鼎互联、新华联)
违规行为:
通鼎互联(002491):董事钱慧芳通过他人账户在2020年减持0.91%股份,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涉及金额7647万元。
新华联(000620):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在2022年通过集中竞价被动减持2.53%股份,未预披露且单月减持超1%上限。
规则依据:
沪深交易所要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前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且任意90日内减持比例不得超过1%。
处理结果:
通鼎互联董事被通报批评;
新华联控股被通报批评并限制交易。
总结:
沪深交易所更关注减持比例和预披露合规性,违规行为多集中于未及时公告或超比例减持。与北交所相比,沪深对协议转让的预披露要求较宽松,但集中竞价减持监管严格。
案例3:新三板事后披露不足(参考规则案例)
规则背景:
新三板要求大股东减持达1%时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但无提前披露要求。例如,某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需在3日内提示报告。
典型问题:
由于新三板未强制要求减持预披露,部分股东可能利用规则漏洞快速减持,导致市场波动。例如,某未盈利企业大股东未触发破发/破净限制,但频繁减持引发投资者信心下滑。
监管差异:
北交所:严格锁定减持条件(如净利润为负时禁止减持);
新三板:仅依赖事后披露,缺乏财务指标限制。
总结:
新三板因服务中小企业定位,规则更灵活,但信息披露不足可能加剧市场信息不对称。未来或需借鉴北交所的财务指标限制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案例四:北交所未盈利公司锁定期违规
规则依据:
北交所规定,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年,盈利后方可减持。
潜在风险案例:
若某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在锁定期内通过协议转让变相减持(如离婚分割股份),可能构成违规。2024年北交所新规已明确此类“绕道减持”需持续遵守原股东限制。
监管重点:
北交所通过延长锁定期+限制转让条件,防止未盈利企业大股东套现离场,与沪深交易所仅限制IPO控股股东形成对比。
核心差异:
1. 锁定期与披露:北交所对协议转让受让方设6个月锁定期,沪深无此要求,新三板仅事后披露。
2. 财务指标限制:北交所新增净利润为负的减持禁令,沪深关注分红未达标,新三板无财务限制。
3. 违规成本:北交所处罚更严厉(如限制交易+诚信记录),沪深以通报批评为主,新三板监管力度较弱。
参考:
1. 北交所减持指引
2. 沪深交易所细则
3. 新三板业务规则
4. 北交所处罚公告
5. 沪深交易所纪律处分
6. 新三板规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