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12日两所针对减持新规又明确了16点问题
但有细微差异
原文详见链接
上交所
http://www.valueonline.cn/laws/view/745777672752955046.html#note
深交所
http://www.valueonline.cn/laws/view/745777672752954160.html#note
差异对比及说明如下(每条中还是有点特殊情况的,下表只列了重点):
| 上交所 | 深交所 | 备注 |
| 第一条:重组的非公开发行部分算不算特定股份?算! | 对应第二条 | |
| 第二条:非公开的员工持股计划算不算特定股份?算! | 对应第四条 | 之前写过《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是否受减持新规的影响?》,因非公开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最早到期的在2018年8月,所以当时文中并未给出结论 |
| 第三条:股权激励的算不算?不算 | 对应第三条 | 之前写过《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是否受减持新规的影响?》结论一致 |
| 第四条:一致行动人之间转移算减持吗?算 | 对应第十一条 |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就不披?错! 中间折腾触发要约的可以申请豁免,可百度看下浙江美大的案例 |
| 第五条:减持低于5%以后的90天还是受减持比例限制 | 对应第一条 | |
| 第六条:协议转让转让方丧失大股东地位双方共用1% | 对应第六条 | |
| 第七条:协议转让六个月内共用1% | 对应第七条 | |
| 第八条:司法强制遵照减持新规 | 对应第九条 | 之前写过《527减持新政后,股份减持的另类思路》里面提及的司法划转方式不适用了 |
| 第九条:赠与股份遵照减持新规 | 对应第十条 | 之前写过《527减持新政后,股份减持的另类思路》里面提及的赠与方式不适用了 |
| 第十条:混合持股协议转让先后顺序 | 对应第八条 | |
| 第十一条:混合持股二级市场减持先后顺序 | ||
| 第十二条:非公开12个月50%是否追溯问题 | 对应第十四条 | |
| 第十三条:新规前违法违规 | 对应第十五条 | |
| 第十四条:新规前大宗是否受6个月限制?不受! | 对应第十二条 | |
| 第十五条:新规前董监高离职的是否受限制?不受! | 对应第十三条 | |
| 第十六条:计算权益变动A\B\H股合并计算,A股减持的话分母只要A股,优先股不占用额度 | 之前写过《527减持新政后,股份减持的另类思路》提过优先股哈 | |
| 第五条:优先股不占用额度 | 之前写过《527减持新政后,股份减持的另类思路》提过优先股哈 | |
| 第十六条:中小创特殊规定不适用了,以减持新规为准,剩下复杂的算法就都不用管了 |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3.8.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8.14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