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退市公司股票的实践操作要点|执者同行 26.01.14
申请强制执行退市公司股票的实践操作要点|执者同行 26.01.14

申请强制执行退市公司股票的实践操作要点|执者同行 26.01.14

前言

在执行实务中,处置上市公司正常交易流通状态的股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或路径,但对于已退出主板交易、转入特定场所交易、流动性较差、价值难以确定的退市公司的股票,其财产查控、价值评估与处置变价等方面则面临诸多特殊性与实践操作盲区。

退市公司股票(或称“退市股票”)是在法律实务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一类特定股票财产状态的概括描述,通常所指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因触及退市标准而被终止上市后,其股份退出主板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设立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进行挂牌转让的股票。

作为被执行人持有的主流常见资产体系(现金、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之外的财产,股票虽已退市,但其实际上仍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及属性,仍可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司法处置,部分退市股票在执行程序中甚至能够获得超过预期的收益。因此,此类财产对于当事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债权清偿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退市股票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属性

相较于正常状态的上市流通股,退市股票的核心不利特征在于:1.流动性较差:退市股票摘牌后,无法再在沪深交易所等主板市场交易,仅能在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退市板块进行转让。由于退市板块社会关注度低、市场资金参与度不足,股票交易活跃度极低,多数情况下即便挂出卖出单也难以找到买家,形成“休眠”的状态。2.权利变动受特定规则的约束。退市股票的托管、转让、过户等环节均需遵守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且部分退市股票可能存在限售限制。3.在信息披露方面,需遵循全国股转系统针对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其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显著弱于上市公司,由此增加了财产价值判断与执行的难度。

即便如此,退市股票作为典型的财产性权利载体,依然存在有价值、可执行、可评估、可拍卖的财产属性。股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凭证,退市股票本身仍代表了持有人(即被执行人)对退市公司享有的股权性财产权益。即便股票退市,所在企业失去上市地位,但其作为持有者的股东的股权属性并未消灭,其对应的财产权益依然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转让获益权等,其价值也可能因公司重整、重组、恢复上市预期或清算等因素而得以维持、重估或显现。实践中,部分退市公司因具备重整价值,其股票可能被产业资本或战略投资者收购,为执行变现提供了可能性。

退市股票权属信息的财产调查与司法协助执行机构

股票退市后,其登记托管机构并未改变,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称“中证登公司”)及其分公司(如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负责统一登记、存管与结算。我国当前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市场交易的股票对应登记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及中证登北京分公司。

在获悉被执行人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的初步线索后,可以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形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如北京分公司)进行查询。其中,律师调查令中的调查(查询)事项需要具体描述拟查询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质押及冻结等情况。

同时,中证登各分公司发布有对应的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并附有的相应的协助执行文书参考样例,可供执行法院在发起协助执行时参考使用。因此,在申请处置此类资产时,律师可将相关文件一同搜集后向法官提交,以方便法官确定司法协助执行的机构信息。

执行措施申请的提起

在明确被执行人名下的退市股票具体信息后,则可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或财产线索处置申请,结合法院具体要求提供)。

在申请文件内容上需要明确:

1)明确要求执行标的的具体信息:申请文件需列明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的具体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类别、股份性质、持有数量等;同时,可以附上在相关机构进行查询的结果。

2)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在处置请求方面,应结合退市股票的状态,明确请求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例如: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xx公司xx股股票(股票信息: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类别;股份性质),并进行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xx案件项下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3)对于权利状态的提示:在明确相关股票的信息后,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时,对于相关股票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状态需要对法官进行事先提示,以便法官在不同的权利状态下发起协助执行,实施冻结措施。

退市股票的价值确定方式与评估机构选择

退市后股票在进入老三板后,大多处于长期无实际交易、无流通的休眠状态(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公司的股票虽进入老三板,但交易量仍活跃甚至股价继续上涨)、且有的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交易限制、投资锁定等各种原因还处于限售流通状态。

与正常上市交易流通状态的股票价值可以通过近期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对其司法处置价格进行确定的方式不同,因退市股票大多长期不存在交易行为,因此,适合采用司法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其处置价值。

对于退市股票这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其价值评估在原则上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践中,可借鉴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成熟规则(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所体现的专业性、公正性原则。考虑到股票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或财政部官网进行查询,如下图所示: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来源:财政部官网)

当事人可结合案件实际,通过协商一致或摇号方式选择纳入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录内,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值得说明的是,有的省份地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能不足三家的,由此可能无法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对此,基于执行效率的考虑,如当事人仍倾向于选择本地区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则建议可采取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选定。

司法执行的处置方式及路径

在执行处于正常上市交易状态的股票时,可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的形式进行处置。但对于退市股票,因其流通性较差,存在限售状态等情况,通常采用公开司法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则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且应进行评估。对于非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则暂无相应限制,可以采用司法拍卖或变卖的形式。

拍卖平台的确定:当前人民法院常用的司法拍卖机构平台有: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不同的平台受众及要求不同。如仅从知名度及影响度方面考虑,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在淘宝网、京东网进行拍卖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如涉及国有企业持有的退市股票资产时,法院可能会认为属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对于拍卖机构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结合该规定要求,对于国有企业持有的退市股票资产的拍卖处置,可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

司法拍卖、变卖时保留价的确定:对于退市股票公开处置时的保留价,目前并无特殊要求或规定。由此,可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总体而言,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价。若协商不成,则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的价值,司法拍卖保留价可以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变卖价不得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

拍卖方式的选择:不同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资产处置情形,股票属于形式上可拆分且拆分后并不影响其价值的资产。由此,在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时,可以结合所涉退市股票的价值、数量等情况,确定采用整体一次性拍卖亦或是进行拆分拍卖。一般整体拍卖较为便捷高效,但可能因出资比例过大,价值过高导致流拍风险提高。为此,为提高执行效率,可结合执行案件标的额、拟处置股票的具体情况,考虑采用拆分拍卖、按比例拍卖等形式进行处置。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4-17-5-102-010的入库案例即确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的处置理念,虽该案例中处置的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但也对于退市股票的处置方式提供的极具价值的借鉴参考。

结语

退市股票执行处置中亦有其他需注意的细节事项,如买受人资格确定与投资适当性要求、信息披露规定、冻结范围及孳息处理、司法拍卖流拍后的抵债过户、质押解除、税费承担、与托管券商的沟通对接等事宜,本文无法一一涵盖,可结合所涉股票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基于有效提高申请人债务清偿率的考量,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应做全面搜集查控。退市公司股票财产较之常规涉诉资产处置案件,具有数量较少、难度稍高、部分地区的法院处置经验可能缺乏等特征。对此,律师在提出处置此类资产申请时,建议做好相关规定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并为执行法官提供可实施操作工作指引,以协助执行法官顺利推进资产处置的执行程序。

参考规定及文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

7.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8. 朱一心 温馨《执行案件中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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