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普法 浅析一致行动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 25.04.14
知恒普法 浅析一致行动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 25.04.14

知恒普法 浅析一致行动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 25.04.14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概念及效力

(一)一致行动概念

 关于一致行动相关定义,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规定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据此,广义的一致行动协议可以定义为——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标的公司持股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

 就一致行动协议在合同方面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合同效力和《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只要一致行动协议是双方或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应为有效。就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公司治理的效力问题,《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效力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己意志行使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并不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从上市公司监管实务层面看,法律并不禁止、限制上市公司股东或董事一致行动,依法签署的、体现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行动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65号判决指出在判断其效力时需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或者为了达到规避信披义务的目的”。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

(一)一致意见的形成机制

 1、以其中一方的意见为准

实践中,“以一方意见为准”分为“全部事项,以一方意见为准”和“区分事项,以一方意见为准”。“全部事项,以一方意见为准”即一致行动人间存在意见分歧时,明确应以其中一方的决定为一致意见。该机制凭借其决策效率高、执行确定性强的显著优势,已成为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接受度最高的解决方案,也比较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尤其是在认定协议一方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中,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的机制可更加直接、有效地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当一致行动人存在明确的管理职能分工时,该机制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过度集中的决策权可能削弱其他一致行动人在分管领域的专业判断价值,进而引发因决策视角单一化导致的战略失误风险。

“区分事项,以一方意见为准”即将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区分,针对不同事项分别应以不同一致行动人的意见为准。该等机制符合公司管理分工的实际情况,能够促进不同实控人在各自分管领域的精准决策,但需将公司事项进行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分类,避免决策权分配不合理,且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个别事项无法精准归类。该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其一,决策事项分类标准需兼具周延性与可操作性;其二,应建立争议事项的兜底解决机制,防范因新兴业务或复合型事项导致的决策真空或权责重叠。实务操作中,建议辅以定期协议修订机制及专家咨询制度,以应对商业环境动态变化带来的分类适配挑战。

 2、少数服从多数

一致行动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包括资本多数决和人数多数决:

(1)资本多数决

“资本多数决”即约定协议各方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协议各方按照各自所持股份数额(或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表决权)最多的一方或多方的意见为准。该等机制有利于高效决策、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但容易导致少数股东的合理诉求被忽视,可能会削弱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些公司还会设置具体比例,达到一定持股比例或者人数比例后,按多数意见执行。

(2)人数多数决

“人数多数决”,即约定协议各方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各方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致意见。该等机制可以更好地体现参与各方的意愿和意见,能够有效避免大股东垄断决策权,确保公司决策意见更加全面客观。但忽视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出资和利益,导致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但人数较多的一方)在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容易造成大股东的出资投入与权益保障存在冲突。

 3、均不应提出议案或均应当投反对票

约定协议各方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公司的稳健运营,针对相关事项不得提出议案;针对非协议各方提出的议案,均投反对票。此争端解决机制其实是少数服从多数机制下补充,符合公司稳健运营的经营策略,降低公司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损失,但容易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存在个别事项因一致行动人之间意见分歧而无法推进的风险。

(二)一致行动协议纠纷的违约救济

 在违约情形发生时,能否要求强制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直接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其他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对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权利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标的公司能否直接将违约方的表决意见进行修改后计票(即强制归票)、义务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成为公司治理和司法裁判中的争议难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2017)赣民申367号案时对于强制归票即持肯定意见,认为标的公司可直接将违约方的表决意见修改为权利人的意见进行归票、计票。但司法实务中,对强制归票持否定意见案例更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39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一致行动应建立在全体协议签署人协商一致的意见的基础上,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允许协议签署人表达个人意愿,而非强迫。应当允许“协议”当事人有退出的权利,如果退出的一方因其退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可按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诉请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强制履行。(2022)苏02民终7352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2)粤06民终4650号案,法院均对一致行动协议强制归票持否定意见。

 结合上述司法实践,案件的基础事实是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判定标的公司能否强制归票,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情况、标的公司是否参与缔约予以综合判定。第一,强制归票权系源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如标的公司未参与缔约,且约定中并未明确标的公司享有强制归票权,则强制归票将缺乏权利基础,标的公司难以配合强制归票。第二,强制归票权约定不应超越公司章程的效力。一致行动协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将公司强制归票权写入公司章程,更具操作性和效力。

 为最大限度保证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效果,建议标的公司参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归票权,并约定由标的公司直接保障行使强制归票权。将公司列为一致行动协议的当事人或者将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内容列入章程,进而授权公司主动适用一致行动协议,并在相关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强制归票。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

 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便是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问题。一致行动协议作为协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的合意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以及《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均有适用空间。

 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一致行动协议是否适用任意解除权。部分法院的审判观点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应当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即任意解除权。法院在(2020)云20501民初1514号案、(2020)豫03民终5122号案等案件中即采纳上述观点。部分法院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并非基于委托合同的信赖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而是为保证公司决策能顺利做出和通过而在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等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的统筹性商业考量,属于无名合同。在(2019)冀0791民初1620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一致行动、股权回购协议书》不是委托合同之法律关系。在不认定一致行动协议系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故不存在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等方面利益的情况下,约定“除双方协商解除外,任意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更应视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第922条第1句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在商业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全体签署人就特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某个特定方案确定全体签署人的意见,一致行动协议中的一致行动人无须按照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指示行事。以此而言,此类一致行动协议有可能区别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如若赋予一致行动协议的当事人任意解除权,需要立法机关以立法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建议设定条款确认未经一致行动权利人同意一致行动义务人无权单方解除协议。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一致行动权利人和义务人间并非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避免因为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而给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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