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指引旨在梳理税务行政处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对应法律依据及实务要点,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快速理解和应对。



一、未按规定申报 / 少缴税款
常见违法表述:
-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
- 申报不实
- 少申报收入
- 多列成本费用
- 隐匿收入
常见处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逃避缴纳税款(原偷税)
常见违法表述:
- 隐匿、伪造账簿
- 多套账
- 私户收款
- 不入账收入
- 虚假申报
常见处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四)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三、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
常见违法表述:
- 为他人虚开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介绍他人虚开
- 无真实交易开票
常见处罚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节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有真实业务但开票不规范
常见违法表述:
-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 未按实际交易内容开票
- 票货不一致
- 开具与实际不符发票
常见处罚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全部联次,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虚列成本费用 / 虚假扣除
常见违法表述:
- 虚构费用
- 取得不合法凭证
- 用假发票入账
- 成本费用不真实
常见处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六、股权转让低价申报(个人所得税)
常见违法表述:
- 明显低价转让股权
- 不正当理由低价申报
- 未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常见处罚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节选)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七、拒不接受税务检查
常见违法表述:
- 拒绝提供资料
- 拒绝进入经营场所
- 转移、隐匿涉税资料
常见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
常见违法表述:
- 未代扣代缴个税
- 未代扣代缴增值税
- 扣而不缴
常见处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并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九、骗取出口退税
常见违法表述:
- 虚构出口业务
- 虚报出口金额
- 骗取退税款
常见处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履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义务
常见违法表述:
- 未办理税务登记
- 未变更税务登记
- 注销前未清税
常见处罚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十一、常见兜底型引用条款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告知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这些条款主要用于:
1.程序合法性
2.从轻减轻
3.首违不罚
4.听证权保障
实务使用方法(速查技巧 )
当你拿到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可按以下步骤快速判断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具备申辩空间:
第一步:先看“违法事实”属于哪一类
重点只看两处:违法事实、经查明,将其归入以下类型之一:1.未按期申报/少缴税款2.逃避缴纳税款(原偷税)3.虚开发票(无真实交易)4.有真实业务但开票不规范5.虚列成本费用/虚假扣除6.股权转让低价申报7.拒不接受税务检查8.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9.出口退税相关10.未履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义务实务要点:不要被文书中复杂表述迷惑,核心是判断:是“行为型违法”(如不申报、不配合检查);还是“结果型违法”(少缴税款、骗取退税);还是“手段型违法”(虚开、隐匿、多套账),这是后续判断适用条款是否正确的基础。
第二步:对照违法类型,核对适用条款是否匹配
将文书中引用的条款,与本指引对应类别进行比对,重点核查三点:1.是否“错用条款”例如:✔ 有真实交易,却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 只是逾期申报,却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 账务不规范,却直接定性为“逃避缴税”常见错误模式:用重条款套轻行为。2.是否“跳跃适用条款”例如:✔ 未先引用第六十二条(未申报),直接引用第六十四条✔ 未说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却适用第六十三条判断要点为条款是否包含其构成要件,如:✔ 是否有“隐匿、伪造账簿”✔ 是否有“虚假申报”✔ 是否有“欺骗、隐瞒手段”3.是否“并罚条款逻辑混乱”如同时引用:虚开条款、偷税条款、未申报条款,但违法事实却只有一种行为。实务中可作为:✔ 定性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 处罚依据不充分的申辩点。
第三步:再查程序条款是否齐全
重点看是否引用或履行以下程序性权利条款:1.是否告知权利应当载明:✔ 陈述申辩权✔ 听证权✔ 救济途径对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2.是否有“责令限期改正”前置对以下行为,原则上应先责令改正:✔ 未申报✔ 税务登记类违法✔ 资料报送义务违法如:直接处罚而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作为程序瑕疵主张。3.是否符合调查与决定分离文书中是否体现:✔ 稽查(或管理)部门调查✔ 法制(或处罚)部门审核如全由同一部门完成,可能存在程序瑕疵风险。
第四步:审查裁量是否有依据、有梯度
重点看罚款数额是否与以下因素对应:✔ 是否首次违法✔ 是否主动补缴✔ 是否在限期内改正✔ 是否造成税款流失✔ 税额大小✔ 是否有主观恶意可结合:当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常见可主张方向:1.争取“首违不罚”条件一般包括:✔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2.争取从轻或减轻如:✔ 主动补税✔ 配合调查✔ 无主观故意✔ 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反对“顶格处罚”若文书未说明为何适用上限,可主张处罚裁量理由不充分。
第五步:是否进入“救济路径”判断
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考虑进入救济程序:✔ 定性明显错误(如真实交易被认定虚开)✔ 程序违法(未告知权利、未先责令改正)✔ 裁量明显失衡(轻微行为高额罚款)✔ 证据不足(仅凭推定、无账证比对)可选择路径:✔ 陈述申辩✔ 听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其中:✔ 陈述申辩是“最低成本纠错方式”,✔ 听证是“事实争议型案件的关键环节”,✔ 复议、诉讼更适用于:定性错误或原则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