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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持股票,避免短线交易的事项
股东减持股票,避免短线交易的事项

股东减持股票,避免短线交易的事项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我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了针对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事监管人员等特定主体的短线交易的管控措施。该条款规定,如果这些特定主体在短时间内频繁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具体而言,所谓的短线交易指的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内,上市公司或其股东(持股5%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购入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购入的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所得的收益将被追溯归入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其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针对这一规定,投资者在日常交易中需要注意,哪些行为可能被视为短线交易?哪些投资者需要遵守短线交易的限制?

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具体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交易行为涵盖了买入后六个月内的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的再次买入。

这一限制还包括了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如果未按照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其在30日内执行。若董事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则有权以公司利益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规,避免触碰短线交易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如不遵守第一款规定,应由相关责任董事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违反了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买卖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将受到警告,并面临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除了正常的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进行股票买卖外,还存在以下情形可能导致短线交易的行为:

1. 交易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引发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如下:

–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处于转股期,都应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

– 对于在2021年1月31日后进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包括申购)和卖出行为,都将被纳入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赎回及回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交所公告,2023年2月4日,上市公司HBXF披露了一起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并进行了致歉。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赵某参与了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得了“XF转债”2,270张,交易金额为227,000元;随后于2022年10月31日,赵某将上述获配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为252,258.29元,收益为25,258.29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某采取了监管警示措施。

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导致短线交易: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明确了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根据《证券法》第44条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证券,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将合并计算,适用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RBS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BSS)于2023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股东张某为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据披露,张某在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2,200股,买入均价为17.12元/股,成交金额合计为106.46万元;

同时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7,200股,卖出均价为17.07元/股,成交金额合计为80.56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监管警示措施。

另一起违规案例涉及到KLD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LD)的刘某,他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并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18日担任副总经理。刘某以“贾某峰”账户进行交易,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来看,他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共买入KLD股票85,900股,共卖出KLD股票81,692股,交易金额2,205,010.8元;

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刘某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KLD股票45,700股,共卖出KLD股票45,700股,交易金额1,407,622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KLD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某采取了通报批评措施,并将此次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在特定短线交易豁免情形方面,《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了11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这意味着常见的股权激励行权、转融通等行为将不再适用短线交易监管。

参考:荣大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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