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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提起股权激励,大家都不会陌生,作为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的有效工具,无论是初创企业或者拟上市公司,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都变得更为常见。除了日常的工资、奖金,各家企业都会采用各种激励方式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而股权激励是最常用的激励方式之一。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容易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有利于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期和过程中其股权激励模式、持股方式存在多样性,并且常常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的协调处理问题,导致企业在实操上存在合规性风险,而股权激励的税务合规性恰好正是IPO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审核的要点之一,故成为拟上市企业重点关注的税务事项之一。

01. 税法认可的四类方案

税法认可的四类股权激励,主要是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股票增值权,前3种适用于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在正式讨论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简要介绍股权激励的四种模式,方便后续的讨论。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股票期权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1、期权授予日;2、等待期(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3、行权期;4、可行权日;5、有效期;6、限售期和可转让日;7、转让日。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1、授予日;2、限售期(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3、解除限售期;4、转让日。

(三)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股权奖励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条件,是最为直接的股权激励措施,但股权奖励不能在公司和员工间形成利益上的紧密联系。

(四)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与股票期权较为类似,相当于赋予被激励人认购权和行权当期即时向公司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

0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非上市公司适用政策2021年10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也需履行前述报告义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对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如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101号文仅列举了三种股权激励类型,即: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实践中存在的其他类型的股权激励,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在101号文列举的股权激励类型范围内,原则上应无法享受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递延纳税,是指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不具体明确纳税期限,直接递延到股权转让时纳税。相较于延长纳税期限,递延纳税赋予纳税人更加优惠的纳税期限利益。

2、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方面,不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而是适用固定20%的比例税率,对于高额股权激励能够附加良好节税效果。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6〕101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
主体条件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客体条件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程序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行业条件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持有期限(1)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计划期限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税务处理

1、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应当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当分别计算。

3、取得股权激励后,公司在境内上市

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在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该部分递延纳税的股权转化为股票(限售股)。处置股票时,按照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即: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

  • 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 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3)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前述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照下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因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获得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征管

1、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时,公司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3、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公司应当履行协力义务

递延纳税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0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上市公司适用政策

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除101号文外,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下称“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下称“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下称“461号文”)。

从证券监管角度,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类型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从税收监管角度,35号文、5号文规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种类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101号文还提及了股权奖励这一股权激励形式,并明确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35号文、5号文、461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就员工持股计划而言,目前尚无明确的专项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的员工。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上市公司则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对于红筹上市公司,其中国居民个人员工因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取得红筹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红筹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如果其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则该等员工仅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税务处理

1、授予阶段的税务处理

(1)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时,通常不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员工接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以下简称为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如果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应当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即员工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之后的政策有待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下同),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2、行权前转让的税务处理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是无法转让的,因此不存在提前转让的问题。但是对于股票期权,一方面存在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方案,另一方面,即便在授予日约定不可转让,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公司与员工达成补充协议的,员工仍可能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

(1)达成补充协议转让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达成补充协议转让股票期权,属于因特殊情况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根据税法规定,应当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对于这部分所得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同样属于股权激励收入,应当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可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的,应当以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取得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可转让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转让股票期权在授予后,就脱离了股权激励的范畴,成为员工合法所有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认购权,故而应当按照一般财产处理。这里需要注意,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转让股票期权,因此转让股票期权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解禁、取得股权奖励阶段的税务处理

(1)股票期权行权的税务处理

  • 1)不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对于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故应作为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算公式为:

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 2)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不再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无论可转让股票期权是否在行权前转让,实际行使时,均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作此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在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再征税会出现重复征税。但实际上,可转让股票期权本身属于能够自由流通的认购权,对于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计税基础(授予的即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外购的即实际支付的成本)与行权后取得股票的市场价格之差,仍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否则将出现征管漏洞。

(2)限制性股票解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取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4)股权激励收入单独计税。根据财税〔2018〕164号,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5)对股权激励收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 1)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可延长12个月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可分期5年纳税

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股票转让阶段的税务处理

对于行权、解禁后的股票,以及奖励的股票,员工后续转让的,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行权日、解禁日、取得奖励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参照股票期权行权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上述规定没有使用股票增值权的概念,但是政策适用的对象其实就是股票增值权。随后,财税〔2009〕5号明确提出了股票增值权的概念,并沿用了上述税收政策。

2、股票增值权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根据财税〔2018〕164号,在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增值权行权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不能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可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不包括股票增值权。因此,股票增值权行权取得的价差收益,应当在行权日所在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报送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04不同授予方式的税务处理

授予方式则主要有直接授予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两种。从税务角度看,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同的授予方式,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原则,企业操作不当,很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时,一定要提前深入考量税务处理问题,选对税务处理,莫让税务风险影响股权激励效应的发挥。

前者指企业(激励实施主体)将激励标的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本人;后者则是通过一个持股平台先将激励标的移至一个类似的“代持机构”,激励对象通过认购该持股平台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方式获得企业激励标的的控制权。

直接授予

我们都知道个人二级市场炒股税负极低,大多数人只需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原因在于:

  • 个人买卖二级市场股票,个税和增值税都免税;
  • 个人减持限售股,个税不免,但通过转变开户证券机构,享受地方财政返还,税负有机会降低;
  •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政策。持股一年以上免税;持股1个月到一年,减半征收;持股一个月以内的,全额按20%征税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直接股权激励模式。

其核心依据是,只有在直接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收益才是激励实施主体的利益让渡,即实施主体股权的直接控制权转让。

间接授予(有限合伙)

企业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票),具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风险的研判。

以持股平台为载体间接进行股权激励,在实务中越来越普遍。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应股权,员工则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或股东,间接持有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股权。相较于直接进行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方式能够保持股权稳定,不会分散公司股权,便于大股东实施控制,激励对象人数也不受限制,能够满足监管部门要求。

按照现有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并不是税法中所认定的真正的股权激励。

虽然现行会计准则中的股份支付准则对股权激励采用了广义的规则定义。

但税务中的股权激励明显采用了狭义解释,即只认可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间接激励不能适用。这也是一个新的税会差异,目前没有清晰的协调指引机制。

实务中,实施企业向有关税务机关咨询时,关于是否可以适用通知中的101号文递延纳税时,遇到较大争议,部分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持股平台激励,不满足101号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条件,因此不同意递延纳税备案。当然,按照101号文备案递延纳税,获得属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案例也有。

例如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①股份支付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2017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授予骨干员工股份合计171.12万股,认购价格为 2.60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2018 年1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15.4410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为2,197.34万元,一次性计入2017年度当期损益。其中,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扬投资和明茂投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激励。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2020年9月14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9月14日,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出具了如下承诺:“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在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本人知晓本承诺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 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备案登记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招股书第1-1-316 、1-1-317页)

前述“安扬投资”是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茂投资”是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系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例如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4、2019年9月,股权转让……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另外,个人通过有限合伙减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仅要面对可能高达35%的个税,通常因为溢价,还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6%,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等税负,溢价部分面临高额税负。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这方面的最大问题是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立的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如果上市后继续保留,其获得的股息分红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政策。

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权也不能享受资本利得个税免税政策。因此,是否设立持股平台、设立怎样的持股平台需要充分论证,不可盲目轻率。

(二)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争取如何让税务部门接受递延纳税的个税政策适用。这一问题需要和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沟通,并积极争取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层面获得支持。

(三)如果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个税优惠,同时出于管理、成本、表决权等因素也不愿意采用一对一的直接股权激励模式,就要直面一些实质性税务问题。

  • 一是持股平台如何获得激励主体的股权,企业低价发行股份或大股东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持股平台在税务上如何规避风险?
  • 二是持股平台获得的低价股权如何分解转移给激励对象,注资认缴还是股权受让?如果是后者,又要视为一次股权转让,而且实质上是自己把股权转让给了自己,这种左手倒右手的股权转让有无意义,是否面临税务调整?
  • 三是企业或大股东的纳税义务。特别是大股东如果将自己的股权低价或零对价让渡给持股平台,然后再分解输送给员工,其个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风险,而且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具合理目的超低价转让股权而被调整的风险。

间接授予(有限公司)

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持有非上市企业股权的,在持有股权期间,非上市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平台通常无需就该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时,持股平台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则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间接授予(契约制)

股息红利分配时:契约制持股平台是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直接由激励对象就股息红利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对外转让时:持股平台是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直接由激励对象就对外转让所产生的财产转让收入缴纳20%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契约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管理人。

05授予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上文,);同时,企业也需就该部分折价做股份支付处理,此间即涉及税会差异问题。

先来说说什么是股份支付,知道的小伙伴可以直接略过~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那么这部分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我们先来看个案例:青岛A企业一轮问询(科创板)

  

问题:关于发行人调整报告期内财务数据

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对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由1,291,317,316.49元调整为1,271,876,767.55元。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调整的具体情况、原因、会计处理,及具体调整事项的金额、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和处理情况;

回复:调整的具体情况、原因及金额

2018年7月,青岛X企业以经审计的2018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青岛A企业。

2017年6月30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青岛X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1-6月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83,673,941.64元和45,929,717.96元,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相关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减了相应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变更设立的审计报告出具之后,公司判断上述股权激励费用难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补充计提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应交所得税19,440,548.94元。上述调整事项导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经审计净资产减少19,440,54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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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股份支付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会计口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文的规定,股份支付在会计上应按如下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3、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其中,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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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份支付在税务上应按如下处理: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4、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两个政策,不难看出税会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股权激励的等待期期间,会计上会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但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等待期内每年要做纳税调增,行权时做纳税调减;此外,股权激励产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也作为三项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的计算依据,其涉及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同时也会导致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差异。

拟上市企业做股权激励时,还需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行人实施股(期)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会根据受激励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等情况计入期间费用或成本中,特别是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会导致报告期某期的费用或成本金额显著增长。通常IPO企业会在进行财务数据分析时,将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剔除后再次进行分析,避免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财务分析结果。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另有一些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市公司具有上述情形,但依然实施股权激励的,其相关费用也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应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对象是否合法的问题,关系到企业列支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1、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的总数量金额也关系到税前扣除金额,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总量或被激励对象的个量金额超出上述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授予价格与解限要求: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3、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应当终止行权并及时注销。

5、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也关系到税前扣除金额,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或解限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会计上视为以资本公积支付工资薪金,上市公司可以相应作税前扣除。

06. 总结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的股权激励问题出台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所有的具体税收政策只针对个人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针对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持股模式的股权激励,目前并无专门政策规范,只能适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性规定处理,且无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涉及问题诸多。

鉴于目前有些政策并不明确,建议相关企业,在做股权激励前,一定要提前考虑税务处理不确定性事项,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股权激励不是拍脑袋决定的,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统筹规划。提前做好税务处理方案设计。面对这些不确定性事项,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问题。非上市公司个税递延股权激励合规需要从法定条件上进行优化设计。拟在境外搭建架构通过境外企业向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就其税务申报的及时性与合规性更应当加强注意与专业机构以及税务机关的沟通,以防范避免相关的税务风险与法律责任。   

  注释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gkwj/202111/02/content_46bb7733087940c295cffa869e42e758.shtml[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五)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074/content.html[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4182981/201901/c4184017/content.html[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990035/201609/c2457689/content.html[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78626/content.html[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465977/201511/c2001805/content.html
[7]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66/200901/c1190082/content.html[8]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66/200908/c1087262/content.html[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83/200610/c1196443/content.html[10]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第2款)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505/t288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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