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对于拟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上市后减持股票的主要税负义务源于所得税、增值税,其中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实践中产生了变更税收管辖地、高转送等税收筹划方案。特别地,对于合伙企业而言,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的税率问题存在一定的规则冲突,而层出不穷的税收洼地又把这一池水搅得更浑。
本文旨在对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税负进行梳理,对实践中的税收筹划措施予以介绍。
01. 自然人股东
现行税法对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股免于征收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的主要税负在于所得税。所得税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于取得成本、税率、应纳税所得。示意如下:

1.1 个人所得税
1.1.1 应纳税转让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2条规定,个人应缴纳所得税的转让限售股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转让、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等。
1.1.2 取得成本的确定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8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当由发行人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5条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因此,拟IPO企业发行完成,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办理原始股登记时应确定原始股的取得成本。成本确定可以选择提供经鉴证的成本原值材料确定实际取得成本,或者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作为原始股成本。
1.1.3 纳税金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3条,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此外:1、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4 税务筹划
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税务筹划方面,为合理避税,实践中产生了变更税收管辖地与解禁后高送、转股等方案。变更税收管辖地即利用“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变更证券账户开户机构达到转变税收缴纳地的效果,解禁后高送、转股即利用解禁日前后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税收缴纳差异在解禁后实施高比例送、转股,达到转让送、转股部分股票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由证券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扣缴。目前国内部分地区提供税收返还政策,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调整账户开户地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如部分税收洼地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40%,按此测算,则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20%*60%+20%*40%*(1-40%)=16.8%。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述税收洼地属于地方招商政策,需提前沟通避免优惠政策不稳定(例如新疆霍尔果斯、西藏地方的税收优惠已被取消)。
1.2 营业税、增值税
在营业税、增值税层面,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归属于金融商品。
营改增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1条,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之第1条第(22)款第4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02.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减持原始股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同时存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负。示意如下:

2.1 企业所得税
2.1.1 应纳税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3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1.2 取得成本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2条1款明确,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1.3 纳税金额计算
公司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企业适用25%税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
2.2 增值税、营业税
2.2.1 应纳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营改增之前,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仅限于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无需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9条及附件2的释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营改增后,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无争议)转让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2.2 取得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3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5条第2款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2.2.3 纳税金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15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2.3 增值税争议:新三板企业、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
针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5条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转让无争议。
针对新三板企业股票转让的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有价证券。实践中各地税务局操作方式也不统一,例如江西省国税局对“‘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解答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厦门国税局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解答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有价证券。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各地税务局也没有统一的认定。
03. 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税法层面视同自然人处理,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本部分重点讨论其所得税政策、争议及税务筹划。
3.1 所得税政策及争议
从国家层面来看,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在各地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优惠政策中不少与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有所冲突。
实际中,对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个税处理主要有三种主流操作方式:
1、部分地区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部分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进行征税;
3、部分地区对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区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有限合伙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对此,2018年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提到:“(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3.2 税收洼地及优惠政策
目前国内关于持股平台的税收洼地层出不穷,但政策持续性不一。实践中接受度较高的税收洼地包括共青城基金小镇、宁波梅山保税港、湖州长兴县、天津武清开发区等。以共青城为例,其针对持股平台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即综合税率个人应纳税额的32%。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经过国务院备案外,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因此通常不以公文的形式确认。加上霍尔果斯曾出现追缴税款的情况,新设及迁入税收洼地前更应谨慎处理,尽量以书面协议方式落地,并结合减持时间有所侧重,在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及当期政策优惠力度中作出选择。
结语
由于公司股东除上述所得税、增值税外,其向个人股东分红时还应由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两道税),企业上市前,通常不选择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同时基于有限合伙企业便于GP控制、组织灵活的特点,多数拟上市公司倾向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