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要点 25.03.17
解读: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要点 25.03.17

解读: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要点 25.03.17

2019年《证券法》修订、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证券期货违法定额罚上限最高至二千万元,倍数罚上限最高至十倍,裁量幅度具有较大弹性。2025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已施行,对解决执法公平、同案同罚,稳定市场预期具有意义。该《规则》共25个条文,核心要点归纳如下:

1.适用范围: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2.总体要求:明确证券行政处罚时的裁量标准和原则,确保处罚公正、合理、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等因素,确保同一时期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均衡。

4.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设置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档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情形: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免予处罚。(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减轻处罚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投资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情形。

——一般处罚情形: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从重处罚情形: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恶劣;实施违法行为涉及行贿或受贿;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或限制人身自由;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从重处罚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情形。

5.罚款幅度:(1)“法定最低罚款金额-30%-60%-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3)对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划分裁量阶次

最低罚款-30%30%-60%60%-最高罚款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6.共同违法处罚规则:“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再明确各当事人承担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如果共同违法行为有独立罚则的,按照相应罚则处理。

7.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则:从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

8.多次违法处罚规则:当事人有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9.新旧法律选择适用规则:(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2)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等已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3)违法行为始于旧法生效前、终于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进行处罚。

10. “立体追责”和“正反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先行后刑”,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的,刑事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罚没情况,便于折抵;“先刑后行”,违法行为已经被判处刑事罚金,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刑事回转”,移送后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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