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办理对象
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锁定,中国结算只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而不直接受理股东的解除限售申请。两名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拟申请在同一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集中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
申请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可以参考深交所的自律监管指南
适用情形 | 法规依据 |
【创业板、主板】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 2.股东申请解除限售不违反其作出的有关承诺; 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注: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四节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第一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7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第一章第(一)条 |
【主板额外规定】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如适用)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其中,国有股东为其他股东垫付对价的,在被垫付对价方要求解除限售时,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备案表。 2.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有的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发生过户的,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时,该股东和新股东(受让人)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分摊过户前该股东可以申请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且该股东和新股东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之和应当不超过过户前该股东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5.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前五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至少有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7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第一章第(二)条 |
三、办理流程
上交所办理流程
步骤 | 流程 | 材料 | 负责单位 |
1 | 上市公司申请查询业务 | A.限售股份明细数据 B.限售股份冻结数据 | 上市公司 |
2 | 上市公司根据查询结果填制申请表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 上市公司 |
3 | 上海结算分公司核对申请表并反馈给上市公司(收到申请表后两个交易日内) | 上海结算分公司核对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 上海结算分公司 |
4 | 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 A.上海结算分公司核对并确认无误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盖章) B.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上市公司 |
5 | 上交所审议无异议后,向上海结算分公司发送上市通知及经确认的申请表 | 上交所确认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 上交所 |
6 | 上市公司刊登解除限售公告 (沪主板:解除限售3个交易日前,科创板:解除限售前5个交易日) |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上市公司 |
7 | 上海结算分公司完成解除限售操作 | 上海结算分公司 | |
法规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修订)》2.8.3 |
深交所办理流程
步骤 | 流程 | 材料 | 负责单位 |
1 | 上市公司下载相关报表,核查股东持股情况 | A.限售股份明细数据 B.股本结构表 | 上市公司 |
2 | 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 A.限售股份明细数据 B.股本结构表 C.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上市公司 |
3 | 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向深圳结算分公司提交申请 | A.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B.上市流通申请表 C.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承诺函 D.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明细数据 | 上市公司 |
4 | 深圳结算分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后,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向上市公司发送《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并要求核对 | 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 深圳结算分公司 |
5 | 上市公司核对无误并确认《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 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 上市公司 |
6 | 深圳结算分公司向上市公司发送《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 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 深圳结算分公司 |
7 | 上市公司联系深交所刊登公告事宜(限售解除前3个交易日) |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上市公司 |
8 | 上市公司接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结果报表 | 解除限售变更登记明细清单 | 上市公司 |
法规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3月修订)》2.8.1 |
北交所办理流程
步骤 | 流程 | 材料 | 负责单位 |
1 | 查询限售股份明细数据及冻结数据 | A.股份明细数据 B.股份冻结数据 | 上市公司 |
2 | 向北交所申请股份解除限售 | A.上市公司股东名册、限售股份数据表 B.公司股份解售申请书 C.公司董事会出具的《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 D.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上市公司 |
3 | 在北交所审核通过后填写本次股份解除限售数据,向北京结算分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数据 | 上市公司 |
4 | 审核通过后,向上市公司发送《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及《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 A.《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B.《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 北京结算分公司 |
5 | 根据下发的明细清单核对申报数据并查看公告通知 | A.《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B.《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 上市公司 |
6 | 根据北京结算分公司发送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自行确定解除限售股份可交易日(T日),并在T-3日前(含T-3日)按照北交所要求发布股份解除限售公告 | 股份解除限售公告 | 上市公司 |
7 | 根据已披露的解除限售公告办理业务 | 股份解除限售公告 | 北京结算分公司 |
8 | 在T日9:30后查看并下载《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结果报表》 《股本结构对照表》《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 A.《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结果报表》 B.《股本结构对照表》 C.《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 上市公司 |
法规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3年修订)》2.7.2 |
四、解除限售办理注意事项
1. 上交所: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所持股份部分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以下统称“冻结”)情况且需部分解除限售的,原则上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和未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原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依然处于冻结状态。
2. 深交所:业务办理期间,对于股份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可能导致解除限售失败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关注,并提示解限股东勿在上市公司核对确认《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当日至上市流通前一交易日进行相关操作,否则由此导致解除限售失败的责任由上市公司和股东自行承担;若解除限售失败,上市公司须重新提交申请。
3. 北交所: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股东过出股份、变更托管单元,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致使该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不足的,将导致该股东解除限售业务失败。
4. 解除限售冲突业务:变更托管单元,包括转托管、手工申请指定托管单元申请解限的股份;办理权益分派,包括现金红利、送股等权益分派业务(建议先完成解限,再办理权益分派)。
五、解除限售信息披露要求
1、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适用板块 | 披露要求 | 公告模板 |
沪主板 |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股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申请解除限售,并披露解除限售的公告。 |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十一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十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 |
科创板 | 上市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附件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深主板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期至迟不得晚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 |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3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1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 |
创业板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期至迟不得晚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 |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自行确定解除限售股份可交易日(T日),并在T-3日前(含T-3日),披露股份解除限售公告 |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8号——上市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2023年12月修订)》 |
北交所还需要注意:因上市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股东承诺等对公司股票约定更长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简称自愿限售股票),相关股东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披露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并于同日向北交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公告模板: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9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限售公告格式模板(2023年12月修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披露要求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都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北交所:5个交易日内召开),并由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发表意见。
注:
①上市公司须在每次解除限售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②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监事会应关注激励对象离职、绩效不达标等影响解除限售的情况。③科创板、创业板的限制性股票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适用板块 | 公告模板 |
沪主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公告(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
科创板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附件4: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
北交所 |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8号——上市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 |
适用板块 | 法规依据 |
深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2023年8月修订)》(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
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2023年8月修订)》(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
以上就是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规定,如有遗漏,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补充哦!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相关合规问答吧~
Q:
1、关于股权激励,公司尚有部分未回购注销的股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禁条件)能否先披露《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即拟回购注销的股份先解除限售,这样是否可以?
A:
不可以,未达到解限条件的,是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
Q: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是在解禁日提前多久披露?
A: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不得晚于限售股份日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参考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四节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第四条。

Q:
3、公司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划转给了其他人,被划转的这部分限售股,在原股东那里是冻结,现在其他人需要解除限售的,划转到新的股东这里,会继续冻结吗?
A:
答:司法划转后仍是限售股,需要遵循限售股规则,也需要遵守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