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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案例—短线交易专题【第一期】
违规减持案例—短线交易专题【第一期】

违规减持案例—短线交易专题【第一期】

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且有秩序地不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始终严格监管违规减持行为,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提升市场参与度,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目前,资本市场上的违规减持种类繁多,例如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等信息、披露信息不真实,以及短线交易等几类违规行为,其中短线交易违规减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的“重灾区”。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读者对短线交易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什么是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被认定为“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违规减持案例

1. 大股东违规减持

案例一:

A上市公司披露其大股东B公司(持股5%以上)计划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10月17日,B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48.4万股,交易金额为2,786.77万元,次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2,000股,交易金额为11.92万元,A公司公告该大股东已将其全部收益上缴公司B公司在6个月内卖出并买入其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违规减持的B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2. 董监高违规减持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时任职工代表监事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7万股,交易金额63.36万元;累计卖出1.16万股,交易金额46.9万元,交易未构成获利。该监事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该监事并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时任监事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三

某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子女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买入3万股,交易金额54.89万元,卖出7万股,交易金额153.61万元;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该董事长与其子合计买入128.04万股,交易金额3,563.38万元,卖出2.1万股,交易金额38万元,收益已全部上缴至公司。该董事长与其子在6个月多次买卖其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上述违规减持案例违反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1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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