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该企业在2020年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减持股票未申报纳税,稽查局根据企业注销当日的收盘价确定股权转让收入25,522,695元,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5,970,673.75元。实践中,已有不少非交易过户未清税而被稽查的案例,部分交易方对非交易过户的税收实质理解不到位,认为非交易过户情形不涉及股权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对价,不负有纳税义务。但实际上,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拆除持股平台还原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属于股票权属在不同主体间的变更,在税法上视同销售。对合伙型持股平台而言,自然人合伙人基于“先分后税”原则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对公司型持股平台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注销的企业发生欠税的,有部分税局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补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实际上,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原则,税务机关穿透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补税责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若股东依法依规履行足额的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清算、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向股东追究补缴税款的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非交易过户涉税争议中,若相关股东被要求补缴已注销企业欠缴税款,可以充分考量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积极抗辩,妥善应对。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B,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现告知本次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由于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相关涉税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稽检通〔2024〕292号)无法送达,现将该文书内容公告如下,望你公司看到公告后及时与检查人员联系,及时提出反馈意见。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事由:告知本次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少缴企业所得税5,970,673.75元。
你公司2020年1月9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减持股票数量为2,524,500股,按照公司注销当日(2020年1月3日)收盘价10.11元,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5,522,695.00元。按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企业的减持成本为1,633,500.00元。当年发生管理费用-审计费6,500.00元,据此计算,你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为23,882,695.00元,无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23,882,695.00元,应纳所得税额5,970,673.75元,已缴0元,少缴5,970,673.7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