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丨新规真香: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将正式豁免短线交易! 26.03.07
首发丨新规真香: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将正式豁免短线交易! 26.03.07

首发丨新规真香: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将正式豁免短线交易! 26.03.07

2026年3月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新规将于4月7日起正式施行。相较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新规有部分调整,相关要点如下:

一、适用主体:大股东+董监高,明确持股计算

参考新规,特定身份投资者须适用短线交易监管规范,包括: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对于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认定,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除外)。

同一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 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二、适用范畴:多品类分别计算,不交叉适用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即各品类间不必交叉适用。

三、适用情形:六个月内反向操作+类一端说

新规明确,前述主体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短线交易;特别地,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的,也须适用。

四、适用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

对于买入、卖出行为,新规做出明确定义,是指支付对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豁免情形: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

本次新规最为重磅要点是明示了十三项情形可不认定为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除第十三项兜底外,其余十二项均充分彰显了监管原则导向,与市场发展诉求相适配:

(一)优先股转股;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赎回及回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及回售;

(四)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因跟踪指数变动或者因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导致证券数量变动;

(五)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非交易行为;

(六)根据国有股份管理部门决定,无偿划转国有股份;

(七)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

(八)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九)证券公司等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合规开展股票做市业务,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的相关交易行为;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开展的回购行为;

(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监管措施或者违规主体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开展的购回行为;

(十二)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须要特别关注的是,本年度上市公司治理重磅改革之一为董高薪酬机制改革,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现行市场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经验已较为丰富,结合本次新规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可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规定,将为上市公司进一步推进薪酬机制改革、激发董高激励性提供更好的灵活度与便利性。

六、专业机构:符合条件可单独计算

 本次新规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内外资公募基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依法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依照有关监管要求独立开展投资的产品或组合,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

不予单独计算情形:若产品或者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则不可适用。

七、违规处罚:主动报告、及时上缴收益可酌情

参考此前发布的《关于短线交易获利金额计算标准的通知》,若相关主体构成短线交易违规,获利金额须采用“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计算,显见对该类违规情形从严监管的态势。本次新规明确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尚未被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及时向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缴纳全部所得收益的,证监会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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