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代持下实际出资人的风险主要源于名义股东的背信、不配合,以及外部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核心风险场景及应对如下:
一、名义股东的背叛:争夺股权
(一)风险场景
公司经营向好时,名义股东通过抗辩(如否认代持关系)、不配合(拒绝执行指示、拒转分红)等方式争夺股权;若公司经营向下,名义股东则回避出资义务。
(二)风险考验
1.代持关系举证难:商事登记推定名义股东为合法股东,实际出资人需举证 “代持合意”(仅证明出资不足够,名义股东易抗辩为借贷)。若缺乏书面协议、处于完全隐名状态,实际出资人举证能力将严重受限。
2.代持协议无效风险:若代持协议因违反监管规定(如上市公司、金融公司代持)或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大概率丧失股权,仅能请求名义股东返还出资,甚至导致自身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名义股东的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
(一)风险场景
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引发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的股权归属争议。
(二)法律后果与应对
依《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名义股东的处分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1.夺回股权的条件:实际出资人需证明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第三人明知代持关系、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完成登记),举证责任在出资人。
2.丧失股权后的救济: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赔偿损失;若股权被多次转让(名义股东→第三人→第四人…),实际出资人夺回股权的难度会随交易链延长大幅增加(法院需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三、其他风险
实际出资人还面临名义股东不配合显名、名义股东突发情况(离婚、死亡)导致股权分割 / 继承,以及名义股东债务被强制执行代持股权等风险。
综上,实际出资人的核心风险是 “名义股东背信” 与 “第三人善意取得”,应对关键在于留存代持合意证据(如书面协议、沟通记录),同时提前约定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若股权被无权处分,需重点举证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或及时向名义股东追偿。
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的 “不配合” 是实际出资人常见风险,主要体现为 “不听从指令” 与 “不再代持” 两类情形,具体如下:
一、风险成因
股权代持关系多依赖人身信任,易因双方提防、名义股东避责(如面临出资压力)等破裂,名义股东的不配合会打破实际出资人的计划,引发利益冲突。
二、不配合情形一:不听从指令
名义股东在公司治理、股东会表决等事务中,不按实际出资人指示行权(如代持协议约定不明、名义股东利己),尤其在完全隐名情形下,对实际出资人冲击极大。应对规则:
1.合同法层面:违约救济
实际出资人可依代持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若名义股东根本违约,可解除协议并索赔(如《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明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履约、解约追责);若为委托合同,实际出资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2.公司法层面:无法约束公司
未显名前,公司不认可实际出资人身份,名义股东的行权行为(无论是否违背指示)对公司均有效,实际出资人无法否定公司决议效力。仅能通过代持协议约束名义股东,因此需在协议中明确行权规则与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意志通过名义股东实现。
三、不配合情形二:不再代持
名义股东因风险厌恶、人身关系破裂、成本增加等原因,提出终止代持,实际出资人被动应对。应对方案:
实际出资人有三种选择:
1.要求显名:有限公司需其他股东同意,若股东 “默契” 反对,显名可能失败;
2.另寻代持人:需履行股权转让程序(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3.转让股权:将股权卖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终结代持与投资。
四、潜在风险
若公司经营向好,名义股东突然终止代持,且其他股东反对显名 / 受让,实际出资人可能被迫 “痛失股权”。
综上,名义股东不配合的核心矛盾是 “实际出资人无公司股东身份”,应对关键在于提前在代持协议中明确行权规则与违约责任,同时预留显名、转代持的备选方案;但实际出资人始终受限于 “隐名” 身份,风险难以完全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