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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上市公司实控人协议转让,“抽屉协议”被查
案例丨上市公司实控人协议转让,“抽屉协议”被查

案例丨上市公司实控人协议转让,“抽屉协议”被查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1.09%)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

从上述来看,目前还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国资背景的资金套着有限合伙的壳来接协转。

这里说个题外话,在国九条之后,很多上市公司实控人借着私募、信托、个人、有限合伙去做代持,放过一波水解决部分问题之后,上面就收紧了,口袋卡住了,来得晚的人,基本都被闷在里面了。

当然,偶尔也会放几个出来,马甲也必须穿好。

智动力这次被查,看已披露的公告,显然不是针对这个事情,而是抽屉协议,这个东西在很多场景下都会用到,在一级二级市场基本都是常规操作了,见怪不怪。

很多人都用到过,只不过是藏在水下,又没出事,没人查而已,如果真的当事儿办了,很多人都会很难受,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回归正题,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这两条是抽屉协议的常规操作,实际作用就是国资的资金不能出现亏损,利息可以给你便宜点,但是钱不能出问题。

2020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没有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

2022年10月17 日,前述股东又签订《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这里很容易理解,就是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赔钱,赔多少,什么时间以内赔,不赔钱会怎么样等等。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2019 年修订《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实控人签的这些东西没有根据规定,让上市公司披露,是属于违规操作,按照规定,那得罚你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上述的案子完了,后面补充和定增配资的案子,也是他们家的,这就属于比较惨的了。

高管配资参与公司定增,结果股票下跌,导致强制平仓了。

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 4,188,933 股。

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 2,842,524 股公司股票于2021 年10 月14 日、15日及 19 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深圳证监局判定,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决定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这里给大家提个醒,有些时候不要跟管理员比聪明,人家手里有超级电脑,老老实实交税、信批,不要违规,做个乖宝宝。

要想擦边,那就聪明些,想深远些,不要被抓到。

正如,之前写上文的时候,就说了,不是不查,只是什么时候查的问题。

现在是处罚的轻,但是你怎么能知道,到你东窗事发的时候,处罚还是自罚三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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