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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合伙人分红、减持股票,核定征收被否,应补个税19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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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发布了一则公告,通知段某限期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

01. 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2. 通知内容

2017年5月25日,段某是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投资占比3.33%,2020年1月19日,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变更为6个合伙企业:闽侯县*咏日用品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咏”)投资比例12.675%、闽侯县*澜汽车配件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澜”)投资比例4.225%、闽侯县*逸鞋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投资比例19.93333%、闽侯县*珂五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珂”)投资比例22%、闽侯县*棠建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棠”)投资比例10.29167%、闽侯县*笙五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笙”)投资比例30.875%。变更后,段某的直接投资变为通过*笙、*棠间接投资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穿透分析,段某对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比例仍为3.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风险疑点线索,闽侯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5年2月20日起对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至2024年取得“**动力”分派股息,以及减持“**动力”股票涉嫌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启动风险应对,核查结果如下: 

1. 存在涉税问题

2015年12月31日,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吴某支付银行存款2724万元、向唐某支付银行存款126万元、向谢某支付银行存款60万元、向黄某支付银行存款54万元、向陈某支付银行存款36万元,合计3000万元,买入以上5人持有xx动力公司的股份575万股。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01月19日移户至闽侯上街,变更为现在名称,并于2020年04月30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取得分派股息,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上海**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1日首次发行股票以来,共实施5次除权分红或分派股息红利(以下时间为除权派息日):2019年6月25日,10股转2股派发1.35元股息红利;2020年6月17日,10股转2股派发2.2元股息红利;2021年6月8日,10股派发1.6元股息红利;2022年6月7日,10股转3股派发2元股息红利;2024年10月30日,10股派发1.8元股息红利。 

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分红股息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提供的分红计算逻辑表并结合增值税计算逻辑表来看,在同一时间节点,企业持有的股票总数在两张表上有些许尾差,但企业在金三自行申报的分红情况与分红逻辑表上数据一致,合计分红金额3,298,994.72元,应入库所得税税款 659,799.00元。经查询金三净入库系统,2019年6月的第一次分派股息应入库税款155,250.06元(分派股息金额776,250.00元)已在上海市税务局缴纳外,其余四次分派股息共计(分红金额2,522,744.72)应入库税款504,548.94元,实际已入库453,240.54元,还差51,308.4元未入库,存在取得分红股息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少问题。 

2、减持股票,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咏、*逸、*澜、*珂、*棠、*笙等7家合伙企业,实际是21个自然人:关某、王某、吴某、李某、李某、孙某、段某、李某、朱某、董某、蔡某、吴某、梁某、朱某、郭某、唐某、汤某、王某、吴某、苏某、陈某,组合投资兴办的合伙企业。 

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咏、*逸、*澜、*珂、*棠、*笙等7家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约定分配比例分给21个个人投资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分配比例分给*咏、*逸、*澜、*珂、*棠、*笙;*咏、*逸、*澜、*珂、*棠、*笙将应分得的所得与各自的生产经营所得之和,再按约定分配比例分给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股权收入81,885,729.77元,成本费用22,468,908.75元,所得59,416,821.02元。2021年,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股权收入4,291,741.80元,成本费用 1,391,054.43元,所得2,900,687.37元。 

因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规定不明确,根据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合伙人会议决议,2020年和2021年分配情况如下表。


主管税务分局已于2020年3月3日对*珂、*棠按照主营业务“商业”行业做了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5%;已于2020年2月27日对*笙按照主营业务“商业”行业做了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5%;2020年这三家收入总额均为0,其生产经营所得均为0;     

主管税务分局已于2021年3月23日对*澜按照主营业务“商业”行业做了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5%,2021年该企业收入总额为0,其生产经营所得为0。 

*澜、*珂、*棠、*笙4家企业应将闽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配的所得,加上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约定比例分配给每个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笙、*棠、*珂、*澜未提供具体分配比例,按照2020年*笙、*棠、*珂及2021年*澜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作为“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按该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出所有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0,547,530.75元,已缴948,037.76元,少缴19,599,492.99元,存在减持股票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以上取得分派股息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51,308.4元,减持股票投资者少缴个人所得税19,599,492.99 元,合计19,650,801.39元。其中段某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4473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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