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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案例一

发行人B股东B1、B2为投资型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二者持有发行人B的股份比例分别为4.8%和0.3%。首次申报时,发行人B及中介机构未将二者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主要理由包括:(1)合伙企业设置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委员人数不占优势,无法单独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意见产生重大影响;(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决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单独决定;(3)各合伙企业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投资方向存在差异,且已出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文件。

案例二

发行人C股东C1、C2为同一创投机构管理的两只基金,双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相同,合计超过5%,且入股及增资的时间、数量、价格均高度一致,同时C2的最终持有人及实际决策人之一在C1的控制权条线担任核心职务。申报时,发行人C及中介机构否认双方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主要理由为:(1)经穿透核查,双方的最终实际决策人员不存在重合;(2)双方的投资决策团队分别代表不同的出资方及股东利益进行日常经营及投资决策,并已出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案例解析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认定问题,除关注控制权条线相关股东外,也需关注可能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性的其他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若相关小股东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5%,还可能涉及关联方认定、股份减持及相关承诺事项的合规性问题。实践中,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股权结构、协议安排、关联关系、人员任职等多种因素对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而非仅考虑表面形式或单一证据。对于存在明显的一致行动迹象但未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且相关安排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等情形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关于发行人B,B1、B2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同一自然人控制,一致行动迹象较为明显,发行人以合伙企业内部设置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B1、B2为由,认定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强,可以较为自主、灵活地通过合伙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内部事务的执行和表决方式、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其控制权界定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各合伙人身份、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风险收益等合伙协议具体安排进行实质判断。《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制意图和控制力较强,这也是绝大多数案例将其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基础。

围绕本案,从双方持股情况看,未认定B1、B2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可能存在监管套利,同时结合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合伙企业决策并不实质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制地位,有关认定与客观实际不符。

一是未认定一致行动关系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形。B1、B2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若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持股,则会影响发行人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认定,且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存在通过不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规避监管的动机。

二是合伙协议未能清晰划分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投资事务仍具有较大决策影响力。B1在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的同时,又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并对外代表企业;B2在合伙协议中既约定所有投资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又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投资管理事务及日常运营。

三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投后管理等合伙事务仍具有主导地位。B1负责对发行人投后管理的人员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B2的投后管理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但有限合伙人主要出于把控投资风险目的参与投后管理事项,并不具有控制意图。基于以上情况,在审期间双方补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并披露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发行人关联方,并按照规定补充出具了股份减持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目前,该项目已注册生效。

关于发行人C,C1、C2为同一创投机构管理的两只基金,结合二者在发行人层面的持股情况、投资轨迹及人员安排等,综合认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将二者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判断。

一是在发行人层面的投资行为方面,C1、C2入股及增资发行人的时间、数量、价格等高度一致,具有一致行动的行为迹象。

二是在人员任职安排方面,C2的最终持有人及实际决策人之一,同时在C1的控制权条线担任核心职务,双方在控制权条线的关系较为紧密。

三是在组织架构方面,C1、C2的最终实际决策方均为该创投机构现任或曾任合伙人,该创投机构对二者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四是在监管要求方面,与案例一类似,C1、C2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未认定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在审期间双方补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并披露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发行人关联方,并按照规定补充出具了股份减持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目前,该项目已注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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