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一般都会就激励股权如何持有问题进行讨论。实践中,通常会将激励股权持有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直接持有,即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激励股权,登记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一类为间接持有,此类型包括几种间接持有方式,如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也可以由实控人通过代持的方式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不同的持股类型、持股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就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是否设立持股平台、如何选择持股平台等问题,和大家做个交流。
一、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选择
(一)应根据目标公司主客观条件,来决定是否设立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方案中,是否设立持股平台,不完全取决于老板的个人喜好,有些项目是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客观需求来确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客观需求,在股权激励尽职调查中可以充分挖掘到位(关于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实操,可以参考笔者文章《股权激励实操——如何做好尽职调查》),如尽职调查的结果反馈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业务模式根本没法在A股上市且现金流很好的情况下,考虑用实股的模式来设计激励方案,则出于不想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简单化落地股权激励方案两个原因,选择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来落地股权激励。如果是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则结果是不需要设立持股平台。
笔者此前有一个股权激励项目,公司处于初创期,创始人在第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中,选择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来做激励,原因有二,其一是现有的中高层人员流动比较大,另一是不想在持股平台中暴露出激励对象在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具体持有多少份额。笔者另外一个股权激励项目,没有选择持股平台,也没有选择股权代持,而是选择直接将激励对象登记为公司股东。该项目是一家家族企业,实控人年纪已超60岁,继承人均在国外成家立业且不愿意回国接班,因此经过长期考量和研判,在拟定家族企业接班人激励计划时,采取与激励对象合资成立新公司来执行家族企业业务。
(二)诸多因素影响公司是否设立持股平台
影响公司在落地股权激励方案时不设立持股平台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因为激励模式的不同而无需设计持股平台,有可能因为激励目的和企业客观情况必须对激励对象做实名登记而无需设立持股平台,也有可能因为需要避免工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而无需设立持股平台,还有可能因为企业现在所处阶段比较初级无需落地非常复杂的激励方案而无需设立持股平台。
影响公司在落地股权激励方案时设立持股平台的原因也有多种,有可能因为公司未来三年要启动上市计划而设立持股平台做股权激励,有可能因为不想削弱实控人的表决权或提高实控人的表决权而选择设立持股平台来做股权激励,也有可能因为需要增强激励对象的归属感而选择设立持股平台来做股权激励,还有可能因为需要避免非实名登记所带来的股权不清晰、不确定等情况而选择设立持股平台来做股权激励。
(三)股权代持与直接持股的利弊分析
综合前述内容,关于股权激励项目是否设立持股平台,实际上是需要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公司的激励需求、下一步公司计划、实控人的特殊要求及各种持股方式的优劣势来整体进行判断。采取股权代持这种模式来落地股权激励的,方便之处在于可以忽视工商变更这些繁琐的程序,通过代持协议和激励协议的组合即可完成股权激励的落地,也不会影响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间接避免了小股东利用法定股东权利监督大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为代持股的流转而无法被税务局监控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这种模式不便之处也有,比如未来需要将激励对象进行实名登记时可能因为公司的净资产增长很高很快需要承担高额的税赋成本,激励对象因为股权代持这种模式而缺乏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股东身份的认同感,公司在未来融资过程中会不断因为股权代持的存在而不断的被投资人要求进行合规整改或做各种带有严苛法律责任的承诺保证。采取直接持股这种模式来落地股权激励,优势在于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强的股东身份认同感和公司的归属感,公司未来上市后激励对象可以直接通过股票就能变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情况清晰明了;但直接持股这种模式也有不便之处,比如激励对象未来退出时需要做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不少无形成本和障碍、公司激励的中高层或骨干人员及相关激励份额全部暴露给了竞品对手、实控人手上的表决权因为股权激励而下降等。对比股权代持和直接持股两种方式的优缺点之后,部分股权激励项目中选择了相对中庸的方式,即间接持股的方式。
二、如何选择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间接持股方式主要是指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这两种常用的持股平台方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优点也不少,比如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后将激励对象纳入到平台,后续即使发生激励对象变更或退出的情况,都不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避免因激励对象的退出或变更致使目标公司的机构股东经常被折腾,同时避免了目标公司频繁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比如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实控人成为持股平台的GP,实控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持股平台的全部表决权,从而间接增强了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设立持股平台后,可以避免因激励对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进而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避免因激励对象发生婚姻破裂导致夫妻之间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再比如,根据现有公司法的规定,目标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位,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则可以突破单一主体容纳不下50位股东的限制。不同持股平台存在不同的优缺点,以下针对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不同特点逐一进行分析和对比:
(一)关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
1. 关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的优势
(1)股东风险可控: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护。实际上,持股平台一般不对外参与任何经营,也不签署任何业务合同、担保合同等,因此也不存在实际负债的风险。
(2)治理结构清晰: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有助于持股平台的管理,激励对象也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了解持股平台的经营、财务等情况。
(3)股权转让相对便捷: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激励股权的转让相对简单,便于股东进出,增加了股权的流动性。实践中,基于工商变更登记实行电子数据化后,使得每次股权转让在办理线上手续时,都需要持股平台其他激励对象共同扫脸配合(注: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布的工商变更一次性告知书为例,办理股权转让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如果有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如股权转让不想让所有激励对象都扫脸进行认证,则需要带所有人身份证件到线下进行办理。
(4)利于目标公司融资: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会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更为清晰,便于外部投资者选择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如果目标公司的激励对象全部都是直接持股在目标公司,会影响到公司治理、股东决策的效率,有些外部投资人一般在投资前也会提出将激励对象归入到持股平台的要求。
(5)税务筹划空间: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在某些情况下,有限公司可能享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在税务筹划上有更多的灵活性。
2. 关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的弊端
(1)双重纳税负担: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即持股平台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都需要缴纳所得税。例如,持股平台当初设立时总的注册资本金2000万,现被其他投资人并购,持股平台股权转让变现金额为1亿元,则持股平台需按照8000万缴纳25%或15%的企业所得税。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持股平台需向各个激励对象分配收入,此时每位激励对象还需就本次股东分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因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会实际降低激励对象收益金额。若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则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按照5~35%的比例承担个人所得税。
(2)存在管理成本: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虽然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相关公司制度、决策方式、公司章程等还是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忙起草、制定,在一线城市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公司注册地、财务代记账及可能需要披露的财务报告、频繁代办公司变更等公司日常运维所需的费用,因此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
(3)决策效率影响:相较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的决策过程可能更为复杂,需要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等程序,如果激励对象众多,要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能决策效率会相对低下,这是因为受持股平台全体激励对象配合度的影响。
(二)关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1. 关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优势
(1)有利于保持控制权:正如前述,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必然会稀释实控人的表决权。但使用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只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而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比例控制整个持股平台,有利于保持公司实控人或核心团队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2)决策效率更高: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可实行集约化控股,激励对象不参与日常管理决策,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持股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成本。
(3)税收有相对优势: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在税务上通常是穿透到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实践中,激励对象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公司层面的所得税,如前所述,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在股权转让时公司及股东均需缴纳税费。因此有限合伙相比有限公司持股具有一定的税务优势,税负较轻。
(4)相对灵活: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需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同时还需要明确三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形成完整的组织机构,确保持股平台运营管控有效,或者需要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机制来设计控制权的保障机制。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定存在诸多自由协商空间,合伙人可以直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合伙协议中可以灵活约定利润分配、亏损承担、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解散等事项,为股权激励提供更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对于有限公司的形式,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运营更为灵活且简便。有限合伙企业还可通过《合伙协议》直接约定利润分配的方式,而有限公司需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并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方可分配税后利润。
2. 关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弊端
(1)有限合伙分红税负可能更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也就是说分红到有限公司这个层面是不用缴税的,至于是否直接分给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可以由大家商议。但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的,在合伙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的账户中,由激励对象直接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的,若非实控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任何激励对象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都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增加普通合伙人的财务风险。但实践中,持股平台仅仅是一个持股的工具,不实际参与任何经营,只要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激励对象不滥用公章、对外乱承诺和保证,依法合规存续和依法合规的纳税,基本也不存在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股权激励项目中,选择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或是选择持股平台的方式来承载激励股权,或是通过代持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均需要因公司而异,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激励对象情况、税务筹划、股份支付影响等综合因素,最终选择合适的持股方式,达到股权激励目的,实现公司、老股东、投资人及激励对象的多赢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