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先分后转”所得税筹划方案的逆向思考 24.08.27
股权转让中“先分后转”所得税筹划方案的逆向思考 24.08.27

股权转让中“先分后转”所得税筹划方案的逆向思考 24.08.27

前 言

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和税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征税机关不能征税或者减免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取得节税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不是对税法的破坏,相反是对税法的遵从和执行,与采取违反税法实施偷逃税款的非法避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将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运用逆向思维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行方案,以保障交易的顺利实现及节省当事各方的交易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先转后分”较“先分后转”更能实现节税效果和交易目的

所谓“先分后转”,是指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公司尚有未分配的利润,转股股东采取先分配股息红利,再进行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先转后分”则是相对于“先分后转”而言,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对公司利润先不作处理,待股权变更登记后,由受让方对利润进行分红的股权交易模式。

现实中,企业转让有未分配利润的目标股权时,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先将利润分掉。先分后转的税筹方法在转让方是居民企业(下文出现居民企业时均以有限公司为例)时有一定的降负效果,但同时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实务中我们观察到,当转让方税率低于受让方税率时,或者转让方为自然人时,或者被投资企业没有可供分红的资金时,调整交易步骤,变“先分后转”为“先转后分”,或许能够更好的实现交易目的和节税效果。因此,我们分上述情形就两种交易模式下的税负进行对比,来说明“先分后转”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可简单套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受让方是有限公司时这种对比效果更为直观,所以下面的分述均以向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来展开。

二、股权转让双方均是有限公司,且转让方所得税税率低于受让方时,采取“先转后分”税负更低,转让方可能获取更高的转让对价

构建“先转后分”节税方案的核心思想是:以相对高的售价将目标股权转让至税率更高的受让方,以提高受让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使其后续在处置该项股权时出现的投资亏损,足以抵消更多的经营利润,从而收获税收上的经济利益。有时候这种税收利益的最终归属,还会成为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交易双方在方案制作中须通盘考虑,深入探讨。

下面我们举例并分类说明调整交易步骤对交易各方的影响。

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100%股权,丙公司净资产为9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甲公司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按净资产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已知甲公司执行15%企业所得税率,乙公司执行25%税率。

(一)按照“先分后转”方案,转让双方总税负为0元

甲公司从丙公司取得6000万元利润分红,免税;分红后丙公司的净资产降至3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所转让股权的成本是3000万元,按净资产法确定的转让对价3000万元扣减股权投资成本后,甲公司所得税额为0元。

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对价取得丙公司100%股权,该股权的计税基础即为3000万元(忽略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今后乙公司在处置该股权时可以扣除的成本也是3000万元,届时按照净资产数额转让股权,将不会产生所得。

小结:按照“先分后转”方案,甲公司取得9000万元收入,所得税为0元;乙公司今后按300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税为0元,甲乙两者税负之和为0元。

(二)按照“先转后分”方案,转让双方总税负为﹣600万元

甲公司转让股权时丙公司净资产为9000万元,甲公司以该价款转让股权,扣除3000万元投资成本后,就6000万元所得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900万元。

乙公司以9000万元购得股权,就其中的6000万元进行分红,免税;分红后再按丙公司彼时的净资产转让股权时,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是9000万元,该6000万元投资亏损按照25%的税率计算,乙公司可以形成15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小结:按照“先转后分”的方案,可以抬高受让方的股权计税基础,从而获得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转让方会产生转让所得税900万元,但由于买卖双方存在税率差异,统筹二者税负后终将出现税收利益600万元。

(三)按照“先转后分”方案,转让方可额外获取800万元的税后收益

就前述(二)中600万元税收利益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双方可以反映到股权交易对价中,以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价格。假设转让双方将股权转让价格由9000万元上调至11000万元后,计算双方的税后收益如下。

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为1200万元。

【计算式:(11000 – 3000)x 15%】

乙公司分红所得税为0元,同时乙公司还将获得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万元。

【计算式:(9000 – 6000 – 11000)x 25%】

小结:此时甲公司取得11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虽然需要负担1200万元企业所得税,但税后收益是9800万元,比先分后转的方案多出800万元收益;乙公司尽管以11000万元的“高价”购买净资产仅为9000万元的丙公司全部股权,但综合考虑由此取得的2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际购买成本仍是9000万元。由此不难看出,在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形下,转让方采取先转后分的交易路径或许更有价格优势。

三、股权由自然人股东转让给有限公司时,采取“先转后分”能为转让方争取到更高的股权转让对价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除了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享受差别化个税优待外,就分得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因此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时,无论其采取“先分后转”还是“先转后分”,无非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税目之间的选择适用,税率都是20%,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并不没有实质差异。

但是,由于受让股权的一方系有限公司,受让方不仅就受让股权对应的分红免税,“先转后分”的交易模式还能提高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使其在今后的股权处置环节产生所得税收益,受让方所能获取的利益也给转让方带来了新的议价空间。

为了直观感受不同交易方案产生的不同税收效果,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自然人甲持有丙公司100%股权,丙公司净资产为9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自然人甲拟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按净资产法确定股权转让对价。乙公司执行25%税率。

(一)按照“先分后转”方案,转让双方总税负为1200万元

自然人股东甲先就丙公司的60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该分红须缴纳1200万元个税;之后再按3000万元转让股权,由于是平价转让,没有转让所得和个税。乙公司以3000万元受让丙公司股权,今后按照净资产数额转让股权也不会产生所得。所以按照“先分后转”方案,甲乙双方税负之和为1200万元。

(二)按照“先转后分”方案,转让双方总税负为﹣300万元

自然人股东甲按丙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作为转让对价,扣除3000万元的投资成本,剩余6000万元须缴纳20%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1200万元;受让方乙公司取得股权后,其中的6000万元分红免企业所得税,今后再以丙公司净资产3000万元转让股权时,鉴于可扣除的投资成本9000万元大于股权转让收入,形成6000万元的投资亏损,产生15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可知,按照“先转后分”方案,甲乙双方税负之和为-300万元。

(三)按照“先转后分”方案,转让方可额外获取400万元的税后收益

对比上述两方案可知,如果自然人股东按照先转后分的方式转让股权,受让方不仅获得免税的分红,其取得的股权再转让时也有了相对更高的扣除成本,从而收获额外的税收利益。此时转让方可以考虑以更高的作价售卖股权,以实现税收利益的共享与均衡。

于是假设,自然人甲将股权转让价格抬高至11000万元时,采取“先转后分”的交易模式,此时计算双方的税后收益为:

甲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为1600万元。

【计算式:(11000 – 3000)x 20%】

乙公司分得6000万红利免税,其后再转让该股权时,可以11000万元作为成本扣除,形成投资亏损8000万元,产生2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算式:(9000 – 6000 – 11000)x 25%】

此时,自然人股东甲的转让收入为11000万元,扣除个税1600万元之后,仍有9400万元税后所得,较方案“先分后转”多出400万元收益;乙公司虽以“高价”购买股权,但结合今后转股时的亏损额所产生的抵税效果,其实际购买成本仍是9000万元,并没有额外付出。由此也可得出,在自然人转股给有限公司时,采取“先转后分”的交易模式能为转让方争取到更大的经济利益(现实中须考虑受让方货币时间价值及配合度等因素)。

四、“先分后转”存在固有局限,有时会阻碍交易,需要结合“先转后分”的模式以保障交易的顺利实现

“先分后转”要求被投资企业有可观的现金流以供股东分配,但是很多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未必就有相对应的流动资金,这无疑是方案落地的现实障碍。再有,当被投资企业法人股东希望先分红再转股时,其他自然人股东在没有转股需求时,出于个税负担等考虑,其配合分红的动力相对不足,而且这种局面在被投资企业无可供分配资金时犹如雪上加霜,此时仍坚持“先分后转”恐怕难以实现预期的交易目的。

而适时的降低要求,采取先转让股权再分配利润的方式,虽不一定能同时满足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却能保障交易的顺利推进。是故,在股权转让中,针对特定的交易条件,及时作出变通处理,也是商业智慧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表现。

结  语

税收筹划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又一成不变的方法,每一种交易路径的设计都需要结合当事各方的现实条件而量身定制,就如本文对传统方法进行的逆向思考一样,即便“先转后分”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显得更有优势,那也是结合交易各方的主体身份、税率高低、现金流量等各类因素而综合考量的结果。即便如此,也不能否认在综合了其他税收要素和优惠政策之后,尚有更为惊叹的筹划思路的呈现。税收筹划不是税收洼地、财政返还、核定征收的代名词,它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事先安排、整体安排和合法安排。面对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企业在大宗交易特别是并购重组等业务中,如何组合运用税收政策,既保障交易的顺利实施,又降低交易成本,创造盈利空间,是税收筹划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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