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怎么交税和账务处理? 24.04.23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怎么交税和账务处理? 24.04.23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怎么交税和账务处理? 24.04.23

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上实行先分后税是因为对于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自所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着所适用税率的高低,因此要先分后税。“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这只是计算纳税的一个原则,与利润是否分配无关。

合伙企业所得税使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留到以后5年内弥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述两个发文中有税前扣除规定,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是否适用合伙企业纳税调整?税法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为避免税务风险,还需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怎么理解

首先和有限公司做一下对比。在一家有限公司里,年终计算出利润后,首先要交税,交税后有剩余部分,才会向股东进行分配,也就是分配税后利润。假设股东共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股东,一个是法人股东,那么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现在对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分红是免税的,也就是法人股东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一家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A占股60%,法人股东占股40%。年终统计,全年营收10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缴纳的附加税、印花税等税金合计为800万元,则利润总额为200万元。那么,这家公司先要就200万元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剩余税后利润为150万元。假设这家公司决定分红100万元,剩余50万元分别提取盈余公积和当做未分配利润,那么,自然人股东A分得60万元,需要缴纳20%个税即12万元,最终个人入手48万元。法人股东B分得40万元,由于存在免税优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在合伙企业里,到底要怎么理解先分后税呢?其实重点在这个“分”字上。“分”什么?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利润总额。怎么理解呢?我们把上面的例子稍稍改一下。

一家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出资60%,法人股东出资40%,营收仍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等亦仍为800万元。对合伙企业来说,其利润总额也是200万元。由于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200万元必须全部向合伙人A和B分配。

合伙企业的分配是可以由合伙人自由约定的,也就是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此处为了简化,我们就假设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自然人A股东分得200万的60%,即120万元,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20*35%-6.55=35.45万元,个人实际到手为84.55万元。法人股东B分得200万的40%,即80万元,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法人股东实际入账为60万元。

通过对比发现,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有2点不利。

第1点,不利于递延纳税筹划。有限公司仅需要就利润总额缴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以暂时不分配,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但合伙企业必须就全部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即刻纳税。

第2点,合伙企业可能缴税更高。合伙企业的利润只要超过50万,就要适用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有限公司仅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这里面未考虑有限公司再分配至个人股东的情况。

三、合伙企业交税怎么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后,个人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规定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者说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因此,即使是合伙企业代合伙人缴纳有所得税的,也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应自行申报。因此,合伙企业对于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是没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但是,实务中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多数是没有自行申报的能力,多数都是由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或代理记账人员在自然人税收系统中进行申报。

法人合伙人按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当期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不过该法人合伙人在2020年度的并不需要核算投资收益,但在汇算清缴时要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栏(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中进行调整,如果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为120万元,因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实际缴纳税款时,现在规范的税务局都是不能直接从合伙企业的对公账户扣税,而是需要从绑定的个人合伙人名下银行卡扣税。

因此,实务中造成的实际情形是:企业财务人员报税,税款由对公账户以税款的名义转至合伙人个人银行卡,然后再扣税。对于实际缴纳的税款,个人合伙人多数情况下,也会将款项归还到合伙企业账户上,实际构成了分红或预支分红,因此,会计核算可以直接按分红处理,或挂往来科目等到实际分红时扣回。

1.直接按照分红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2.按照预支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人提款等(按合伙人名字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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