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12: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咨询费用支出300万,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6.02.04
新增值税法12: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咨询费用支出300万,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6.02.04

新增值税法12: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咨询费用支出300万,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6.02.04

我们今天来探讨一个非常常见的案例。A企业为了转让其下属非上市公司子公司B的股权,为此支付律师费、审计费、财务咨询费等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新增值税相关规定,答案很明确,通常不可以。是不是有一点颠覆的感觉,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01

核心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这一条款的核心逻辑是坚守增值税“征扣一致”原则。

只有应税交易产生的销项税额,才能对应抵扣相关进项税额;若购进服务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经营性交易,且未被纳入法定豁免范围,其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抵扣。

比如,我们常见的因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转让收入,同时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为了取得政府某项财政补贴(与销售无关)发生的相关调研、咨询费用等。

新增值税法生效前,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咨询费用的进项税额,企业通常可凭专票正常抵扣;但新规实施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


02

为什么股权转让咨询费不能进项抵扣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咨询费用的进项抵扣判定,需对照第二十二条的两个条件逐一验证,同时结合股权转让业务的实质属性分析.

首先,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应税经营活动”?

《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应税范围,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仅包含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并不在列。

同时,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本质是为了实现资产变现、获取投资收益,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非应税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

其次,是否取得“经济利益”?

条款明确要求非应税交易需“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这是区分经营性交易与非经营性交易的关键。

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会取得股权转让款,显然满足这一条件;即便存在以股权置换、债务豁免等非货币形式获取收益的情况,也同样符合“经济利益流入”的判定标准。

最后,是否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豁免情形?

《增值税法》第六条列出了法定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包括员工受雇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收入等。

而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并不在第六条的豁免清单内,无法享受法定的进项抵扣例外待遇。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非应税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非法定豁免情形”的叠加状态,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条件,因此其相关咨询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

实务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来举例说明。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B公司20%股权,取得转让款9000万元。为完成股权交割、核查标的公司财务状况,A公司支付会计事务所财务咨询费300万元,取得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98万元(300÷1.06×6%)。

该笔咨询费专门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这一非应税经营活动,且A公司取得了明确的经济利益,不属于第六条豁免情形,因此16.98万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全额计入咨询费成本,即入账成本为300万元。

以上是专用于股权转让相关支出的进项问题。如果相关费用既用于应税业务,又用于非应税业务,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分摊。


04

操作注意点

企业在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咨询费用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四点,确保税务合规。

第一,精准判定费用用途。

核心区分“专用于股权转让”和“兼用”两类费用。

专用于股权转让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兼用于应税业务和股权转让的公共费用,比如集团整体审计费、办公费等,需按收入占比分摊计算可抵扣金额。

第二,规范发票处理流程。

取得专票后,若确定不得抵扣,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不抵扣勾选”,勾选理由填写“用于非应税项目”,并留存勾选截图备查,避免形成滞留票引发税务预警。

若已误抵扣,需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税额计入对应成本费用。

第三,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单独核算,直接将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兼用费用中不得抵扣的部分,按分摊金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第四,完善资料留存体系。

妥善保管股权转让合同、咨询服务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资料,确保在税务核查时能完整佐证业务实质和抵扣判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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