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票质押融资
股票质押融资是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物进行的质押融资,股票质押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质押,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
1、场内质押
即通常所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方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者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同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在债务人违约或达到平仓线时通过场内直接处置股票,但自行直接处置仍受限于:
l减持比例限制,质押规模大时无法一次性处置股票;
l另案冻结情况下,卖出受限;
l股价急剧下跌处置回现不足以清偿债权;
l停牌;
l限售股等。
2、场外质押
资金方为银行、信托、基金等,在中证登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担保,不能在交易所场内交收和处置,违约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处置。双方亦可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出现逾期还款、低于平仓线等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向中证登申请将股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为可卖出质押登记,并就卖出所得优先受偿。
3、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的区别
就质权人实现债权而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最大的差别是质权人能否通过交易所系统直接处置质押股票,场内质押的证券公司在触发协议约定平仓线时有权进行平仓直接处置质押股票。
二、司法处置
场内质押因各种因素无法进行直接平仓,或者场外质押无法通过协商处置股票时,质权人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股票实现债权。
1、司法处置的程序
l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
在双方事先就债权文书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情况下,出现债务人违约情形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但要注意若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或者办理公证时程序不合规等,公证债权文书将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由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
l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一种,周期短,但是债务人享有异议权,如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被驳回后可提起诉讼程序。
l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未能通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则需要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2、司法执行
l冻结
冻结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且争取首封,否则需要协调,对处置进程会有一定影响。
l执行措施
两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针对股票进行强制执行的指引,分别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和《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2021修订)》,作为执行参考的依据。
通过执行程序处置股票,可由双方协商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司法拍卖等。
3、具体执行措施
l双方协商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
接受执行法院监督,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存在另案冻结情况下难以实现。
l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规定时间内售出股票。通过集中竞价处置股票数量较大时,可能会对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处置不当也会引发争议,因此集中竞价更适合处置少量股票。大宗交易对单笔买卖有限额要求,且需要找到合适的买家,交易或难以实现,尤其是股价下行严重的股票。
l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股票无需进行评估,一般按照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为参考确定起拍价。
l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一项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新机制(网址:https://sf.uap.sse.com.cn/otcle/),专门针对上交所股票(包括限售股),采取的投标式询价竞买的强制变价措施。其允许进行合理分拆处置,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但分拆后的每个处置单元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4、限售股处置的特殊性
l限售股
《公司法》规定了发行人限售股、董监高限售股,《证券法》规定了收购人限售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了股改限售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了上市前新增股东限售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限售股,另外还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法律规定之外公开承诺的限售安排等等。
l限售股的处置
限售股不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需等限售期满后,由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限售解除手续,并由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后,方可在二级市场出售。
限售股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和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进行处置,但因限售股并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起拍价的方式亦没有统一定论,可参考的有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或参照流通股价。并且,限售股的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
5、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相关人士的减持进行了具体规范:
根据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规范股份减持行为通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判规则,参照沪深交易所在《减持规定实施细则》及答记者问中的说明,一般处理如下:
l双方协商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
受减持规定约束。
l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受减持规定约束。
l司法拍卖或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不受减持规定约束。
基于关于减持规定的适用情况,考量股票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一事一议。
三、风险审查关键要素
对于投资股票质押的不良债权项目而言,项目审查时主要关注股票的处置变现能否支撑债权,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l一是审阅是否已经司法程序确认债权,如未经确认,考量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并预估期限;
l二是预估执行程序中股票处置变现的时间和预期金额;
l三是调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破产情形或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具体来讲,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l质押率
质押率作为质押股票能否足额偿付债务的一个参考,一般控制在30%-60%,最高不超过60%,不良资产类项目应酌情降低质押率,具体视不同行业、企业而定,总体而言,股票波动风险大的企业,质押率相对更低。
l是否存在另案司法冻结
如果质押股票已经被其他法院司法冻结,股票处置需要协调冻结法院,存在周期和不确定性,此等情况下需充分考虑。
l股票限售情况
正常的流通股可通过多种方式处置,但是限售股只能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处置,处置方式有限,处置价格较流通股更低,且波动风险更大。
l是否存在被终止上市的可能
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业绩差、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可能触发强制退市,一旦出现强制退市的可能,股价急剧下跌,很难保障债权实现。
l近两三年经营业绩
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或出现政策性风险等导致整个行业业绩下行等,应考量业绩是否有扭转的可能,以及考量业绩对股价下跌的影响。
除以上几个主要因素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上市公司业绩、股价以及投资判断的情况,比如市值大小,通常市值偏小的上市公司股价更易波动;比如控股股东和高管(尤其是财务负责人)变动情况,如果变动较多说明公司情况不稳定或有内情;比如质押股票的整体质押比例较高,一旦出现偿债风险很可能导致出现流动性不足;比如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和市净率等指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对标情况,一般如偏离同行业较多,风险更大。
附:相关法律规定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_2018.03.12生效
2.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22年修订)_2022.12.30生效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_2021.08.27生效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_2019.11.15生效
5.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_2021.07.01生效
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_2017.05.26生效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_2017.05.27生效
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_2017.05.27生效
9.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2021修订)_2021.01.04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