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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持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股东减持股份规则汇编(2025年版)
最新减持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股东减持股份规则汇编(2025年版)

最新减持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股东减持股份规则汇编(2025年版)

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2024年12月,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沪深北交易所同步更新自律监管指引,主要涉及删除条文中的“监事”,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本文根据上述法规将减持股份法规进行汇编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减持预披露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管【注:2025年4月发布的减持新规已删除监事,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在2026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应当继续遵守原有减持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的规定;已取消监事会的上市公司,监事参照离任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3.释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不包含公告当日)

4.具体披露要求

事前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北交所特别规定】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事中披露减持新规不再要求时间过半或数量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但请注意: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事后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注:沪深交易所表述略有差异,但实质要求一致,北交所未明确2个交易日内】

5.减持预披露相关公告格式

板块公告格式
沪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4月修订)之第四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科创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5年4月修订)之第二十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深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股份变动类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股份变动类第4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第37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第29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2025年修订)之第52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结果公告格式模板》

二、减持导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减持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3.权益变动披露具体要求

变动情况披露时间交易行为限制需披露的公告类型
变动1%的披露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该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无限制变动1%公告
变动5%披露与暂停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

(1)“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2)“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3)“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如6%、7%、8%等。

(4)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注2:《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指交易日。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中3日的起算日为事实发生当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在上述期限内”是指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日,含事实发生之日和公告日当日;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含事实发生当日,3日的起算日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4.权益变动相关公告格式

板块公告格式
通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
沪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4月修订)之第四十六号 权益变动相关提示性公告》
科创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5年4月修订)之第十九号——权益变动相关提示性公告》
深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股份变动类第7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1%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之第42号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1%的公告格式》
北交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5年修正)》

三、不得减持的八种情形

(一)情形1:短线交易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还明确包含兄弟姐妹)

:具体详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限制对象包含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沪深北监管指引监管对象已删除监事)

2.释义

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二)情形2:敏感期

1.涉及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释义

一、证监会层面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规依据《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三条

二、交易所层面

板块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北交所
受控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报、半年报前15日前15日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前5日前5日
重大事项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其他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窗口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注1:窗口期规定参见《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三条;除此以外,上交所主板及科创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窗口期规定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第九条,深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窗口期规定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北交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窗口期参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六条。

(三)情形3:内幕交易

1.涉及对象

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详见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2.释义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情形4: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不得减持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释义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项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
情形一: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行政处罚、刑罚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情形二: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情形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情形四: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情形五:兜底条款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五)情形5:发行人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控人

2.释义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减持管理办法》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A.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B.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1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C.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1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注:此项明确约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款规定。

(六)情形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要求

1.涉及对象

控股股东、实控人

2.释义

板块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
受控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一般规定(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A.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B.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C.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东,适用前款第A项规定。同主板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未盈利企业特别规定/(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2)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七)情形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要求

1.涉及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

2.释义

(1)【各板块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针对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科创板还包含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北交所规定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3)【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注1: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增持或减持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注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两种减持方式,分别是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和配售方式。具体规定可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八)情形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的锁定要求

1.涉及对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

2.释义

(1)董监高减持规定

A.一般规定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B.提前离职

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原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实际离职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C.延期换届

实际任职期间转让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实际离职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注:董监高离任后仍需遵守承诺要求

(2)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四、减持比例限制(北交所暂无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90日不得超过1%)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协议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

2.释义

(1)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90日不得超过2%)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2.释义

(1)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2)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或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的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大宗交易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三)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1.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2.释义

(1)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2)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减持预披露、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比例限制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破净、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的规定。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绕道减持等特殊情形

1.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减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减持管理办法》关于减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2.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5.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五、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特别规定(沪深交易所)

1.涉及对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2.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3.释义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0个月以上不受比例限制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0个月以上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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