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而言,位阶层级由规范性文件上升至部门规章,不难看出监管对于”减持“的看重程度。此外,沪深北交易所也相应更新了减持规则。
减持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也随着新规有所调整,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并且从严管控大股东“绕道减持”。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规范了减持行为,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这次减持网小编为大家详细梳理了最新的减持披露注意要点及相关事项,一起来学习吧。
一、披露主体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类型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需注意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承诺。
本次新规从多个方面对相关股东的减持进行了规范,首先是重新明确了大股东身份包括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第一大股东也需遵守相关要求。不仅如此,针对绕道减持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面封堵绕道减持通道,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需继续遵守减持预披露要求。
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需继续遵守减持预披露要求。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后减持的,过出方、过入方应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若合计持有5%以上,应分别履行预披露义务。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的,过入方、过出方在董监高任职期间需分别履行预披露义务ky。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披露要求
(一)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本次新规中新增了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者权,增强交易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
事前披露
披露时间: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减持计划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本次新规下,沪深北三个交易所由原减持计划披露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缩短为减持计划披露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披露内容: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在新规颁布后,便有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预披露补充公告:

事中披露
沪深北交易所不再要求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或数量过半的事中进展披露要求,减少与权益变动披露的重叠,避免重复披露。
但在减持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需披露其进展: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主体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大股东还需遵守减持导致权益变动的相关要求。
事后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板块 | 减持相关公告格式 |
沪主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
科创板 |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
深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4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 |
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38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 |
北交所 | 《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2号——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格式模板》 |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无需事前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同时相关减持主体也应当遵守减持导致权益变动的相关要求。
(三)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违规案例:
某公司控股股东A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71%。A此前在某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品。由于股票价格持续下跌,A担保品价值不足以维持担保比例要求。2022年3月4日,证券公司通知A立即补仓,否则在股票价格不回升的情况下将于15个工作日后进行平仓操作。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在A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2022年3月29日至4月15日,证券公司进行强制平仓,A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8,116,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2022年4月1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目前A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负债已全部偿还。
公司控股股东A在证券公司已正式告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预披露义务,直至被强制平仓后才将相关股份减持结果对外披露,交易所对控股股东A予以公开谴责的处罚决定。
三、减持披露相关问答
问:持股5%以下的特定股东减持,是否需要遵循减持预披露的要求?
答:
持股5%以下的特定股东减持,没有强制要求预披露。
董监高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股份,集中竞价减持也需要预披露吗?
答:
减持预披露要求只针对董监高本人直接持股部分,间接持股部分无强制规定。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提前发公告吗?
答:
如无特殊承诺,通过协议转让不需提前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