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限制董事、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各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条援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
第13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5〕61号)
第10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证上〔2025〕395号)
第12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证公告〔2024〕30号)
第16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 限制董事、高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各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7)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援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
第4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
9.5.10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2号)
第9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39号)
9.5.16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证上〔2025〕223号)
第9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
2.4.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证公告〔2024〕30号)
第14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本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第15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16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三、 总结与展望
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限制,是规范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这些限制在维护市场稳定、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监管政策有望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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