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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用减持额度还不用预披露,还有这种减持方式?
不占用减持额度还不用预披露,还有这种减持方式?

不占用减持额度还不用预披露,还有这种减持方式?

股份减持一直是市场高度敏感的话题,也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在当前减持操作愈发艰难的情况下,不少股东开始寻求另一种较为小众的减持方式——询价转让,不仅不用预披露还不占用竞价和大宗的减持额度,同时也避免了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无意中看到还有这种方式,这不赶紧来浅浅研究一下这么神奇的工具具体是怎么回事。

首先需明确的是询价转让仅适用于科创板和创业板公司,其他板块不适用。

1、规则依据

规则名称适用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5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2025年修订)

2、核心要素

核心要素具体说明
出让方要求只能转让首发前股份
受让方条件受让方应当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符合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 2、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转让方可以与委托券商协商,约定其他条件。

下列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1、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券商,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券商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前项所列机构的董监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与第1项所列人员,或者第1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前款所列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关系密切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转让股份数量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锁定期限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在前述限制转让期限内,受让方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额度豁免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的特定股份,不计入90个自然日内集中竞价不超过1%、大宗交易不超过2%的额度中。
禁止实施情形1、窗口期(年报半年报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前5日、重大事项发生/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2、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3、上市公司分红不达标或者最近20个交易日出现破净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4、最近20个交易日出现破发情形,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3、整体流程及信息披露要求

核心环节披露要求
出让股东向证券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无需披露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拟询价转让的股份类别、数量、委托有效期限,以及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询价转让申报过户和资金清算交收事宜等内容
受托券商核查出让股东是否符合询价转让的条件无需披露 如不符合,应当拒绝委托
出让股东与受托券商协商询价转让具体方案,择机实施无需披露
确定询价对象无需披露 询价对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机构: 1、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确定转让价格下限,向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应当披露:认购邀请书发出次一交易日,出让股东应当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同时披露受托券商关于出让资格的核查意见。

出让股东应当在认购邀请书中,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承诺。 认购邀请书应当于收市后向询价对象发送。
出让股东向证券公司提交拟转让股份的额度锁定委托,中登公司予以锁定无需披露
询价结束后确定转让价格及各认购对象转让数量应当披露:确定转让价格的次一交易日,出让股东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

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前,出现监管规则规定需要调整转让结果情形的,出让股东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转让结果。

受托券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初步确定受让方及转让数量,并通知出让股东。
转让结果确定后,证券公司填报成交结果,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应当披露:询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出让股东应当向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出让股东应当在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证券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如果询价转让导致相关股东持股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情形,应一并及时披露。如变动比例1%、5%或其他权益变动情况。
资金清算交收向出让股东划转资金,完成整个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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