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规范与短线交易规则
在A股市场,对于锁定期满的股票,其转让除了需遵守前述第6部分所介绍的相关转让限制,还需遵守一系列减持规范,减持节奏也会受到一定的控制。
1、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监管框架
关于减持节奏管控的规则主要从如下几个维度着眼:
1)主体身份:
——控股股东、董监高、VC/PE股东;
2)股份来源:
——pre-IPO股份、协议受让股、上市公司增发;
3)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大宗交易;
4)特定发行人:
——IPO时未盈利。
关于减持规范所管控的相关环节:
1)持有期限;
2)卖出时间;
3)卖出数量;
4)卖出方式;
5)信息披露;
6)交易所业务规则。
减持规范的核心监管事项:
1)减持计划T-15预披露:
——仅适用于二级市场竞价减持;
——针对大股东及董监高;
2)二级市场减持额度:
——每90日内不超过竞价1%额度、大宗2%额度;
3)后续减持额外限制:
——大宗交易后6个月内,受让方不得转让;
——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转让双方共享竞价额度;
——降至5%以下90日内,转让方仍受限于减持额度。
4)受监管主体:
——5%以上大股东;
——特定股份pre-IPO;
——董监高。
综合减持规范具体适用情形的影响因子如下:

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书面警示+限制交易
2、不适用减持规范的特定类型股份
1)二级市场竞价买入的股票
——豁免仅限于大股东竞价买入的股票;
——竞价买入股票,减持不受限;
但二级市场大宗交易买入或要约收购的股票不能豁免,其减持仍适用计算5%大股东门槛包含竞价买入;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增股份减持不适用减持规定(T-15预披露;竞价1%+大宗2%及首年不超过50%额度等要求);
——定增股份本身的减持不受限;
但计算5%大股东门槛时纳入;
3)优先股
——优先股本身的减持也不适用减持规范;
——计算5%大股东门槛时应计入分子,《证券法》第36条的5%持股并未强调是“有表决权股份”。
3、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3.1 大股东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反犯罪,证监会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涉嫌或大股东自身涉嫌。
2)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大股东自身违规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董监高不得减持的特定情形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反犯罪,证监会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本身的违规并不影响董监高的减持,但影响大股东的减持。
2)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期间的禁售
1)禁售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人、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
2)禁售起始日: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3)禁售终止日A: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4)禁售终止日B: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生效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4、 二级市场减持规范
4.1 二级市场减持规范的核心要求
整体看,减持节奏的额度管控实质上主要针对的是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等减持方式不涉及额度管控。
二级市场交易主要包括: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就二级市场减持的规范要求来看,主要涉及预披露以及减持额度管控,简图如下:

4.2 当大股东减持至5%以下不再是大股东时,仍应遵守减持规范:
1)降至5%以下其后90日内,转让方二级市场后续减持仍应遵守额度管控(竞价1%、大宗2%);
2)虽低于5%但维持控股地位,则应一直遵守“大股东”减持规范;
3)虽低于5%但持有pre-IPO股份,该等特定股份减持应遵守。
4.3 二级市场减持所涉及的“额度共享”情形(略)
4.4 二级市场中“混合持股”的减持顺序
第一顺位:在规定的减持额度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范限制的股份;
第二顺位:在规定的减持额度内,视为优先减持未受减持规范限制的股份;示例:减持方共持有9%,其中5%为pre-IPO持股,4%为二级市场竞价买入。
5、VC/PE基金减持pre-IPO股份的反向挂钩政策
《创投减持特别规定》及交易所细则等相关规定,VC和PE在通过二级市场减持pre-IPO股份时,可以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即投资期限越长,针对二级市场减持的竞价1%或大宗2%额度的适用时间区间越短。1)投资期限达到36个月的,可享受减持的反向挂钩政策,超过60个月的,不再受减持比例限制;2)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IPO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自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IPO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6、减持规范中的协议转让
为了尽量避免减持方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阶段性的“过桥减持”以隐藏“大股东”身份从而达到规避减持额度的效果,减持规范对协议转让项下可能产生的政策漏洞进行了相应对应。
6.1 场景A:协议转让导致转让方降至5%以下
一方面,在协议转让其后90日内,转让方剩余股份的转让应继续遵守减持额度(竞价1%及大宗2%)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协议转让其后6个月内,该等交易的转让方及受让方两方,将共享90日内竞价1%的减持额度。
6.2 场景B:协议转让中涉及的“混同持股”
与二级市场减持中的混同持股的处理机制刚好相反:
1)第一顺位,优先减持未受减持规范限制的股份;
2)第二顺位,减持受减持规范限制的pre-IPO的股份。示例:转让方共持有12%,其中5%为pre-IPO持股,4%为上市后认购定增,3%为二级市场竞价买入;协议转让情形下,假若转让9%标的股份,剩余3%;
——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9%中,包括第一顺位,未受限股份(竞价买入3%+定增认购4%);其余2%标的为第二顺位,pre-IPO持股;
——剩余持股,按上述判断,pre-IPO股份还有3%未能减持。即后续减持的股份属性为特定股份,而非在二级市场竞价买入的,因此要遵守减持规范。
6.3 场景C: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属于大宗交易受让所得
在大宗交易后6个月内受让方不得转让,包括以协议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如果拟进行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本身是大股东或董监高,则该等拟协议转让减持的股份不能是前6个月内新增持的,否则违反6个月内禁止反向操作的短线交易规则。
7、董监高持股的转让限制
A、减持计划:T-15预披露减持计划,无论其持股高于还是低于5%,含竞价买入的,但不会股权激励取得;
B、减持额度:每90个自然日竞价1%+大宗2%仅限于5%以上董监高;
C、年度25%以及离职后6个月禁售期:适用于全部董监高(含低于5%)。
8、短线交易规则
所谓短线交易,即6个月内禁止反向操作。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6个月内卖出买入或买入卖出所得归该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包销剩余5%以上股份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对未能及时追缴收益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股东,交易所纪律措施:证监会警告+罚款(10万-100万元)。
综上所述,作者对各个知识点都做了详细的阐述和延伸解析,为便于把握要核,我仅提取了核心知识点和框架,为避免以偏概全和曲解原意,请读者查阅原作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