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等举措。特别地,在新国九条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构建了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股东减持办法》”)为核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本文作者通过梳理本次中国证监会构建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的体系,分析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法律风险,同时结合近年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违规的监管案例,分类归纳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五大常见“雷区”,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的体系

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配套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为落实减持新规提供详细指引。新国九条后,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则体系如下:
序号 | 制定机构 | 规则名称 | 发布时间 |
法律 | |||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2023.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2019.12.28 | ||
中国证监会规定 | |||
2 |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05.24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2024.05.24 |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 2020.03.06 | ||
自律监管规则 |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2024.04.30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2024.04.30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 2022.01.07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 2024.05.24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 2024.05.24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 | 2024.05.24 |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2024.04.30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2024.04.30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2022.01.07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 2024.05.24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 2024.05.24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 | 2024.05.24 | ||
5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 2024.04.30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 2024.05.24 |
笔者注意到,首先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其次在中国证监会层面,本次新修改的《股东减持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亮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衔接,形成中国证监会层面的“1+2”规则体系;最后在证券交易所层面,本次新发布的股份减持指引和询价转让指引,细化了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与证监会规定进行衔接。总而言之,在整个股份减持监管体系上,股份减持新规实现了规则之间层次更加清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有效衔接。
二、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本次发布的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违反减持规定,实施股份减持行为,面临的行政监管风险归纳如下:
监管机构 | 监管措施 | 规则依据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第十七条 |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即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
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三十一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二十七条 |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 ||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交易所从重予以处分。 |
在中国证监会方面,《股东减持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亮相,提升了规则效力层级;《股东减持办法》明确针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并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此外,《股东减持办法》还细化相关责任条款,明确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即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更加明确地衔接适用《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罚则,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证券交易所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引中,明确针对违规减持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笔者提示,在实务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违反减持规定,实施股份减持行为,若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相关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常见雷区与风险防范

为了解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减持股份的常见“雷区”,笔者检索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相关监管案例,并分类梳理了股份减持的常见五大“雷区”即“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超比例减持”“在禁止减持期间内减持”“减持过程信披违规”以及“未履行减持承诺”,并结合现行股份减持新规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
(一)减持“雷区”之“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通过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情况相对较多,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高发“雷区”,具体案例表现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WZTZ | 赵某飞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福之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日、2月7日、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80,818股,涉及金额5,253,392.5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2%。赵某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赵某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 | JPT | 刘某作为上市公司JPT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709,784股,超过2023年5月6日刘某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的股份数量9,784股。刘某未在上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刘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3 | AKD | 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上市公司AKD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3.169,091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3537%。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盛某作为上市公司时任副董事长、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受益人,未及时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盛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4 | GKKJ | HE担任上市公司GKKJ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GKKJ股票10,000股。HE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HE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5 | ZFZY | 截至2022年4月19日,天津B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ZFZY 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B公司所持有的ZFZY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B公司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B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6 | HGCY | SHXY(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HGCY股东,在未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HGCY股份2万股,成交金额43.28万元。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SHXY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7 | RFYY | 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武汉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RFYY股份因强制执行、强制平仓、司法拍卖等原因,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方式共出售98,358,916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1%。C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减持计划,但在2023年5月22日开始通过集中竞价减持。C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持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同时,C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实施减持,未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C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注:为保密需要,本文案例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均以公司证券简称的首字母拼音代替,资料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或监管函。
通过研究上述股份减持违规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该类违规减持主体集中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情形,违规主体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整改、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和监管警示的处分。
为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实施股份减持行为过程中触碰上述“雷区”,根据股份减持新规,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行为前注意以下预披露要求,确保减持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
序号 | 减持预披露要求 | 规则依据 |
1 | 大股东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且每次披露的减持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北交所]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2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新增] | |
3 |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沪深交易所]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 |
4 | 即使不具备大股东身份后,仍需要再参照首发上市(IPO)减持承诺,如有更严格的承诺约束需要遵守。 |
此外,若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除遵守上述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特殊要求:
上市板块 | 减持预披露要求 | 规则依据 |
科创板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4.6条 |
创业板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3.7条 |
北交所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 12 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7条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预披露要求
序号 | 减持预披露要求 | 规则依据 |
1 | 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无论任何股份来源(包括集中竞价买入),均需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且每次披露的减持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2 | 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 |
3 |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二)减持“雷区”之“超比例减持”
通过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超出减持比例限制实施股份减持行为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高发“雷区”之一,具体案例表现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ALJY | 上海E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3,00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5%,减持前E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E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E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2 | WZXC | 张某在上市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8月8日,张某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55,000股。2023年12月14日,张某减持股数超过减持计划20,000股,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成交金额461,040元。 |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张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3 | TCG | 张某华、郑某滨在2023年4月至5月、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分别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530,000股、906,400股,超过上市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张某华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30,000股,超过上市公司于2022年8月5日披露郑某滨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6,400股。张映华、郑余滨未在前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张某华、郑某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4 | QAGF | 上市公司原副总经理许某,原定任期至2023年8月27日结束,其于2021年6月18日提前离任。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12月7日期间,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5,000股,其中超比例减持21,250股。 |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许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通过研究上述股份减持违规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该类减持违规的主体集中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行为主要表现为超出规则规定的或减持计划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比例进行减持,违规主体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为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超出减持比例限制实施股份减持行为,根据股份减持新规,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行为前注意以下减持比例限制要求,确保减持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序号 | 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 规则依据 |
1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九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第七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四条、第十三条 |
2 |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前述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
3 | 协议方式转让股份的: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比照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2)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规定。 | |
4 | [科创板、创业板]大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 |
5 | [科创板、创业板]大股东向上市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
此外,若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除遵守上述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特殊要求:
上市板块 | 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 规则依据 |
科创板、创业板 |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创业板包含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上述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4.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3.5条 |
北交所 |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九条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序号 | 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 规则依据 |
1 |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五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七条 |
2 |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 |
3 |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
针对上市时未盈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上述减持比例限制外,还应注意以下特殊要求:
上市板块 | 减持比例限制要求 | 规则依据 |
科创板、创业板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上述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4.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3.5条 |
北交所 | 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九条 |
(三)减持“雷区”之“禁止减持期间内减持”
通过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禁止减持期间内实施减持行为亦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高发“雷区”之一,具体案例表现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ST)YLZ | 上市公司YLZ于2024年3月25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张某所持YLZ 16.19%股份被司法拍卖,由周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以28,839.52万元竞拍取得,并于近期完成过户登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张某于2023年11月29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张某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YL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2 | SWG | 2023年5月30日,上市公司SWG原实际控制人林某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期间,林某及其控制的A公司共减持SWG股份42,962,500股,占总股本的34.64%,交易金额达55,442.86万元。 | 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给予A公司、林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3 | (ST)HC | 上市公司HC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对外公告。新疆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6月27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7%,交易金额344.6万元。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新疆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通过研究上述股份减持违规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减持违规主体主要系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行为主要表现在(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2)上市公司大股东本身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情形,违规减持主体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
除上述案例中提及的两类禁止减持期间外,减持新规还规定了其他禁止减持的情形。为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踏入在禁止减持期间内减持的“雷区”,根据股份减持新规,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行为前注意以下禁止减持的情形,确保减持合法合规:
1.上市公司大股东禁止减持的情形
序号 | 禁止减持的情形 | 规则依据 |
1 | 大股东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条 |
2 | 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 |
3 | 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
4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此外,若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除遵守上述上市公司大股东禁止减持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不得减持的特殊要求:
序号 | 禁止减持的情形 | 规则依据 |
1 |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2 |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
3 | 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 |
4 | 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新增]: (1)分红不达标:[沪深交易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2)破净: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破发: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减持的情形
序号 | 禁止减持的情形 | 规则依据 |
1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2 | 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 |
3 |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 |
4 |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 |
5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
6 |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 |
7 |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
8 |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减持“雷区”之“减持过程信披违规”
通过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减持达到或者超过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亦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高发“雷区”,具体案例表现如下:
1.减持达到或者超过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RTJK | 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股东林某持有10,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4%。此后,该股东在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2%。其中,2022年11月11日,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03%,其所持股份减少比例已达到1%,但迟至2022年12月3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林某予以监管警示。 |
2 | ZJGF | 天津D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D公司)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D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D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3 | TCG | 张某华、郑某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张某华于2023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74%,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1%,且其未在股份变动减少1%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张某华、郑某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2.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SHGF | 盛某明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553,289股,占公司股份的0.18%。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盛某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2 | YXGF | 上市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曾某寰,于2024年4月2日通过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777.800股,持股比例由5.03%减少至4.83%,在减持至持股比例5%时,未按规定停止减持行为,超比例减持0.17%。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曾某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为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披露减持计划后,实施减持的过程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根据股份减持新规,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行为前注意以下减持过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减持合法合规:
序号 | 减持过程信息披露要求 | 规则依据 |
1 |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 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五条 |
2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
3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
4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
(五)减持“雷区”之“未履行减持承诺”
通过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监管案例,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未履行减持承诺”亦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雷区”之一,具体案例表现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简称 | 违规事实简介 | 监管措施简述 |
1 | GLXX | 盐城F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F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F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69,313股,未按承诺提前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F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根据《股东减持办法》第四条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特别地,在首发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要求梳理如下:
承诺主体 | 股份锁定要求 | 规则依据 |
首发上市前全体股东 | [沪深交易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北交所]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3.1.9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1.9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3.3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条 |
首发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 | 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 [沪深交易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45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3.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4.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1.1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3.4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3.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4.9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3条 |
核心技术人员 | [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4.5条 |
除上述要求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情况下,相关主体的股份锁定存在如下特殊要求:
承诺主体 | 科创板、创业板 | 北交所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
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实施股份减持行为前注意其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在实施减持行为过程中严格遵守,确保减持合法合规。
四、结语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中国证监会多次强调要在资本市场上与新国九条共同形成“1+N”政策体系。股份减持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亦是中国证监会“N”项若干配套制度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及三大证券交易所在新国九条发布后及时明确了股份减持的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回应了资本市场各方对于股份减持现实问题的关切,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证券律师,今后亦将保持对股份减持制度的规则与实务的密切关注,努力为资本市场各参与方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