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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减持1%,也需要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被动减持1%,也需要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被动减持1%,也需要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大股东减持1%披露的问题,其实法规上的要求挺明确的,就是收购管理办法里的这一条:第六十三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这个法规其实就已经规定了两个重要的点,一个就是适用前提:适用前提就是成为大股东之后,即持股达到5%之后。所以有的小伙伴之前会问说,大股东减持到5%以下之后,减持1%是否还需要进行披露,从这个前提的约束来看,只要持股5%以下了,且无一致行动人或者和一致行动人持股不到5%的,就不再需要遵守这个规则了。第二个点就是,在大股东的前提下,每增加或减少1%,都需要披露,关于这一款,其实实操中小伙伴就会衍生出好几个问题。

比如:甲同学:增加或减少1%,是否要停下来,还是说可以一笔减1.5%或者减2%。减持网:增加或者减少1%是无需停下来的,只要符合减持规定对于比例的要求,就可以减持超过1%。甲同学:如果大股东这次减持了1.2%,披露变动公告了,下次是再减持1%的时候披露还是减持0.8%的时候就披露?

减持网:减持1.2%披露之后,下次就再减持1%的时候披露就行,之前披露的就清零了。可以参考下交易所的问答:

甲同学:无论什么方式,只要变动超过1%就要披露是么?

减持网:是的,无论是集中还是大宗,也无论是主动减持还是被动稀释,只要导致自己的股份比例变动达到1%的时候,其实都要做信息披露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某大股东持有的上交所某主板公司股份累计减少1.59%,其中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1日,因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总股本增加,该大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22%,之后该大股东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主动减持0.37%。

该大股东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解读:

该大股东虽然没主动减持,但是被稀释了1%以上了,按照法规来说比例变动1%了,需要做信息披露的,但是该大股东未做披露,后续减持之后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做信息披露,属于不合规了。

处分决定:

江苏监管局对该大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所以大股东变动1%的披露要求要特别注意哦,不是说大股东一直没减持就不用去关注的,也是需要去看看其持股比例是否因为其他事项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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