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梳理了减持相关规定,离婚后在减持政策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信息披露简化。
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且不担任董监高的原配偶,减持时可以不按大股东和董监高标准进信息披露。
2、 解除减持比例限制。
如果原配偶未担任董监高的,减持比例将不受董监高减持规则的限制。
3、 增加减持通道。
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减持比例不再合并计算,相当于减持通道一分为二。
我们来挨个翻阅相关法规。
1、离婚后信息披露如何简化?
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实战中,尤其是那些股价处于快速上升期的个股,一旦出现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大概率股价都要被砸的,散户抛盘会蜂拥而至。离婚后,不用提前公告减持,可以在股价拉升时偷偷摸摸直接逢高出货。
2、 离婚后如何解除减持比例限制?
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按照沪深交易所规则,所谓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那么原配偶离婚后所持股份低于5%,就不受第九条规则限制了。
以上是集中竞价交易3个月1%限制。
按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同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都有如下规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那么原配偶离婚后持股低于5%,也是不受此限制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离婚后原配偶不再是大股东或不算董监高,也不再是一致行动人,限制全部取消。
3、减持通道一分为二,怎么理解?
我们来模拟计算一把。
假设离婚前,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30%非限售股。在原实际控制人仍为大股东及董监高的情形下,根据离婚后原配偶身份的不同,夫妻双方离婚前和离婚后首年合计可减持比例的理论差异如图:

我们以离婚后,原配偶既不算大股东也不是董监高同时股份分到4.99%来仔细看一下。
离婚前,夫妻是一致行动人,30%股份共有,每年减持不超过25%,理论最多减持7.5%的股份。
离婚后,夫妻各算各的。丈夫也就是原实控人分到25.01%的股份,每年25%减持限制,25.01%*25%=6.25%
妻子离婚后彻底变小股东,4.99%持股减持既不用披露也不受限制。可以一把全部减完。
则合计减持可达6.25%+4.99%= 11.24%
假设这家公司总市值1000亿元,离婚后可减11.24%,离婚前可减7.5%,差额达37.4亿元。
当然了,以上只是模拟测算,在实际中还会受到公司股价、控制权稳定性、权益变动的公告时间、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短线交易规则等其他因素影响,夫妻双方离婚后首年实际可以减持的比例通常会低于上述理论比例。
正因为大股东股票减持往往会打压公司股价,从而降低减持收益。因此,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大比例抛售股票的情形并不多见。而离婚后原配偶方的减持,更为自由和隐蔽,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增加减持收益。
参考:东方财富网